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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今麥郎手打掛面因“手打”二字為注冊商標,引發公眾關注。有媒體發現,今麥郎網店中已無帶有“手打”商標產品,但還有“1桶半”方便面、“1袋半”方便面以及“1.5倍方便面”在正常售賣。
根據網店標識,所謂的“1桶半”“1袋半”“1.5倍方便面”對應的面餅重量混亂。比如,“1袋半”方便面顯示含120克面餅,“1桶半”方便面和“1.5倍方便面”含110克面餅,而多款未標識“1袋半”“1桶半”的方便面面餅重量也在100克及以上。同時,除了“1.5倍”字樣,“1袋半”“1桶半”都帶有“TM”商標標志。無獨有偶,去年白象也因“多半袋面”中的“多半”是注冊商標,引起消費者質疑。
消費者依靠商標識別商品來源,可以說,商標本來是一個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強化著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甚至代表著品牌的市場競爭力。但從“千禾零”到“壹號土”,再到“手打”“1桶半”等,這些“不太像商標”的商標頻頻成為商家糊弄消費者的“免責聲明”,稱得上是一種騙人騙己的“低端商戰”。
進一步講,類似的擦邊商標會讓市場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類似的文字游戲在方便面產品中反復出現,顯然是一種危險的信號。畢竟,當兩款同類產品擺在消費者面前,價格相近、品牌知名度相似,能夠供人比較的自然是性價比。因此,借商標誤導消費者產品“量大”“質優”,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這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也傷害著誠信經營的企業、破壞著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生態。
盡管現行的商標法對于用注冊商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具體到實踐層面,監管的可行性、法規的強制性卻并不高。在商標的申請和審查過程中,對商標標識的審查往往脫離使用語境。比如,今麥郎2015年申請的“1桶半”商標指定使用于10個商品上,“手打”在申請時更是涵蓋糖果、龜苓膏等44個商品,這就導致很多商標在審查時看似沒有誤導性,但實際使用中企業卻大有文章可做。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在去年底通過首次審議,進入公開征求意見階段,針對性地新增了“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情形和最高達五萬元的罰款處罰。然而,就以今麥郎“1桶半”“1袋半”系列為例,自其2015年上市以來,早已在過去借“大分量”形成了相當的市場認知和消費群體,若按5萬元的處罰來看,顯然違法成本極低,相應地,停用這一商標將為企業帶來極大的損失。可以說無論如何,企業恐怕都會鋌而走險繼續擦邊,當務之急還是監管部門加大整治力度。
但與過去不再相同的是,如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辨別能力也顯著提高,對于“背刺”行為早就不再沉默了。因此,這樣的文字游戲收益只會越來越小,更有可能反噬品牌自身,尤其對于行業中并不“透明”的大企業而言,更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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