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包括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山地等等,所有權都歸農民集體所有,不歸村民個人所有,因此農民集體土地由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而國有土地所有權則歸國家所有,老百姓只依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農民集體土地,只要依法登記了,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說,無論是誰都不可以擅自占用國有土地或者是農民集體土地,也不可以在未經過老百姓同意的情況下,無緣無故的收回國有土地或者是農民集體土地,否則就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那么就國有土地而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呢?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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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城市規劃需要或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時,可以收回有土地
舊城區改造是近幾年受國家重視的項目,在舊城區改造過程中,如果房屋安全性比較差,那么地方相關部門則會直接拆除重建,那么此時則是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此以外,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話,那么,也是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于公共利益的范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障等公共事業、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等等。
也就是說,只要房屋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在確定好的征收范圍內,那么,只要收回程序合法,相關部門也是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時,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換句話說就是,如果雙方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后,只要合同到期,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在合同到期之前依法延續的,那么相關部門也是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相關部門對此可以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
四、報廢的鐵路、公路、礦場等核準之后的土地,相關部門是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不過,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因舊城改造或者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要給予老百姓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于補償標準,如果是國有土地的話,原則上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來進行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需要給予被征收人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獎勵費,比如如果被征收人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則會拿到額外的補償,但大多都數都是幾千塊錢,不會特別的高。
對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其補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比如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是每平方米1000元,那么給予老百姓的補償也不能低于這個價格,否則那對當事人來說就會非常的不公平。但具體是多少,通常則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當然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不是誰想收回就能收回的,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一般是由有關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是街道辦,那原則上來說是不合法的,只能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能直接收回,需要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之后,才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可以直接收回,也不能強迫老百姓交出土地。
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有關部門以各種理由強迫老百姓交出土地,或者是收回土地,又或者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時,不給予任何的補償,那么廣大老百姓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保存好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者是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并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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