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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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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明顯不合理的事故索賠事件。
“這個回答,我很不滿意。”4月5日,成都崇州人鄧蓮來到父親鄧軍的墳墓前,為去世不到一個月的老人掃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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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川觀新聞4月10日報道,今年3月12日上午,73歲的鄧軍在成都龍泉驛區(qū)山泉鎮(zhèn)花果村騎行時,不慎摔倒身亡。此后,圍繞事發(fā)路段管理責任誰來承擔、要不要賠償等問題,鄧蓮與山泉鎮(zhèn)政府、花果村村委會之間至今無法達成共識。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這起事件,主要有這樣幾個細節(jié)值得關注。
——當事人是在“抄近路”時摔倒身亡的。按照鄉(xiāng)村旅游的路線,鄧軍一行不應當走這條路。不走這條路,自然就不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故。假設沒有“抄近路”,事故就不會發(fā)生;
——當事人是在轉彎處摔倒的。騎馬也像開車,正常情況下,來到轉彎處,應當速度放慢,從事故后果來看,當事人并沒有放慢速度,導致事故發(fā)生;
——當事人是在撞倒迎面而來的農民后摔倒的。如果不是騎速太快,是不大可能撞到對面的行人。與開車一樣,騎馬也應當“禮”讓行人,這是最基本的道理。那么,當事人有沒有“禮”讓呢?是不是快速騎行呢;
——所騎道路是農民集資修建的生產道路。發(fā)事人家屬認為,花果村沒有在道路上設置陡坡急轉彎等提醒標牌,應當承擔責任。顯然,這有點吹毛求疵,當地農民集資修路,是為生產,而非旅游,他們只要自己知道怎么走就行了,是否設置提醒裝置不是他們的本分。更何況,他們也已經設置了部分提醒裝置,只是標識偏小了一點;
——騎友們難道不應當知道下坡應當慢騎。既然是騎友,說明不是首次騎馬旅游了,應當知道如何騎行,也應當知道要在旅游線路上騎行,更應當知道下坡時要慢騎。那么,為什么會出現在下坡、轉彎路段快速騎行現象呢;
——超過70歲能夠騎行旅游嗎?像騎行這樣的行為,是有一些規(guī)矩和規(guī)則的。而當事人已經超過70歲,在沒有家人陪同的情況下騎行旅游,是否符合規(guī)定呢?如果有關方面有規(guī)定,就不應當提出所謂的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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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如此,對這起騎友“抄近路”摔亡事故,與所在的花果村沒有什么關系。如果因為騎友自己的行為導致事故發(fā)生,也要所在村承擔賠償責任,那今后還有誰敢修路建橋啊,可能連企業(yè)也不敢做好事、做公益了。
事實也是,在交通事故的處理方面,確實存在一些極不合理的現象。譬如開車與行人、騎行者發(fā)生碰撞,一定是不管行人和騎行者如何違章,開車人都有責任。即便沒有責任,也要無責賠償,這就是典型的鼓勵違章違法。為什么中國的交通事故難以得到有效控制,就因為在交通事故的處理方面沒有嚴格依法辦事,沒有鼓勵行人和騎行者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外在壓力,形成了誰違章、誰有理的錯誤格局。
就像此起事故一樣,明明是騎友自己的責任,其家人仍想無理取鬧,寄希望于通過無理取鬧獲得經濟賠償。作為當地交管部門和警察,應當毫不猶豫地對死者家屬做出責任自負的決定,而不是猶豫不決,讓死者家屬心存希望。
法律是規(guī)范人的行為的,不是用于討價還價的,更不是讓無理取鬧者從中牟取利益的。如果這樣的事故都要當地村鎮(zhèn)賠償,那今后啥事都能鬧出動靜、鬧到好處。那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也會大打折扣,會讓人覺得,法律在無理取鬧者面前是沒有尊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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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生命至上不只是要求別人尊重生命,自己也要尊重生命。如果自己不愛惜生命,不重視自我保護,而在具體行動中,任性隨意,那發(fā)生事故后,就應當自我承擔責任,而別想把責任推給別人。因此,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絕不能存在死亡為大的想法,不能只看結果,更要看過程,要一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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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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