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門窗被拆除(受訪者供圖)
合同部分內容(受訪者供圖)
極目新聞記者 舒隆煥
近日,陜西漢中寧強縣一房東曝光租客退租后拆除店內門窗變賣一事,引發關注與熱議。
4月14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涉事門店位于寧強縣陽平關鎮。房東王先生稱,他與合伙人曾在此門店經營火鍋店,自行裝修了門店,包括安裝室內門窗和在室內建隔斷墻。2024年11月,王先生將門店轉讓給哈女士等人,同樣經營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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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租賃合同顯示,門店年租金為2.8萬元;承租期內,承租方在不改變和影響房屋整體結構的前提下,可進行裝修裝飾;期滿不續租,其裝修材料由承租方自行處理,若拆除,其費用由承租方自理;門窗隔斷留給房東。王先生稱,承租方接手門店后,并未重新對門店進行裝修。
王先生提到,當地同類型的門店年租金一般為3萬元,他考慮到生意不好做,給承租方優惠了2000元房租。因此,門店年租金定為2.8萬元。數月前,雙方在溝通續租時,他又將年租金降低1000元。當時,對方先支付了1萬元,邊干邊看市場行情。如果再租滿一年,對方需要補齊剩下的1.7萬元租金。
前不久,承租方正式退租。王先生帶新租客去門店看房。他稱,推開門店大門時,自己傻眼了,室內的門窗、部分電線被拆了,四處打聽得知,承租方將拆除的物品賣給了二手回收商,“我打電話問對方,對方稱其租了門店,退租時有權處置店內的門窗、桌椅板凳、鍋碗瓢盆等。”
王先生坦言,沒想到承租方退租后會拆除門窗并變賣,且上述合同明確約定“門窗隔斷留給房東”。承租方因拆除門窗導致室內地板、部分天花板等破損,后續全面重新裝修需花費數萬元,損失較大。王先生感覺遭到了報復,因此向當地警方報案,警方稱此事系民事糾紛,無法立案調查。之后,他委托律師,準備起訴承租方。
14日,承租方哈女士回應了此事。哈女士稱,接手該門店時,她向房東支付了2.8萬元的轉讓費,按照行規,支付了轉讓費相當于買斷了室內的門窗、空調、鍋碗瓢盆等。因此,退租后她有權處置室內的門窗、空調、鍋碗瓢盆等,“這些物品都賣給了二手回收商,共計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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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女士表示,房東知曉拆除并變賣門窗一事,她否認被指報復房東。此外,她認為房東提出少收3000元房租不算主動降房租,而是雙方根據門店位置、市場情況等協商的結果。記者提及合同已約定“門窗隔斷留給房東”,哈女士辯稱,她并未拆除門店入戶門和后門,室內的隔斷墻還在,自己只是拆除變賣了室內的門窗,“約定的‘門窗隔斷留給房東’并未明確是哪個門、哪個窗。”
哈女士表示,她不怕被起訴,手里有相應的證據,包括支付記錄、聊天記錄等,自己會積極應訴,并考慮起訴房東侵犯其名譽權,“這個事兒不僅在當地傳開了,還鬧到了網上,我覺得太丟人了。”記者提出查看前述證據,哈女士稱需要咨詢律師后再回復。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相關資料。
王先生表示,此前自己并不知道拆除室內門窗一事。他向記者確認,雙方確實存在2.8萬元的轉讓費,但哪有轉讓門窗和房子結構的行規?對于合同約定“門窗隔斷留給房東”,他認為,這包括門店內外的所有門窗。
寧強縣陽平關鎮派出所工作人員稱,此前已接到關于此事的警情,有專人處理。此事屬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將通過訴訟解決。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認為,該案例的核心爭議在于合同約定與物權歸屬。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加工、附合產生的物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案涉租賃合同明確寫明“門窗隔斷留給房東”,即便條款表述未細分門窗位置,按照租賃交易慣例與合同文義解釋,應涵蓋商鋪全部門窗及隔斷,承租方以“未明確具體門窗”為由抗辯,缺乏法律依據;同時,商鋪轉讓費屬于商業經營對價,并非附屬設施所有權轉讓價款,雙方未書面約定轉讓費包含門窗權屬轉移,承租方主張“轉讓費買斷門窗”的行規,無法對抗書面合同約定與物權歸屬規則。
趙良善表示,承租方擅自拆除和變賣門窗的行為,已觸犯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符合約定狀態的租賃物,第七百一十五條也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損毀租賃物及附屬設施,本案承租方不僅違反合同約定,還侵害了房東對門窗的所有權,且因拆除行為造成房屋地板、天花板等設施破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承租方因拆除行為導致房屋毀損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其擅自變賣他人財物的行為,需全額賠償房東對應的經濟損失。
趙良善分析,從維權與責任認定來看,本案屬于民事合同與侵權糾紛,房東有權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合法權益。而承租方稱房東侵犯其名譽權,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如果房東只是以曝光自身遭遇為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行為不屬于惡意詆毀名譽的情形。相反,承租方違約侵權事實清晰,需承擔違約責任及侵權賠償責任。此案也映射了商鋪租賃中,書面合同條款需明確細化附屬設施歸屬,承租方應嚴格依約返還租賃物,不得擅自處分房東所有的附屬設施。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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