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不是一定要冷靜期?
如果不想經歷冷靜期
還有別的辦法嗎?
離了婚財產要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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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這里給大家做好區分,不同的離婚方式辦理的機構也有所區別。
離婚分為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即只要針對財產、子女撫養,離婚有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利要求離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離婚冷靜期”一度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設立的目的在于減少沖動離婚、輕率離婚,維護婚姻的神圣和責任感,并不是為了限制離婚自由。
“冷靜期”只適用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對于家暴等特殊情形,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是沒有冷靜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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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條件是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而不適用于訴訟離婚的情形。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離婚,等于雙方沒有達成共識,任何一方均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也是為了減少沖動型離婚,為自愿離婚的當事人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讓夫妻雙方冷靜思考、妥善抉擇。
也就是說
只要離婚就適用離婚冷靜期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是訴訟離婚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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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有了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領離婚證嗎?”
答:不需要。張三和李四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婚后一段時間內感情較好。但在孩子出生后,張三和李四常因育兒問題和家庭瑣事爭吵。時不時的爭吵使張三不堪重負,遂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經人民法院幾次調解后,張三堅決要求離婚,李四同意離婚,雙方經協商達成了離婚協議,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這時,張三問,是否還可以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其實,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發生法律效力,與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效力一致,如果將來需要證明張三與李四的婚姻關系,或者其中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時,可以以民事調解書為據,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問題二:持多年前的一審法院離婚判決書辦理結婚登記,是否還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答: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當事人未上訴的第一審離婚案件的離婚判決,在上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該判決生效證明書并加蓋法院公章,以此確認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因為離婚案件的一審判決書如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經過上訴期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但一審判決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也就無法判斷其是否發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持多年前的判決書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仍需當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后,才能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即夫妻自愿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后方才解除婚姻關系。
二是訴訟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宣告離婚判決的,會發給當事人離婚判決書,并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離婚意見的,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后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等于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取得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后,一定要注意文書是否生效: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書自送達雙方當事人后15日內,如果雙方都沒有上訴,該民事判決書才發生法律效力,意味著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有任何一方上訴,那么民事判決書就沒有生效,就需要等待二審審理結果。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離婚案件的民事判決書
在沒有發生效力前
意味著婚姻關系仍未解除
案件當事人
不得另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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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來源:根河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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