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忠死了。死在安徽阜陽監獄,2017年1月15日凌晨。53歲,說沒就沒了。但你要以為這就是個普普通通的犯人在獄中病死的新聞,那你可就小看這事兒了。
死者兒子見到遺體那一刻,整個人都傻了——身上有傷,頭頂上還有個洞。洞。不是淤青,不是擦傷,是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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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端端的人,進監獄是去服刑的,不是去送命的。可轉獄到阜陽監獄才19天,人就沒了。之前在一個叫巢湖監獄的地方待了十多年,啥事沒有。
家屬最后一次探監,老頭子身子骨硬朗著呢,雖然有點癲癇,按時吃藥屁事沒有。
謝先生后來回憶說,那天他接到通知,電話那頭說,你爸突發疾病,搶救無效。
事件詳情
得,咱們先把時間往回撥。2016年12月28日,謝某忠從巢湖監獄調到阜陽監獄。轉獄原因暫且不表。
到了2017年1月6日,謝某忠因為“不服從管理、罵人”,被從專管監區調到了十四監區。
這監區的政治教導員叫許某華——注意啊,重點來了——這位教導員干了件什么事呢?他沒自己動手。他手底下的其他的服刑人員,用自制的約束帶把謝某忠給捆了。
雙手、雙腳、膝蓋,捆了個結結實實,固定在病床上。從1月6日一直捆到1月10日,四天,期間只短暫解過一次。
然后1月15日凌晨,謝某忠發病,送醫院,搶救,凌晨2點50分,沒了。
人沒了之后,阜陽監獄委托什么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做了鑒定。結論是啥呢?
——謝某忠系在自身多種疾病的基礎上,癲癇發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惡化導致猝死。翻譯成人話就是:他有病,病死的,跟別人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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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阜陽市檢察院正式答復家屬:屬于正常死亡。
你猜怎么著?謝先生不信。他說我爸身體什么樣我比誰都清楚,在巢湖監獄待了十多年沒事,轉到阜陽19天人沒了,遺體上還有傷,頭頂還有洞,你跟我說“正常死亡”?
于是乎,他開始了漫長的申訴。復議。駁回。復核。維持原判。兩級檢察院都說:沒錯,就是正常死亡,證據確鑿。
岔個題外話,很多人不知道,法律上有個罪名,叫“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有興趣的可以去查。簡單說,就是監獄、看守所、拘留所這些地方的監管人員,如果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要坐牢。
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把人打傷、打死了,那就不是這個罪了,要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算,從重處罰。-
但是——捆綁這玩意兒算不算虐待呢?算。2017年那個時間點,監獄里對服刑人員使用約束措施是有嚴格規定的,一般只有這人要自傷、自殘,或者攻擊別人,才可能被約束。
而法院后來查明的事實是:
謝某忠當時根本沒有自傷自殘或者攻擊他人的行為。換句話說,許某華讓手下把人捆起來,是違規的。捆了四天,期間只解過一次。一個有癲癇病史的53歲男人,被捆了將近四天。
你再想想那個邏輯:最高檢的司法鑒定中心后來組織專家論證了,結論是——“不排除謝某中生前被捆綁約束與其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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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黃河的報道
好比是這樣——你把人往火堆邊上推了一把,然后說:“不排除他后來被燒死跟你推他那一把有關系”。這因果關系,它不是直接等于“就是你殺的人”,但它等于“你的行為對死亡結果有貢獻”。
2023年,轉機來了。阜陽市檢察院終于認為謝某忠在監獄內遭到了許某華的捆綁約束,對許某華提起公訴。
同年8月,潁東區法院一審判了:許某華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八個月。一個53歲的人,被違規捆綁四天后死亡,身上的傷、頭頂的洞至今沒個明確說法,最后給施虐者的刑期是——八個月。
如果你是家屬,面對這樣的判決,服不服呢?
許某華還不服,上訴了。
而謝先生也不服。他說,人判了,但“非正常死亡”這個定性還沒改。繼續申訴。
2025年11月,阜陽市檢察院重新調查核實,終于認定:謝某忠系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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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公訴機關變更了起訴書,把原來那段“系在自身多種疾病的基礎上,癲癇發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惡化導致猝死”給刪了。案子被阜陽中院發回潁東區法院重審,近期就要開庭。
家屬追了九年,換來了“非正常死亡”四個字和發回重審的通知。可誰也不知道,重審之后許某華那八個月的刑期會不會變,還是說,會有別的罪名被加進來。
說到底,這事兒根子上其實是——被監管人的各項權利到底有沒有保障?
誰來監督那些“監督者”?一個違規的捆綁指令,為什么能被執行四天之久?監獄里的其他預警都不知情嗎?
換個角度聊聊這事兒。咱們社會上有個很隱蔽的思維慣性:
一個人的身份決定了他的“受害資格”。如果今天是一個普通市民被警察違規捆綁后死亡,輿論早就炸了。
但因為受害者是個服刑人員,是個罪犯,好像他的遭遇就“沒那么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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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這九年,跑了多少趟檢察院,寫了多少申訴材料,經歷了多少次“駁回”“維持原判”,外人沒法體會。
他還說了一句話,我看了之后沉默了很久——“從最初被認定為正常死亡到如今依法認定非正常死亡,這九年的維權路走得異常艱難。”
異常艱難。四個字。九年。
許某華的案子馬上要重審了。阜陽市潁東區法院的法官們,又將面對這個卷宗。
新的起訴書已經刪除了“疾病猝死”的說法,那接下來,檢方會怎么指控?法院會怎么判?會按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嗎?還是會維持八個月?或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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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但我很想知道。
你呢?你怎么看?
如果你是他兒子,你能堅持九年嗎?
你有沒有遇到過那種“明明覺得不對,但所有人都說就這樣吧”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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