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郭尚)4月27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總工會、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多部門就合理安排職工帶薪錯峰休假向全省各類用人單位發出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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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書稱,鼓勵用人單位立足生產經營實際和各崗位特點,提前摸排職工休假需求,在充分尊重職工個人意愿的前提下,統籌制定年度帶薪休假計劃和管理臺賬,確保應休盡休。鼓勵用人單位支持職工根據個人實際情況,將帶薪年休假靈活分段拆分使用,與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統籌使用,實際形成較長的“組合假期”,以及在非傳統旅游旺季安排休假,有效實現職工休假時段全年合理分布,在提升職工休假質量的同時,保障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運行平穩。
在寒暑假和中小學生春秋假期間,鼓勵用人單位優先保障有未成年子女照護需求的職工休假,或通過彈性排班、遠程辦公、輪班值守等方式創造便利條件,切實解決職工看護子女難、休假不便的后顧之憂,方便家庭出行和有效陪伴。對于擔負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工作值守的崗位,用人單位要分時錯峰安排職工休假,切實保障職工休假權益。
用人單位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民主管理形式,與職工在休假審批、休假方式、休假時長、待遇保障、用工調劑等方面進行平等協商,實現休假安排與生產經營有序銜接。鼓勵將錯峰休假、彈性休假等形成內部規章制度或納入集體合同,在單位內部營造尊重勞動、尊重職工的文化氛圍,增強職工幸福感和歸屬感。
海南省人社廳等部門最后強調,休息休假不是可有可無的調劑,它和工作同等重要,保障職工安心休假、陪伴家人,是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希望全省廣大用人單位積極響應倡議,倡導高效工作、快樂生活、勞逸結合的理念,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益,共同為建設更加和諧美好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貢獻力量。
關于合理安排職工
帶薪錯峰休假的倡議書
全省各類用人單位:
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是保障職工身心健康、提升幸福感的必然要求。
2026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推廣中小學春秋假,落實職工帶薪錯峰休假制度”。合理安排職工帶薪錯峰休假,對職工而言,能夠避開法定節假日的擁擠與喧囂,有利于提高出行和家庭親子陪伴質量;對用人單位而言,通過提前統籌、錯峰安排,能夠兼顧職工的休假剛需與生產經營的連續性。在此發出如下倡議:
一、鼓勵用人單位立足生產經營實際和各崗位特點,提前摸排職工休假需求,在充分尊重職工個人意愿的前提下,統籌制定年度帶薪休假計劃和管理臺賬,確保應休盡休。鼓勵用人單位支持職工根據個人實際情況,將帶薪年休假靈活分段拆分使用,與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統籌使用,實際形成較長的“組合假期”,以及在非傳統旅游旺季安排休假,有效實現職工休假時段全年合理分布,在提升職工休假質量的同時,保障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運行平穩。
二、在寒暑假和中小學生春秋假期間,鼓勵用人單位優先保障有未成年子女照護需求的職工休假,或通過彈性排班、遠程辦公、輪班值守等方式創造便利條件,切實解決職工看護子女難、休假不便的后顧之憂,方便家庭出行和有效陪伴。對于擔負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工作值守的崗位,用人單位要分時錯峰安排職工休假,切實保障職工休假權益。
三、用人單位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民主管理形式,與職工在休假審批、休假方式、休假時長、待遇保障、用工調劑等方面進行平等協商,實現休假安排與生產經營有序銜接。鼓勵將錯峰休假、彈性休假等形成內部規章制度或納入集體合同,在單位內部營造尊重勞動、尊重職工的文化氛圍,增強職工幸福感和歸屬感。
休息休假不是可有可無的調劑,它和工作同等重要,保障職工安心休假、陪伴家人,是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希望全省廣大用人單位積極響應倡議,倡導高效工作、快樂生活、勞逸結合的理念,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益,共同為建設更加和諧美好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貢獻力量!
附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政策解答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總工會
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
海南省企業聯合會/海南省企業家協會
2026年4月27日
附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政策解答
滿足什么條件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特別提醒: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入職新單位,如何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即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休假可以休多久?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特別提醒: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哪些情形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特別提醒: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職工離職當年年休假天數怎么折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帶薪年休假誰來安排?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特別提醒:安排職工年休假既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通過完善規章制度、簽訂集體合同等方式,明確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充分依法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益,不能隨意單方面取消。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規定執行。
帶薪年休假可以分段使用、跨年度安排嗎?
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特別提醒:用人單位在安排年休假時,應結合單位與職工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職工意愿與個人需要,支持職工靈活分段拆分使用年休假,促進帶薪年休假制度更好落實。
帶薪年休假期間能只發基本工資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有關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
【責任編輯:李雨聰】
【內容審核:苗小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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