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向“新民幫儂忙”微信公眾號求助,語氣中滿是郁悶。4月上旬,他前往靜安區彭三小區物業處領取新房鑰匙,卻被工作人員告知“收房前必須先交建筑垃圾清運費”,還直言“不交錢就別想拿鑰匙”。盡管周先生反復解釋“現階段不裝修,不會產生建筑垃圾”,卻始終無果。這筆錢到底該不該提前預收?物業公司是否能將“交房”與“收費”捆綁執行?幫忙君展開調查。
想要收房
必須交錢
周先生告訴幫忙君,自己在彭三小區有一套新房,4月8日,他帶齊所有房屋相關資料,專程前往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收房、領鑰匙手續。
物業當場向我預收了兩筆費用,一筆是1000多元的日常保安保潔費,另一筆是2000元的建筑垃圾清運費。
對于這筆2000元的垃圾清運費,周先生感到困惑:
我現在根本不打算裝修,家里不會產生任何建筑垃圾,物業公司憑什么提前向我收取這筆費用?這難道不是亂收費嗎?
周先生當場向物業工作人員說明了“現階段不裝修”的情況,提出這筆費用毫無提前繳納的理由。可讓周先生沒想到的是,物業工作人員態度堅決“一手交錢一手拿房”。急于收房的周先生,無奈之下只能全額繳納了兩筆費用,才算拿到了新房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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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
幫忙君查看周先生提供的收據發現,這2000元費用標注為“代收建筑垃圾清運費”,收款方是彭三小區物業方上海北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日期為2026年4月8日。值得注意的是,這張收據上有一行手寫備注:“不裝修可退”。
當時我強調不裝修后,物業工作人員補充說“一年內不裝修可退”,但收房前這筆錢“一定要交”,否則就領不到鑰匙。
周先生坦言,問題的關鍵不在于“能不能退”,而在于“該不該收”。
我當下不裝修,就不會產生建筑垃圾,根本不需要這筆清運服務,物業為了方便管理,就統一向所有新業主收費,完全不區分誰近期裝修、誰暫時不裝修。
事后,周先生上網查詢得知,業主有權自行聯系建筑垃圾清運企業,物業公司無權強制業主接受其指定的清運服務。
選擇權在我手里,等我要裝修了,既可以自己找清運公司,也可以委托物業代辦。可現在我連裝修計劃都沒有,物業不僅提前收費,還不跟我說清楚有自行選擇的權利,這太不合理了。
周先生越想越氣,認為物業“不交錢就不給鑰匙”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向“新民幫儂忙”發來訴求,希望能討回這筆2000元的建筑垃圾清運費。
記者介入
物業退款
幫忙君與上海北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聯系。針對“為何提前收取建筑垃圾清運費”的問題,一名朱姓負責人回應稱“這是公司的規定”,隨后又補充道“如果業主不裝修,兩個月內可以退款”。該負責人還提到,小區的建筑垃圾清運服務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公司承擔,清運單位的職責是從裝修業主家的住宅樓下接收垃圾,全程清運至規定點位處理。
幫忙君明確指出,周先生目前無裝修計劃,物業公司無權強制預收這筆垃圾清運費;即便周先生后續選擇委托物業代辦清運服務,這2000元也應在他“實際報備登記裝修時”收取。面對幫忙君的質疑,該負責人始終無法給出預收費用的合理依據,最終表態“可以馬上為周先生辦理退款”。
而針對“不交錢就不給鑰匙”的說法,物業公司給出的解釋是,可能是工作人員在溝通時表達存在瑕疵,并明確回復“在沒有事前約定的情況下,物業服務方無權以‘未交費’等理由扣留業主鑰匙”。
截至發稿前,周先生反饋,在“新民幫儂忙”介入調查后,他已收到了2000元退款,物業公司負責人也向其表達了歉意。
捆綁收費
已屬違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新房交付時,開發商通常會委托物業公司代為辦理交房手續,此時物業公司的角色是代開發商交付鑰匙,核心職責是完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最后一步”,將房屋實際交付給業主,而非充當“審核者”,設置自身設定的收房條件。從法律關系來看,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購房者按約定支付房款后,開發商必須履行交房義務;而購房者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的繳納是另一個獨立的法律關系。
物業公司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方,其代為交付鑰匙的行為,本質上是接受開發商委托的履約行為,而非行使自身權利。因此,物業公司不得以“未交裝修押金、未交物業費、未交垃圾清運費”等理由,扣留業主的新房鑰匙。將“交鑰匙”與“收費”捆綁執行,屬于違法行為。物業只能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交房后收取相關費用,絕不能跨合同“捆綁執行”。
幫忙君了解到,多起司法判決已明確:將預交物業費或其他不合理費用作為交房的前置條件,既無合同約定,亦無法律依據,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侵犯了業主依約接收房屋的合法權利。
周先生表示,經過這次遭遇,他終于明白“支付物業費、垃圾清運費等物業自行設定的費用,并非交房的前置條件”。他也呼吁,物業公司應依法依規開展服務,摒棄“交房捆綁收費”的不合理做法,切實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對此,幫忙君將繼續關注。
幫儂忙工作室
策劃 | 錢俊毅
文字 | 夏韻
攝影 | 受訪者
編輯 | 錢俊毅 姚儲杰
編校 | 楊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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