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獲贈離世姑姑的百萬房產,卻因親生父親隱瞞事實,致“遺囑”逾期失效痛失一套房,法官提醒)
近日,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與遺贈糾紛案件。2022年2月,獨居的青阿姨離世,無子女及配偶,其小哥鶴阿伯料理后事時,發現她2014年留下的 “遺囑”,愿將名下一套數百萬房屋贈給自己的女兒小芳。
青阿姨兄妹五人,早年因父母遺產分割發生嚴重分歧,她與鶴阿伯一家往來最密,對小芳視如己出,曾當面承諾贈房。與大哥松大伯、大姐華阿姨、小妹玉阿姨幾乎斷了聯系。鶴阿伯為避糾紛,隱瞞了青阿姨的死訊與 “遺囑”。
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得知此事,召集兄妹商議遺產分配,鶴阿伯仍未提及 “遺囑”,他并不希望女兒被卷入父輩的糾紛中,試圖自行與松大伯等協商處理青阿姨的遺產分割后無果。
小芳得知后,立即要求鶴阿伯將“遺囑”拍照發給自己,并在同一日將“遺囑”照片轉發給松大伯等,主張受贈房屋。松大伯等三人未回應,轉而起訴鶴阿伯,要求法定繼承全部遺產及鶴阿伯領取的喪葬費、撫恤金。小芳以受遺贈人身份申請參訴,主張房屋產權。
庭審中,小芳與鶴阿伯主張,案涉“遺囑”名為遺囑,實為遺贈,記載于青阿姨生前使用的筆記本中,內容完整、簽名與日期齊全,且無加頁、拼接痕跡,應認定為真實有效。
松大伯等三人則反駁,鶴阿伯有意隱瞞青阿姨的死訊,目的在于侵吞其遺產。若遺囑為真,鶴阿伯在持有遺囑的情況下,仍假意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法定繼承的分割方案,此舉不合常理。且案涉遺贈已經就筆跡進行司法鑒定,結果顯示“無法判斷遺贈字跡與青阿姨樣本字跡是否同一人所寫”,故認為遺贈存在造假、仿寫的可能性,不認可遺贈的真實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遺贈內容完整、要件齊備,簽名、日期等要素齊全,且小芳已經提供了遺贈原件,應認定其已經就遺贈真實性完成了初步舉證。由于比對樣本有限,鑒定機構無法就遺贈的書寫是否為請阿姨本人得出確切結論,因此松大伯等據此否認遺贈的真實性,依據不足。同時,松大伯等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遺贈存在偽造痕跡,應承擔舉證不力后果。法院最終認可了遺贈的真實性。
然而,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間內接受遺贈,成為本案的關鍵轉折點。小芳稱,自己對青阿姨的“遺囑”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9月才從父親鶴阿伯處得知遺贈事宜,隨即通過微信向松大伯等表達接受意愿,未超過法定期限。鶴阿伯認可小芳的意見,并表示載有“遺囑”的筆記本一直由自己保管,小芳確不知情。至于不告知小芳的原因,鶴阿伯堅持稱是不愿意小芳卷入其兄弟姐妹的矛盾和糾紛中,希望讓渡身外之物換取家庭安寧。
而松大伯等則認為,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載有“遺囑”的筆記本一直由鶴阿伯保管,鶴阿伯自認翻閱并知曉“遺囑”內容,小芳作為鶴阿伯的女兒,不可能不知道“遺囑”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應視為放棄受遺贈。
針對這一核心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鶴阿伯作為遺贈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獲巨大利益的情況下,長期隱瞞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結合青阿姨生前曾與小芳談及贈送涼城路房屋等細節,可推定小芳對遺贈應有所預見,卻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遠超《民法典》規定的“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的期限,應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終,法院判決涼城路房屋及其他遺產均按法定繼承分割,小芳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同時,考慮到鶴阿伯長期照顧青阿姨(后事操辦、日常幫扶),松大伯、華阿姨與青阿姨均鮮有往來,玉阿姨雖無民事行為能力但有養老金收入、有監護人照護等情節,最終確定遺產分配比例:鶴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與華阿姨各分得22%,喪葬費與撫恤金扣除合理后事開銷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說法
涉及遺贈的繼承糾紛常因“接受期限”“證據效力”產生爭議,本案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與遺囑一樣,遺贈應當以法定的形式作出,自書遺贈應當由立遺贈人親筆書寫全文并加注年、月、日;其他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及口頭形式作出的遺贈則另有見證人同時見證的特殊要求。此外,遺贈的內容應當包含立遺贈人對自己名下合法財產的明確處分意見,指向清晰,態度明確,方可作為確定遺產歸屬的有效依據。
與遺囑不同的是,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書面聲明、向繼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由于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繼承權的人身屬性特征,影響了法定繼承人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權利,故法律對受遺贈人的權利行使規定了相對嚴格的時間限制,以敦促其盡快行使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