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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女王芳、一子王強。王強之子王小宇為二人之孫。2014年,夫妻二人購得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并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2017年4月7日,王先生與李女士分別在甲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見證下,各自訂立打印遺囑,明確表示:其在一號房屋中的全部產權份額,在其去世后由孫子王小宇個人繼承,歸其個人所有,他人不得爭執。兩份遺囑均有立遺囑人親筆簽名、捺印,兩位見證律師亦簽字確認,并附有現場視頻及律師見證書。
李女士于2020年9月15日去世,王先生于2023年6月14日去世。此后,王小宇因無法與姑姑王芳就房屋繼承達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其繼承。
王芳辯稱:王小宇作為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表示,否則視為放棄;且自2017年遺囑訂立至起訴已近七年,早已超過法定期限,王小宇無權主張權利。
王強則明確支持兒子王小宇的訴求。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一號房屋歸王小宇繼承。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屬遺贈糾紛。雖然遺囑訂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
涉案兩份遺囑均由兩名無利害關系的律師見證,立遺囑人親簽并捺印,見證人亦簽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加之有律師見證書及現場視頻佐證,足以認定遺囑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關于王小宇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接受遺贈,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表示,但未限定具體形式。王小宇自2014年起即實際居住使用一號房屋,且持有房屋產權證,該持續占有、使用行為可視為對遺贈的接受。王芳雖否認知情,但未提供反證。故王小宇未喪失受遺贈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法院支持王小宇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打印遺囑需嚴格符合形式要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建議通過專業律師協助訂立,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無效。
接受遺贈不限于書面明示:法律未強制要求必須書面聲明。實際占有、使用遺產,或辦理產權過戶等行為,均可被認定為“接受遺贈”。
60日期限從“知道受遺贈”起算:并非從遺囑訂立或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若繼承開始后才得知遺贈內容,則從此時起算60天。
隔代遺贈可行,但風險較高:將財產直接留給孫輩屬于遺贈,非法定繼承,受遺贈人需主動行使權利,否則易引發爭議。
保留證據至關重要:包括遺囑原件、見證材料、居住證明、產權證持有情況等,都是證明接受遺贈的關鍵依據。
如您面臨類似繼承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程序或證據問題喪失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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