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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張偉。張偉與妻子林女士婚后共同生活。張先生名下宅基地房屋于2012年被拆遷,甲公司作為搬遷方與其簽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協議》,確認安置人口共4人:張先生、李女士(配偶)、張偉(兒子)、林女士(兒媳),應安置面積200平方米,共分得三套安置房。
2015年6月,李女士去世;2016年1月,張偉去世。
2016年10月16日,張先生與林女士共同簽署《房屋產權人確認表》,明確將其中兩套安置房——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登記至林女士名下。同日,林女士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安置房買賣合同》,以95,004元購買一號房屋(建筑面積45.24㎡)。
2017年7月3日,張先生與侄子趙某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張先生將其名下的一居室(即一號房屋)贈與趙某;趙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張先生1,000元生活費,直至其去世;協議生效后,張先生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該協議有數名見證人簽字,并由當地某組織蓋章確認。
2020年11月,林女士支付購房款并取得一號房屋發票。2020年11月26日,張先生去世。
2022年11月,林女士在另案訴訟中首次得知該《贈與協議》,認為該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且趙某未實際履行扶養義務,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
趙某辯稱:協議合法有效,已實際履行,林女士此前知情且認可,現因利益反悔,屬惡意訴訟。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林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
該《贈與協議》是否屬于遺贈扶養協議?
該協議是否存在法定無效情形?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需具備“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死后財產歸扶養人所有”的雙向約定。而本案《贈與協議》僅約定趙某按月支付生活費,并未約定其承擔張先生的生養死葬義務;且協議明確“生效后即協助過戶”,說明贈與在生前即發生效力,不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其次,該協議簽訂于《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須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法定情形。林女士雖主張協議侵害其權益,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協議存在上述無效事由。
此外,一號房屋雖源于家庭安置,但2016年張先生與林女士已共同確認產權歸屬,后續張先生處分自己名下權益,不必然構成侵權。
綜上,法院認為協議合法有效,林女士主張不能成立。
四、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每月給錢+死后給房”≠遺贈扶養協議:若未明確約定“生養死葬”義務,且房產在生前即可過戶,通常被認定為附義務贈與,不適用繼承法中關于遺贈扶養的特殊規則。
安置房產權歸屬需及時明確:拆遷安置涉及多人利益,建議在選房、簽約、登記階段就通過書面協議厘清各自份額,避免日后爭議。
主張合同無效需充分舉證:僅以“不知情”或“損害利益”為由,不足以推翻已簽署并履行的協議。必須證明存在欺詐、惡意串通等法定無效情形。
贈與一旦完成難以撤銷:若受贈人已履行約定義務(如持續支付生活費),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很難再以“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主張撤銷。
早發現、早維權:若對家庭財產處分有異議,應在知情后及時提出,拖延多年后再起訴,可能因證據不足或權利懈怠而敗訴。
如您面臨類似繼承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程序或證據問題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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