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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他們的合法權益卻經常得不到保障,甚至被訛詐。
做好人卻不得好報,“訛人”行為影響惡劣。
2018年,安徽蕪湖的一個小伙子在路口將摔倒的老人扶起,老人反訛小伙撞倒了他。小伙被證清白后,老人仍然不依不饒要求賠償;
2020年12月,九江市愛心義工在看望貧困孩子的路上,扶起一名暈倒老人,反被老人的家屬誣陷撞人逃逸;
瓊海市蔡女士騎電車回家,把一名摔倒老人送醫。老人家屬卻將蔡女士說成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4萬元。
社會上,我們經常看到做了好事的人卻被訛上的事情。從潛在危害看,訛人要比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危害更大,明明是幫助了人,卻被說成是肇事者,讓好人心寒、心塞、無處申冤,讓壞人得逞。它讓人見義不敢為、見難不敢幫,讓社會風氣嚴重敗壞。試想,如果老人摔倒了,我們還要討論要不要去扶,這豈不是民族的悲哀?
同時,還有一種不齒行為也讓人譴責,就是別人幫助了他,需要他作證時,他卻沉默、不給人家作證。比如因為幫助別人受傷了、死亡了,需要評殘、評見義勇為的,或者因為幫助別人采用緊急避險、正當防衛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或者因為幫助別人造成違法違規的,這些時候需要被幫助的人作證時,他卻以各種理由不出面作證。這種行為同樣傳播負能量,產生負作用,應該受到懲罰。
設立“訛人罪”,對“訛人”行為進行嚴厲懲治。
大量的訛人事件表明,治理訛人現象僅靠道德手段是不夠的,必須采取法律手段,使訛人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警醒那些潛在的訛人者們,進而扭轉社會不良風氣。為了弘揚正能量,保護見義勇為者、助人為樂者的合法權益,不讓壞人得逞,不讓好人寒心,必須對訛人行為進行嚴厲懲罰。
為此建議:
1、在刑法中設立“訛人罪”,或出臺治理“訛人”行為的法律指導意見,針對惡意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訛人”行為量刑定罪,以震懾壞人,保護好人,凈化社會環境。
2、對實施“訛人”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的,要嚴厲處罰,絕不姑息。
3、針對確實因為見義勇為、助人為樂,造成勇為者、助人者受傷、死亡或違反法律法規需要受助者作證而受助者不予作證的情況,完善“勇為者、助人者”的法律救濟手段,一方面要對受助者進行相關懲罰,促使受助者完成“道德義務”;另一方面要保護“勇為者、助人者”的“道德權利”,不讓好人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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