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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9年,被告A(甲方、發包方)與原告B(乙方、承包方)簽訂《F小區室內粗裝整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F小區項目1-11#樓室內(公共部位及外墻屋面除外)粗裝修整修施工,承包方式為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工期、質量、安全、成品保護、施工現場垃圾清運、包稅金等全包形式,合同為固定單價,全費用單價按1,500元/戶計算,總戶數暫定860戶,合同總價款暫定為1,290,000元整,合同單價不因任何因素進行調整,本工程施工完成并經甲方及政府部門驗收通過后付至合同價款的80%,余款待本工程竣工備案完成并完成結算后付至結算價的95%,余款待質保2年后無息付清。在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應數額的合法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順延付款時間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合同落款處,原、被告分別加蓋有公章。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相應施工工程,2020年5月12日,原、被告簽署了《工程量確認單》,載明:F小區1-11#樓,現場實際完成室內粗裝整修工程860戶,該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全費用單價按1,500元/戶計算,確認單落款總包單位處加蓋原告公章,建設單位處有被告公司現場工程師、工程部經理及項目公司主管工程的副總簽字。結算后,被告陸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2,000元,原告亦向被告開具了相應金額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尚余工程款258,000元(含已屆付款期限的質保金64,500元)未支付。
2020年,被告A(甲方、發包方)與原告B(乙方、承包方)簽訂《F小區室外人行道翻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F小區項目室外人行道翻修施工,承包方式為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工期、質量、安全、成品保護、施工現場垃圾清運、包稅金等全包形式,該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合同暫定價為253,675.07元,合同單價不因任何因素進行調整,本工程施工完成并經甲方及政府部門驗收通過,并辦理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5%,剩余5%為質保金,待一年后無息付清。在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應數額的合法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順延付款時間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合同落款處,原、被告分別加蓋有公章。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相應施工工程,2020年7月14日,原、被告對該施工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簽署了《工程結算審定單》,載明:原結算總造價213,475元,審定造價213,475元,審定單落款施工單位處加蓋原告公章,建設單位處有被告公章。結算后,原、被告及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工程款抵扣購房款協議》,確認被告欠原告《F小區室外人行道翻修施工合同》款項202,801元(審定造價213,475元扣除5%質保金),本次實際抵扣202,801元,協議約定:原告有意購買被告開發的D小區車位2個,每個車位130,000元,車位總價260,000元,剩余57,199元(260,000元減去工程款抵扣金額202,801元)由原告現金補足,多退少補。XX公司同意原告用被告欠原告施工項目款項沖抵原告應付XX公司的車位價款,在協議簽訂后五日內,原告應某1所簽訂合同向被告提供符合規范的工程發票。被告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發票,同時XX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相應價款后,協助原告或實際簽約方辦理車位買賣的相關事宜,協議落款處由三方分別加蓋公司公章。協議附件一為《簽訂車位買賣合同確認書》2份,原告確認購買XX公司D小區335號、338號車位,合計總價260,000元。嗣后,原告開具了金額為213,475元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該發票未交付被告。質保期間屆滿后,被告未依約向原告付清剩余的5%質保金。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確認F小區室內粗裝整修施工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為2019年12月17日,質保期為2年;F小區室外人行道翻修施工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為2020年7月14日,質保期為1年;原告已將兩張發票(金額分別為258,000元及213,475元)原件交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一、被告A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B尚某的工程款268,673.75元;
2、 被告A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B逾期付款利息(以193,500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以64,5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以10,673.75元為基數,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法理分析:原、被告簽訂的《F小區室內粗裝整修施工合同》及《F小區室外人行道翻修施工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恪守。雙方在《F小區室內粗裝整修施工合同》中約定“本工程施工完成并經被告及政府部門驗收通過后付至合同價款的80%,余款待本工程竣工備案完成并完成結算后付至結算價的95%,余款待質保2年后無息付清”,雙方于2020年5月12日簽訂了工程量確認單,明確了單價、工程量,可認為進行了最終結算,此時工程款應某2至總工程款的95%即1,225,500元,然被告僅支付工程款1,032,000元,尚余193,500元未支付;雙方確認該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2019年12月17日,則質保期屆滿時間為2021年12月16日,此時被告應某2原告總工程款5%的質保金即64,500元,被告亦未支付,顯屬違約,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工程尚某的工程款258,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被告辯稱的工程結算需經被告的集團母公司工程管理部門總監簽字,目前原、被告尚未結算完畢故未達到支付條件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該說法系被告內部審批流程規定,不能約束原告,被告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相應款項,據此本院對被告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信。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被告A未按照約定如期支付工程款及質量保證金,確給原告造成了利息損失,且利息的基數、起算時間及計息標準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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