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名大齡單身男青年,因為人有一點內向,一直沒能找到對象。
在一次公司組織的活動中,一家婚戀公司主動的紅娘李姐聯系了他。
在紅娘的勸說下,小李簽了一份10萬元的合同,合同內容包含若干網課,以及半年內匹配6名女孩的牽線機會。
然而,網課上了,見了3名女孩后,小李發現3次都是毫無例外的“一面之緣”后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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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到10萬即將打水漂的小李,去婚戀公司找李姐要個“說法”。
李姐勸他說,“網課效果不好,這樣吧,你來參加我們的線下課程,再付11萬,從社交禮儀、戀愛心理全方位幫你做提升,肯定能成!上完課我再給你介紹6名女孩子!”
“上次的10萬你也不要退了,我給你這次的課程優惠5萬,你只要再付6萬,只要你半年內成功領證,這次付的6萬我也全額退給你,給你當禮金,怎么樣?”
結婚可以退款,相親不成功反而不退款。這樣的邏輯,是不是很奇怪?
但是,小李聽到“包成功”“全額退還”等極具誘惑力的條件后,就又稀里糊涂付了6萬元,簽下了第二份合同。
第二份合同約定:雙方第一份合同作廢,履行第二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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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第二份合同簽完后,小李發現,他在上完線下課程后,雖然又見了6名女生,但還是和第一次一樣見完后就沒了下文,更別提談婚論嫁了。
感覺到自己“又一次被欺騙,”小李這回去找婚戀公司李姐,要求退還第一次支付的10萬和這次支付的6萬,一共16萬。
李姐卻說,“只有成功領證才能退還服務費,小李沒有領證所以他們無法退款。婚戀公司只是牽線搭橋,小李之所以牽線不成功是因為自身原因造成的。”
小李卻認為,婚戀公司在推銷產品時,明確告訴他肯定能成功,所以他才付款的,而現在來退款時卻又告訴自己“不能保證成功”。
同時他還懷疑,婚戀公司安排的女孩都是“托”,只負責來見面,卻根本沒有真正的結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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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李能要求婚戀公司全額退款嗎?
事實上很難。我們先來看小李主張退款的兩個理由:
一是誤認為“婚戀公司提供服務后肯定能成功”。即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為由提起撤銷權。
但是,該條行使是有條件,需以陷入“重大誤解”為前提,但是小李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能分辨“婚禮公司提供介紹”不等于“百分百能成功”,因此其主張存在“重大誤解”很難站得住腳。
二是認為婚戀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即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但是,使用該條也是有條件的,即小李需證明婚戀公司存在欺詐故意和手段,用“托”來和他相親,目前來看,小李也僅存在猜想,沒有證據支持。
所以,綜合來看,小李想退錢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小芝提醒:小李之所以最終吃虧,就是因為片面聽信銷售的口頭承諾,這也再次提醒我們,“口說無憑”,不論是簽訂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都要把自己的訴求逐一落實到合同的文字中,這樣才能盡可能地保護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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