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一份令人匪夷所思、毫無邏輯的民事裁定書在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法院誕生。
該民事裁定書【(2022)閩0902民初690號】大致內容如下——
原告寧德金石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石公司)、寧德隆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泰公司)、寧德峰鑫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鑫公司)、林富君、劉明、王華璋與被告寧德中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益置業)、寧德中益家居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益家居)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寧德市蕉城區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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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寧德市中益環球家居廣場外景。
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劉明、王華璋作為寧德中益家居廣場101、201、301、401、501房產合法所有權人,向蕉城區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中益置業和中益家居于2013年11月1日簽訂的《中益環球家居廣場租賃合同》及于2015年5月20日、2016年9月10日簽訂的兩份《中益環球家居廣場租賃合同補充協議》無效;判令中益家居向金石公司等人返還寧德市福寧南路6號中益家居博覽中心1幢101、201、301、401、501的房產等。
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劉明、王華璋作為案涉房產所有權人,認為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系中益置業和中益家居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簽訂的,屬于無效合同。他們認為,中益置業和中益家居系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關聯公司,其人員、業務、財務均高度混同。且中益置業將案涉101、201、301、401、501房產于2013年11月以月租金6元/平方米左右的價格出租給中益家居,此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而在2013年11月同時期,中益家居與商戶簽訂的租賃合同,月租金卻高達52元/平方米至75元/平方米。時至今日,中益家居與商戶簽訂的合同租金最高達到150元/平方米。
他們認為,中益置業和中益家居在中益置業存在大量債務的情況下,惡意串通,以表面合法的租賃形式掩蓋中益置業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并用延長租期、極大降低租金等方式透支案涉標的物中益環球家居廣場的商業價值,嚴重損害了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劉明、王華璋作為案涉房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然而,經過前后兩次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寧德市蕉城區法院卻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毫無邏輯的民事裁定:金石公司、隆泰公司、峰鑫公司、林富君、劉明、王華璋不具備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的利益,其訴訟的主體不適格,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駁回起訴。
這讓原告金石公司等人百思不得其解。他們認為:“我們作為案涉標的物中益環球家居廣場101、201、301、401、501房產的所有權人,同時也是中益置業的合法債權人,起訴中益置業和中益家居將他們名下的房產涉嫌通過惡意串通租賃,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侵害我們的合法利益,這本是我們的合法權利。然而,在蕉城區法院的這份民事裁定書的裁決,我們的合法利益怎么就沒有受損呢?我們怎么就成了主體不適格呢?怎么就被駁回起訴了呢?”
金石公司股東鐘華蕊告訴記者:蕉城區法院判我們贏,或者判我們輸也行,可是,他們竟然認為我們主體不適格,不能訴訟,從而駁回起訴,這完全胡亂判案,是拖延時間。
該民事裁定書存在嚴重錯誤,蕉城區法院涉嫌濫用司法權力
記者和三位專業法律人士對寧德蕉城區法院的這份民事裁定書進行研判時發現,該裁定存在嚴重錯誤,寧德市蕉城區法院涉嫌濫用司法權力,存在亂作為嫌疑。
該案件不符合裁定駁回起訴的適用條件,且蕉城區法院在裁定書中所作的認定論述是實體上的理由,適用法律嚴重錯誤,理應做出實體裁決,而不是做出駁回上訴的裁決。
金石公司等人作為案涉執行案件的債權人及案涉標的物的房產所有權人,與本案訴訟有直接利害關系,且該案件被告明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和理由,完全屬于蕉城區法院受理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且不具有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完全不符合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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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寧德市中益環球家居廣場外景。
蕉城區法院在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部分,認為該案件應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1、上訴人利益未受損,不具備確認之訴的利益;2、合同效力問題應在執行階段提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3、該案件系對執行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質疑,不利于維護司法權威。
記者咨詢三位專業法律人士認為:上述第一點理由完全是針對案件實體上的認定理由,不屬于案件程序的范疇,應做出實質性的裁決,而不是做出駁回起訴,完全不應適用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上述第二點、第三點理由更是屬于無中生有。
針對第二點理由,目前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必須以執行異議程序為前置程序。
至于第三點理由更是荒謬絕倫。
其一、蕉城區法院偷換概念,將上訴人提出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直接等同為對執行行為合法性、有效性的質疑,但實際上這兩者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序。
其二、蕉城區法院人為制造上訴人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對立,且不論蕉城區法院是否對案涉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效力予以認可,即便其認可案涉合同效力,是否能以此剝奪上訴人提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的權利呢?而司法公信力是否會因上訴人提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而受損呢?顯然任何一個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及正義感的人,一定會得出否定的結論。無論蕉城區法院是否認可租賃合同效力,只要上訴人有證據證實被告涉嫌惡意串通制造虛假合同,侵害自身權利的,上訴人都有權提出訴訟,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其三、司法的公信力也從來不懼訴訟的考驗,司法的公正與公信力通過正當裁判才愈發彰顯。然而蕉城區法院承辦法官及審委會為了逃避問題和逃避判決,生搬硬套法條、模糊概念,對經過兩次庭審的案件回避實體判決,竟然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判,令人匪夷所思,毫無邏輯,這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還有誰敢做生意?法治豈不是開歷史的倒車?
在金石公司等人取得案涉房產中益環球家居廣場101、201、301、401、501房產的債權及物權之后,基于合法債權或物權所享有的合理預期利益,就是合法權益。無法獲取預期合法權益,就是損害合法權益。
然而,蕉城區法院不采取法律說理,而居然采用商業價值評估的思維,來論述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受損,實在是荒唐至極。若依照蕉城區法院的論述說理,所有的商業運作豈不是都算投機倒把,基于此取得的債權、物權預期收益都算非法利益,法律不予保護?
若是如此,市場交易的穩定性豈不蕩然無存,還有誰敢做生意,法治豈不是開歷史的倒車。
混淆視聽,轉移案件核心爭議焦點
上述租賃合同及兩份補充協議是否有效,是屬于蕉城區法院應主動審查的內容,而民法典對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不僅僅只有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而是也有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法院對合同無效的審查應當全面,不應局限于一個法律條款。
而本案中,金石公司等人已經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證實中益置業和中益家居簽訂案涉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完完全全就是虛假意思表示,涉嫌制造“陰陽合同”,其目的涉嫌轉移財產、對抗執行。但蕉城區法院卻對此避而不談,而是抓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合法權益”的概念,混淆視聽,轉移案件核心爭議焦點。因此,蕉城區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嚴重錯誤。
變相助長拒執風氣,司法公信力、權威性有何可言?
司法判決,是審判機關代表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對是非、善惡的最終評判,判決所依賴的價值基礎應當與社會公眾主流的價值相一致。法院的判決應該給社會帶來懲惡揚善、公平正義的導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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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寧德市中益環球家居廣場內景。
近年來兩高一部多次發文嚴厲打擊拒執行為,蕉城區法院的此次民事裁決,在大量證據證明中益置業與中益家居之間涉嫌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以及“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簽訂虛假租賃,逃避執行的情況下,仍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判,這一判決變相認可了中益置業與中益家居之間的虛假租賃行為,若這樣的判決最終生效,將勢必助長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
我國法律設置確認合同無效訴訟,是為了防止行為人為了非法目的利用合法的民事行為作為偽裝從而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
本案中益置業與中益家居利用“獨立法人人格”以及“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涉嫌簽訂虛假意思表示的租賃合同,最終目的是為了透支案涉房產價值、逃避履行債務從而損害全體債權人利益。
蕉城區法院無視實體事實轉而審查上訴人提起訴訟的合法性,竟然駁回上訴人金石公司等人的上訴。這樣的判決,變相助長了拒執風氣,司法公信力、權威性有何可言?
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面對法院移交的線索和證據,無故拖延140多天,涉嫌嚴重不作為
另外據記者了解,2022年3月7日,金石公司等人以中益置業、中益家居、張益林、張益利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蕉城區法院提出刑事控告。蕉城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向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移送相關案件材料及線索。
自2022年5月起,金石公司等人多次與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溝通,并協助其提供大量線索及證據材料,蕉城分局也已向各嫌疑人及證人制作了筆錄,筆錄內容也均能反應本案涉嫌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形。
然而,蕉城分局對此視而不見,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案件,截至2022年12月21日,該案已在蕉城分局審查了234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控告后,其案件審查期限至多為90日。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可是,超出規定時間長達144天了,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卻毫無音訊,遲遲不作為。
控告人林富君告訴記者:“蕉城分局在法律規定最高時限內,沒有任何答復。如今已經超出規定時間144天了,還是沒有答復。真不知道他們在干嘛?”
控告人劉明說道:“蕉城分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超期限審查立案,涉嫌嚴重不作為,涉嫌變相保護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損害了守法公民的權益,導致我們支付了大量資金占用利息,并致使我們無法向實際承租商戶正常收取租金,實際租金一年近3000萬元,且依法享有的上億元普通債權也無法得到受償,我們大家的資金鏈斷裂,陷入經營極度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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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寧德市中益環球家居廣場外景。
控告人峰鑫公司負責人廖麗君表示:“寧德蕉城區法院亂作為,無故裁決我們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我們上訴到寧德中級法院,雖然寧德中院裁定由蕉城法院繼續審理,但是蕉城區法院從頭開始判案,做出實體判決我們就兜兜轉轉一個大圈,回到原點,足足浪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損失大量應得的權益;而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又不作為,無故拖延100多天的時間。不說立案,也不說不立案,反正就一直拖著,如今已經234天了,超出法律規定最高時限已經144天了。他們耗得起,我們耗不起啊。明明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在這起案件中,我們竟然四處碰壁,無所適從,真不知道怎么辦才好!”
本案相關當事人均無奈表示:“就像古人說的那樣,這真是糊涂官判糊涂案啊!”
對于該案件的后續進展,記者將持續關注。(孔立德/文 李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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