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過不為罪,是我國刑法最基本的刑法理論,但是它卻常常被人遺忘。司法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習慣性地認為,民眾必須接受法律所推行的價值觀,而忘記了法律的價值觀本身來源于民眾樸素的道德期待。”
——羅翔《圓圈正義》
這幾天,我在讀羅翔的《圓圈正義》和《法治的細節》,看到“無罪過不為罪”時,不禁聯想到村民私自建橋收費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這件事。
說起來簡直匪夷所思,大致就是有個人為了方便鄉親們過河,自費建了個浮橋,過路者自愿繳費,然后這個人一家人就被判刑了。簡單過一遍來龍去脈:
2014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一個叫黃德義的小學教師,投入13萬元人民幣在村子前的洮兒河上建造了一座浮橋,以方便村民出行,避免之前出現過的溺亡慘劇。
為了收回成本,黃老師采用了很多國外博物館的收費方式:自愿,1-10元不等。很多附近熟悉的村民過橋也不用給錢。(這一點在央廣網的官方報道中被證實)
浮橋建設好后,當地水利部門以“違規搭建”為由對其進行罰款,2015、2016、2017年這三年間,分別罰款一萬元;2018年,黃老師因沒錢交罰款,浮橋被水利部門責令拆除。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黃德義及其他人員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體浮橋收取過橋費;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橋。黃德義組織排班并制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52950元,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也分別被判刑。
浮橋被拆除后,村民出行要繞道72公里,又有人在渡河時溺亡。
被判刑后,黃老師曾向洮南市法院提出申訴,但于2023年3月底被駁回。黃繼續上訴,6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登記立案,案件正在審查中。
嗯,你看,有道是: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尸骸。古人誠不我欺也。
隔壁另一位黃老師如果知道這件事,應該會和小朋友們一起唱:“在小小的浮橋上挖呀挖呀挖,判重重的刑開黑黑的花……”
你說黃老師未經審批私自建橋并收取通行費的行為是不是違法呢?
還真是違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建設橋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你說是不是犯罪呢?該不該入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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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發布文章認為:
即便認定私自建橋屬于違法行為,最嚴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處罰,而無刑事責任。
《易經》有言:“積善之家,必有余慶”,司法絕不能讓積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則就背離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損害了司法自身的權威。
刑法雖不能過度寬縱,但更不能一味重刑。
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為每個法律人的內心自覺。
羅翔比較含蓄地為這件事定了個性,兜了個底:即便違法,也構不成犯罪(刑罰),再加上央廣網、農民日報等官媒的報道,我們有理由樂觀地估計:私建浮橋一案的判決結果將被推翻。
然后你看羅翔的第一句話“即便認定……違法……”,再結合后面的話,似乎在說,即便違法也應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俗話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法不容情。作為法學教授的羅翔,為什么要為明顯違法的當事人開脫呢?(甚至搬出了中國古代‘腐朽迷信’的《易經》)
原因非常簡單,也非常通俗:黃老師的行為,你說出大天兒來,在道德上也是不受指責的。
換句話說,這幾天自媒體上鋪天蓋地的道德支持(黃老師)、道德譴責(當地法院),都是對的。
至少在羅翔看來是對的,他在《圓圈正義》中寫到:
如果一種行為在道德上是被鼓勵的,那它就不可能(不應該)是犯罪。
無論如何定義法律,法律在原則上都不能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刑事懲罰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在道義上是否值得懲罰。
雖然道德不能作為懲罰的積極根據,但是可以作為排除懲罰的消極理由。(也就是說,法律不會因為你不道德而超越法理懲罰你,但可以因為你的行為符合道德而排除懲罰)
法律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的,因此它不僅僅是一個專業判斷,還必須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常情常理。
說穿了,黃老師就是做了件好事,方便村民出行,甚至間接地拯救了生命。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這都是一件積德行善的事兒,在任何正常人看來都值得贊許、支持。
這時有人站出來說,不!法條上寫得清清楚楚,這就是違法,既然違法了就要懲罰!我們要追求程序正義,而不是實質正義!~~
這叫什么呢?這叫機械司法。
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曾多次提醒辦案人員要避免機械司法。所謂機械司法,即自認為嚴格執行法律,實際卻過于刻板理解法律規范、司法解釋等,不顧案件本身的事實、背景和社會影響,缺乏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靈活性,導致對案件的處理偏離實質正義。
用羅翔的話說,機械司法也叫做“法律技術主義”,羅翔認為:如果沒有良知的約束,法律技術主義比法盲更可怕。
在《圓圈正義》和《法治的細節》中,羅翔將法律與道德、公序良俗之間的關系說得就更直白,更透徹:
法律只是道德的載體,權力意志不能任意產生道德法則,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的一直在道德之下。法律的超驗權威不是人的理性所創造的,而是寫在歷史、文化、傳統和習俗中,寫在活生生的社會生活中。
當地司法機關的錯誤還不僅僅是‘機械司法’或‘沒有良知約束的法律技術主義’,更大的錯誤在于,背離了謙抑原則,把法律當成了工具。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
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
這兩句話看起來都沒什么問題,然而羅翔告訴我們說:
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必須有效地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也就是說,盡管刑法規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罰,但它針對的對象卻是國家。
任何事物一旦成為工具,就必須為使用者服務,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并不僅是實現社會目標的工具(法律有自己的價值)。只要將刑法作為工具,權力的濫用也就不可避免。
前面說了,我們有理由樂觀地估計:私建浮橋一案的判決結果將被推翻。但如果萬一,當地司法機關堅持機械司法,不搭理我們這幫法盲的唧唧歪歪呢?
英國法學家詹姆斯·斯蒂芬(1829-1894)在《自由·平等·博愛》一書中說:
在任何情況下,立法都要適應一國當時的道德水準。如果社會沒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譴責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對它進行懲罰,不然必會“引起嚴重的虛偽和公憤”。公正的法律懲罰必須取得在道德上占壓倒優勢的多數的支持。因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優秀,盡管它能夠隨著標準的提升而日趨嚴謹。
英國佬100多年前說的話至今聽來仍振聾發聵,“私建浮橋被入刑”事件果真如同茅坑里扔石頭——激起公憤,也暴露出有關部門的虛偽(就知道罰款,控告無辜,你們自己咋不給老百姓造個橋呢?)
換句話說,你非要那么干,我們也沒辦法,但法律的尊嚴、正當性將受到極大的挑戰,你這是給自己挖坑。
總結起來,私建浮橋一案及《圓圈正義》一書帶給我們的啟示是:
一、法律必須顧及到社會的常情常理,如果一種行為在道德上是被鼓勵的,那它就不應該是違法犯罪;
二、脫離了良知的法律技術主義比法盲更可怕;
三、刑法更大的目的是,限制國家的刑罰權;
最后,CallBack一下題目,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正常且正確的執法結果都應該是:
修橋補路金腰帶
殺人放火無尸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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