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女子剛剛懷孕,樓上居住的鄰居整日弄出噪音,勸說無阻,于是懷孕女子在家中安裝了震樓器,隨后從重慶離開,而鄰居則因震樓器噪音而報警。
(案例來源:蘭林小主)
王女士現在懷有八個月的身孕,很快就可以當新手媽媽,為了迎接孩子的到來,還給寶寶提前準備了一個小小的房間,在房間里面準備了玩具。
滿心期待著新生命的來臨,和丈夫一起憧憬著一家三口的幸福時光,沒想到不久之后樓上有一戶新的住戶搬了進來。
本以為鄰居只是普通的住戶,卻沒料到這一家有好幾個小孩子,所以晚上經常會出現一些噪音,比如音響以及跑步和東西掉落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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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就要生了,而孕婦在懷孕的晚期當然是要注重休息,然而,這家鄰居一直吵吵鬧鬧,已經對王女士的生活造成了影響。
王女士實在忍受不了,只能去了樓上找住戶來溝通,希望樓上住戶可以管一管家中孩子,盡量不要讓孩子發出如此多的噪音。
可沒料到,這個鄰居有些蠻不講理,告訴王女士,家里一共有仨孩子,每個孩子都是貪玩的,怎么可能讓他們保持安靜呢?
而王女士也通情達理的告訴鄰居,等寶寶生了之后就會離開這里了,希望這家人可以盡量的體恤一下,在這兩個月時間之內保持安靜。
而鄰居卻絲毫聽不進去,還指責王女士心胸狹隘,與小孩子斤斤計較,然后樓上的鄰居拒絕再和王女士協調溝通。
讓王女士沒想到,在之后幾天當中,樓上的噪音比以前更甚,簡直就像是故意的,這實在忍無可忍。
既然和樓上溝通不了,因此王女士便向物業求助,可是,當物業人員去找鄰居溝通的時候,鄰居也是出言不遜,并不將物業放在眼里。
王女士也不是省油的燈,見如此蠻橫無理,也不想再給對方面子,于是王女士便買了一個價值600多塊的震樓器,安裝完成之后,立即打包從家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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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樓器安裝在王女士的家里,一天24小時不停的發出聲響,這可讓樓上一家變得叫苦不迭,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樓上鄰居沒辦法了,于是趕緊聯系物業,希望可以聯絡樓下的王女士,將機器給關掉,然而,卻無法聯絡到王女士。
鄰居也沒有料到,看似嬌弱的王女士竟然如此心狠,在家里裝了一個震樓的機器,人卻沒影了,這完完全全就是打擊報復呀。
鄰居只好報警,尋求警察的幫助,而警察也根據相關的信息聯絡到了王女士她大姐,又將王女士從外地叫回了重慶,來一起解決這件事情。
面對警察,王女士也并沒有恐懼,而是將所有的事情說了出來,是鄰居一家先不講理,她沒有辦法才決定裝了這個機器,然后離開的。
警察針對這一事實向樓上的鄰居求證,鄰居也只能慚愧的承認,事情已經水落石出了。在警方的協調之下,王女士也關掉了震樓器。
而面對樓上鄰居想要王女士來給賠償的訴求,并沒有同意,最終警方也沒有對王女士做出任何懲罰。
警方也認為,王女士這種做法雖然不太合適,然而也是對方有錯在先,并且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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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王女士在一開始和鄰居溝通無果的情況下,便尋求警察幫助的話,那么鄰居有沒有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呢?
《治安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制造噪音而干擾了其他人正常生活,可以處警告,若警告后不改正,則可以處500塊以下200元以上的罰款。
王女士當時請樓上一家減除噪音,在遭到拒絕之后,其實可以向警方求助,可以由警方出面來對其進行警告,若對方仍然不管叫孩子保持安靜的話,還可以對其處罰款。
2、那么,在鄰里相處期間,對于造成的噪音有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約呢?
《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使用家用電器以及樂器或其他室內的活動時,都應當控制音量,或用相關措施來進行噪音的阻隔,避免對其他的居民造成噪音污染。
鄰里之間本應該相互通融,彼此提供方便,特別是在日常生活當中,不可以為了一時之快而給別人的生活造成困擾,這種行為損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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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家中,而由于樓上的噪音產生了一些危害或損失,那么,樓上鄰居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
《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噪音危害的個人或單位有權利請加害人來排除這些危害,若造成了損失,可以依法索取賠償。
在索賠期間,將由相應的環境防治管理部門以及機構先進行調解,若無法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去向法院提起訴訟。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既然住在同一棟樓里,本應該彼此體諒,互相關懷。為了一點小事情驚動警方,何至于此呢?(文中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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