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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劉某系廣州某跨境物流公司實際經營人,該物流公司自2018年起承接了一批跨境運輸藥品的業務。因藥物中含有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運輸毒品罪將劉某刑事拘留。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0余萬元。
受當事人家屬委托后,煦濱刑辯團隊在偵查階段多次會見當事人,根據會見情況及證據,結合事實從“主觀明知的認定”、“涉案藥品流向不明”、“獲利在正常物流交易范圍內”等角度論述辯護意見,向檢察機關申請不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決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批準逮捕劉某,偵查機關對劉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該案取得階段性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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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辦案過程
因本案案值較大,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刑罰較重,煦濱刑辯團隊受當事人委托后,第一時間前往異地對在押的劉某進行會見,通過會見過程對案件事實的梳理,團隊律師發現本案中劉某對于藥品成分以及流向的主觀認知極低,雖然實踐通說認為物流行業從業者需對運輸物品的成分進行審查,據此可以認定行為人概括的明知藥品成分及走向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接受的物品都是通過正規的順豐、圓通等快遞公司郵寄,而且貨主也稱物品僅是治療疾病的藥物,從貨物的外觀及包裝上也顯示是藥物,劉某按照常規無法判斷所運輸的藥物內含有毒品成分。并且根據客觀行為,劉某在郵寄過程中也進行了“藥物”標識,不存在故意隱瞞或者夾帶等行為。
同時在辦案律師對于案件事實深入挖掘后發現,當事人運輸的藥物已經運輸到境外,藥品是否用于治療相關癥狀疾病,是否用于制造、販賣毒品、是否向吸食毒品提供、是否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等均未查證實屬。
團隊律師對上述事實梳理分析后,第一時間與辦案人員進行了聯系溝通,對于當事人劉某的各項情節及主觀認知著重分析并提交了書面的不批準申請及辯護意見。另外提交指導案例深入展開說理,與偵查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在證據采信以及法律適用層面達成了一致意見,成功為當事人取得不批準的結果,當事人在被羈押三十余日后重獲自由,該案也取得階段性辯護效果,為后續辯護打下良好基礎。
辦案律師簡介
田筱荷,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金融學學士學位,畢業后曾任職于某檢察院及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辦理過千余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社會影響力較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保險詐騙等經濟案件、重大涉黑惡案件。曾擔任講師,向政府部門、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專題講座,具有較為豐富的授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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