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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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彩禮返還的條件和比例
現有的司法解釋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或未共同生活的情況明確規定了彩禮應予返還,但是對于已經共同生活(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和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的情況未予規定。而目前彩禮返還糾紛中,該種情形占比較大,亟待予以規范。對此,筆者認為,雙方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的,原則上,給付彩禮目的已實現,不應再予以返還。但基于目前的國情,考慮到彩禮作為習慣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在彩禮數額較大,而雙方結婚時間較短,且男方無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可以酌情適當返還,以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如果給付彩禮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賭博惡習等過錯的,一般可不予返還。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比例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彩禮數額、彩禮使用情況。
1.共同生活時間
在處理彩禮返還糾紛時,共同生活時間應當作為確定返還比例的首要考慮因素。彩禮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而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種社會關系,而非簡單地辦理結婚登記一個即時的行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對于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具體的返還比例有重要影響。司法實踐中,在具體適用《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時,不僅要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還要求“未共同生活”。因為有些情況下,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雙方可能已經在當地舉辦婚禮并已經共同生活,此時,雙方已具有婚姻的實質內容,要求全部返還彩禮,不符合習慣做法。總而言之,雙方未共同生活,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則上均應返還彩禮;雙方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根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比例;雙方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原則上不再予以返還。
2.生育情況
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內容,也是中國傳宗接代傳統觀念的重要體現。生育子女,對男方來說有一定慰籍,對女方身心又有較大影響。因此。生育情況應當作為是否返還彩禮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來說,已經生育子女的,原則上彩禮不應當予以返還。
3.彩禮數額
彩禮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但彩禮無法保障婚姻長久。在當事人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一般不宜再判決返還。但是,在彩禮數額遠遠超出當地年人均收人和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彩禮已經失去其本身承載的功能限度,甚至異化為借婚姻索取財物。而民法典是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因此,彩禮數額過高的,應當予以返還。
4.彩禮實際使用情況
將彩禮實際使用情況作為彩禮返還的考量因素,關鍵在于查明彩禮是作為雙方共同消耗,還是接受彩禮一方單方使用。如果彩禮用于雙方共同生活、購置共同財產或者辦婚禮酒席消費等,在彩禮返還時應當將該部分予以扣除。
5.關于“高價”彩禮的標準
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因此,判斷彩禮是否屬于“高價”,不宜一概而論,應考慮各種因素綜合確定。筆者歸納如下:一是根據當地經濟收入、消費水平和風俗習慣,確定彩禮一定幅度的上限金額或上限比例。比如,可以規定以不超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至四倍為限。若當事人支付彩禮的金額高于上限金額或上限比例,可認定該彩禮屬于“高價”彩禮(當事人家境富裕且自愿支付巨額彩禮的除外)。對于超出上限金額的部分,在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應考慮共同生活時間等因素酌情返還。二是通過審查給付方的經濟來源、收入高低等,判斷所給付的彩禮價值金額對于給付方家庭經濟總量而言是否占比過高、負擔過重。同時,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念,摒棄彩禮攀比之風,引領社會新風尚。
來源:王丹《關于彩禮返還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9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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