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宜秀區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決的調查報告之一
2023年12月15日,當事人收到宜秀區人民法院通過手機短信發送的(2023)皖0811民初3835號《民事判決書》電子版,認為該判決歪曲了決定本案勝負的關鍵事實,并故意認定關鍵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是典型的錯案。
當事人就該判決不公從四個方面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那么,該審判獨審法官盧文忠在此判案中存在哪些問題呢?
我們《呼應國策關注國運輿論監督萬里行》欄目組接到舉報后,對該《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進行了調查。
皖0811民初3835號一審判決書是這樣認定的: “原告就定作門窗所用材料、規格、大約面積以及總價等與被告進行磋商,原告將磋商內容自行記錄在手寫紙上,雙方當面就此交易如達成一致應當由被告在手寫紙上簽字認可或在微信回復確認,原告以將手寫紙拍照發送給被告,即認為合同成立,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從該段認定文字字面理解,是原告單方面將手寫紙拍照發送給被告,所以合同不能成立。
![]()
宜秀區人民法院皖0811民初3835號一審判決書是這樣認定的事實
首先,該段認定文字歪曲了事實──是被上訴人經營者孫發海根據雙方磋商內容形成的文字拍攝照片發送給了上訴人,然后上訴人也拍攝了雙方磋商內容發給了被上訴人,雙方進行了互為發送,而且是被上訴人先發送,上訴人后發送,是雙方都在被上訴人經營者孫發海辦公室現場發送的,此事實由微信記錄予以證實和一審庭審記錄予以確認。所以,一審對此關鍵事實認定錯誤,并不是 “單方面發送”──“原告以將手寫紙拍照發送給被告,即認為合同成立,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上訴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第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基于上述互為發送的事實,是雙方現場磋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互為發送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雙方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也是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即微信發送的方法,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同時,基于雙方均拍攝了達成一致的書面記載內容,并通過微信互為發送予以確認的事實,屬于電子數據交換形式,該書面記載內容為:“中亞鋁材、平開窗成本價460元/㎡、寬度11cm、足厚1.4mm、鋼化玻璃5+15+5(國標)、沙網0.8mm,大約200平方米,總價約10萬元人民幣”等內容, 故該書面內容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等都有清晰記載,可以隨時調取查用。
再次,基于上述互為發送的事實成立,本身就是互為確認的意思表示,就無須由被告在手寫紙上簽字了。
還有,互為發送事實的當天,被上訴人經營者孫發海指派汪龍飛上門丈量門窗,這個實施的行為事實本身,也表明并佐證了被上訴人履行了合同的第一步,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 “?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
綜上,上訴人認為,通過微信互為發送約定內容屬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的電子數據交換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時該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無疑,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立,合同成立,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
因此,該案的關鍵事實是:究竟是 “單方面發送”,還是 “互為發送”?這個關鍵事實決定合同是否成立,也直接決定該案勝負。
因此,上訴人請二審法院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查明事實并糾正一審錯誤。
綜上,一審判決書歪曲了決定本案勝負的關鍵事實,并且故意認定關鍵事實錯誤,把“互為發送”變成了“單方面發送”──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6條相關規定之情形,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的情形。究竟存在怎樣問題,由上級機關認定。
本報道同時轉呈中共安徽省委第八巡視組(駐安慶巡視組,巡視時間為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1月31日)。
那么,中共安徽省委第八巡視組將怎樣回復?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如何糾正一審錯誤?歡迎繼續觀賞《呼應國策關注國運輿論監督萬里行》欄目。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