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根本沒有仔細看就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我該怎么辦?”
小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重傷,然而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卻將其認定為主責,導致其在后續的訴訟維權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為此,他向我們求助,如何能夠推翻這份不理想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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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所謂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力義務進行甄別并確定或者否定的行為。確認行為的主要特點確定或者否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關系。常見的行政確認有: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婚姻登記、不動產登記、革命烈士確認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是行政確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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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確認不同于技術性鑒定,技術鑒定一般是由專門的技術鑒定部門作出的專業技術評定,如傷殘等級評定、職稱評定,技術性鑒定不屬于行政行為。行政確認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法定確定力的行為,兩者作出的主體、效力都有本質區別。
二、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屬于行政復議或訴訟范圍
一般來說,行政確認行為屬于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較大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訴訟范圍。比如,對于人社部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將使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賠償;不動產登記部門錯誤將某甲的房產登記在某乙名下,將使某甲財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不法分子通過冒名頂替方式在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相對人的結婚信息,將使真實相對人無法登記婚姻信息……諸如此類的行政確認行為,相對人不服的,都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方式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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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其中屬于“另類”。2005年,全國人大曾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專門作出解釋,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無法行政訴訟,因此也不屬于行政復議范疇。全國人大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為“證據”的定性,一舉排除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可訴性。
事實上,全國人大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定性解釋爭議很大,在此次行政復議修法過程中,不少委員都提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于公民合法權益影響很大,很多時候是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將其定性為“證據”,顯然無法起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目的,建議將其和其他行政確認行為一起納入訴訟復議范圍。
然而可惜的是,目前全國人大并未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認定作出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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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只能按程序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明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因此,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途徑只有“華山一條路”,即向交警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而復核能否改變原認定書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所以,本案也提醒我們,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要隨便簽字,有異議建議盡量據理力爭當場提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再想推翻就很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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