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在美國法院審理的《紐約時報》起訴了OpenAI和微軟又出了新聞,代表 OpenAI的律師向法院提交請求,要求審理此案的法官命令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創作品。筆者發現,在浙江高院審理的《新京報》訴浙江在線案中,也有類似情況,那個案子里法院駁回了《新京報》的訴訟請求。今天借這兩個案子和大家聊聊新聞類作品批量維權案件有哪些攻防套路。
一、《紐約時報》起訴OpenAI和微軟案的案情
2023年底,《紐約時報》在紐約南區法院起訴微軟和OpenAI,訴狀稱: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大量版權文章訓練人工智能模型,開發與《紐約時報》競爭的產品,賺取了豐厚的利潤,具體侵權行為包括:訓練素材侵權、必應ChatGPT插件截取網站流量、人工智能的幻覺對用戶誤導侵害原告聲譽。
2024年7月,OpenAI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請求,內容為:OpenAI認為《紐約時報》拒絕提供有關其作品的證據,這些證據對于評估版權侵權和OpenAI的辯護(如合理使用)至關重要,故要求《紐約時報》證明其作品是原創的,并且是《紐約時報》擁有版權或獲得獨家許可的,并要求其提供關于其版權作品的創作、注冊和著作權歸屬的證據,包括與版權登記機構的通信記錄。
《紐約時報》也向法院提交文件對此進行了反駁:OpenAl要求查看記者筆記、采訪備忘錄等文件來證明每篇文章的原創性,但版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非創作過程。即便文章引用了大量原始資料,其仍然可視為衍生作品并受版權保護。OpenAI的請求侵犯了記者的特權,并且對新聞機構的報道能力構成威脅。該請求超出了聯邦規則所允許的范圍,并且沒有提供足夠的理由來證明這些請求的相關性。
二、《新京報》訴浙江在線案的案情
《新京報》社起訴浙江在線侵犯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要求按稿酬標準賠償。該案一審法院為杭州中院,二審浙江高院。但兩審法院均認為,此案涉及作品數量巨大,作者眾多,故不宜合并審理,建議《新京報》社將每個作品或每個作者的作品單獨起訴,但遭到原告拒絕。浙江高院最終于2010年7月2日裁定:鑒于浙江在線不同意合并審理,且案件存在大量需逐一核實的細節,如作者與《新京報》社的關系、作品的性質及侵權主體等,抽樣比對方法不適用于知識產權案件,可能損害當事人權益,裁定駁回起訴。
三、新聞類作品的維權難點
這兩個案件的相似之處在于:都是新聞機構維權,涉及的作品都數量眾多。這意味著維權者會碰到相同的困難:作品的自身權利需要證明,而海量的作品的權利證明,工作量巨大,耗時很長。
1、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規則,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保護。而報社的文章如果是純的時事新聞的,就無法主張權利。但實踐中只有純敘述事實內容的報道才認定為時事新聞,只要加了一點評論的,法院就會認定就可以構成文字作品。
比如:國家領導人某年某月某日訪問某國,如果這個新聞只有時間地點人物這些要素,就是時事新聞。但如果報社加上了一點分析和前瞻性的預測:領導人出訪正值雙方經濟交往日趨活躍之際,估計會對兩國經貿往來的加深起推動作用,并將有助于推動有利于兩國合作的某某項目的啟動。這就構成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2、擁有著作權或獨家授權者才能維權
除了時事新聞外,報紙上登載的文章版權歸屬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報社都需要提供文件證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并且只有報社擁有著作權或獲得獨家授權,才能維權并獲得賠償:
a.作者著作權。報紙上刊登的文章,如果是作者投稿的,報社雖然有權刊登但除非雙方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或報社聲明了專有出版權,默認情況下,著作權仍然屬于作者。如果報社基于投稿文章維權,被告提出異議的,法院可能會要求報社提供取得作者的著作權獨家授權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一定會認定報社有著作權維權及獲得賠償的權利。
b.報社法人著作權。如果是報社員工撰寫的文章,且員工和報社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其為報社撰寫的文章為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的,則著作權歸報社所有。如報社維權,被告提出異議的,法院可能要求報社提供與員工作者的勞動合同或知識產權歸屬的證明文件。
c.合同或許可。報社也會對外采購部分著作權,比如通過合同從第三方獲得登載部分作品的權利,但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否則報社并不必然享有作品的版權。如報社維權,被告提出異議的,法院可能要求報社提供獲得版權或版權獨家授權的證明文件。
四、兩個案件被告的相同套路
正因為報紙上文章版權的復雜性,所以報社要對外進行大規模的維權時,被維權方一定會利用這種復雜性進行積極抗辯,讓案件陷入時間冗長的博弈,以期取得主動,讓原告或者法院不耐煩,這樣可以創作條件和解。在《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的案件中,被告方就是用這樣的方式得逞的:
浙江在線在案件一審中,對原告維權的作品進行了大量權利歸屬的質疑,之后辯稱,《新京報》社將大量獨立作品合并起訴,違反一案一訴原則,且多數作品與浙江在線無關,抽樣比對不具法律依據。法院也認定:《新京報》社在一個案件中主張大量獨立作品的著作權,實質上構成了多個獨立的訴,合并審理難以保證事實查明,不利于案件公正處理。
而OpenAl的主張也是針對這個問題,其認為,版權僅覆蓋作品中原創的部分,因此《紐約時報》不能針對非其原創或非其所有或獨家授權的版權作品部分提出侵權索賠。故其要求《紐約時報》提供文件,證明其聲稱的每一部作品的準備過程中哪些部分是原創的,哪些不是。OpenAl認為,這些信息對于確定《紐約時報》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對涉嫌侵權作品提出索賠是必要的。(筆者個人觀點,要分辨作品中原創和非原創部分的要求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應該不會支持)。
在具體的訴訟中,OpenAI的律師可能會對《紐約時報》主張權利的每一部作品都用放大鏡審視其權利瑕疵,如果報社員工撰寫的就要求提交勞動合同或附屬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如果是第三方投稿的就要求提交作者的授權文件,如果是文章從第三方獲得的授權,比如轉載,就要求提交第三方的授權文件。此外,OpenAI的律師還利用報紙內容的部分時事新聞屬性做了文章,要求《紐約時報》提供采訪素材,以確定作品是否為原創及受保護。
最后,《紐約時報》訴OpenAI和微軟的案件,最大的看點不是權利瑕疵,而是OpenAI和微軟使用《紐約時報》的文章訓練人工智能是不是構成合理使用。但從OpenAI律師做權利瑕疵抗辯這個行動看,其還是對案件的前景判斷應該還是比較不樂觀,否則,重點抗辯訓練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不侵犯《紐約時報》文章版權就行了,何必那么辛苦找成千上萬篇文章的權利瑕疵呢?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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