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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洞天金礦案,是我做律師后接的第一個案子。回頭翻翻這三年做過的案子,這個案子并不算大,頂多排個中等偏下。之所以寫這個案子,主要是因為代表性和示范性都很強。這個案子,既用了刑事訴訟,又用了民事訴訟,兩個訴訟又都走遍了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三級法院,用遍了所有訴訟程序。可以說是,一個案子,用盡了訴訟法。辦這么一個案子,接觸的司法程序多;寫這么一個案子,可以用來說理的地方多。
系列稿子寫出來后,不少當事人打電話到律所,請我接下他們的案子。我沒有給他們回電話,并讓助理拔下了律所電話線。不再接涉村鎮銀行的案子,是因為不想給他們造成二次傷害。“呂奕攜款潛逃了,沒錢,沒法從根子上解決問題。靠訴訟,只會浪費你們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我走過了多個中央部門、經歷了多個職業,還曾兩次到地方掛職鍛煉。我認為,這些履歷提供的不是光環,而是視角:可以讓我更全面的觀察司法、更客觀的描述實踐。如今做了律師,對實踐的了解也就更豐富了。就此,我可以說,對小洞天金礦案的總結,既是我作為參與者對個案的體會,更是我作為旁觀者對司法的觀察。
總的體會,有幾個方面:
一是,律師的職能定位是什么?
寫這個問題前,我必須講個笑話,并顯白一個。同時,為了縮減篇幅,笑話和顯白,我只各來一個。
我們幾個男同學有個小群,群內群魔亂舞、歡聲笑語不斷。我沒事兒的時候,喜歡刷抖音。看到幾個美女合唱的視頻,我都會轉到群里。并說:“兄弟們,喜歡哪個!”得到最多的回復是:“成年人的世界,不做選擇題。我全要!”
“全要”當個玩笑開開還行,若放到利益爭奪的實踐中,“全要”不僅要不到,還很可能會“全失”。
這是個用來說理的笑話。
用來顯白的說理是:
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從外界看,就是“員額制”、“終身負責”、“巡回法庭”等各項改革措施陸續落地。從內部看,都曾經有過中央司改文件“文來文往”,反復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的過程。
記得有次,中政委轉立法機關征求意見的一個稿子中寫到:“公安、檢察院、法院與刑罰執行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我們認為,刑罰執行機關的職責就是執行。刑訴法所有規定、設計的所有程序中,不包含刑罰執行機關對其他三機關的監督制約。并擬據此提出修改完善意見。后來,有觀點提出,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出現了“刑罰執行機關相互配合、制約和監督”的表述。才就此作罷。
顯白這段,主要是想講,刑罰執行機關,也就是監獄,作為國家機關,也還都有個職能定位的問題。
更何況律師?
我曾寫過“翻爛刑事訴訟法,律師的職能定位就是提出意見”。實際上,翻爛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都是如此。不僅中國的如此,外國的也是這樣。
律師代表的是私權,沒拿著公檢法的公章,更沒揣著看守所和監獄的鑰匙。提出意見是唯一發揮作用的途徑。這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各方應有的認識和共識。
這樣講,可能不夠鼓舞和鼓惑人心,也可能遭人詬病和批評。但舉一個相反的例子,就會一目了然:自封的刑辯天團不是正在鄭州演戲嗎?你現在去讓他們把判決書寫好、蓋上公章,把人放出來。你看他們能不能做到?
二是,律師該怎么提出意見?
與檢察官交流,他們總會說:“我們從我們的角度提出意見,你們從你們的角度提出意見。”與律師交流,也總遇到這種說法:“我們作為律師,要從哪個角度提出意見。”
隱藏的意思是:檢察官該從追訴犯罪的角度說話,律師該從無罪和罪輕的角度說話。
這看著沒毛病,實際問題很大。刑訴法沒有規定,“角色不同,就可以說相反的話”。反而規定了“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基礎”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誰,都該從正確解釋法律和準確認定事實的角度說話。
這樣講,太抽象,我舉兩個例子:
一是,非法行醫的案子。我們辦了一個無證“中醫”非法行醫的案子。這個家伙,自學成才、會點醫術。案卷材料中顯示:有的病人,他治好了;有的病人,反倒越治越差。
如果按照非法行醫偵查,就要對藥品進行鑒定,認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才構成犯罪。公安偵查圖省事,“無證行醫就是冒充醫生的騙”,按詐騙罪辦的。
我給助理說,把案卷材料中幾個病人的證言拉出來,提供給法院。助理弄完給我,我一看傻眼兒了。
“你怎么只弄了治好的那些,沒治好的那些呢?”他說:“我覺得,那些對被告不利。”
“傻孩子,重新去弄,要客觀全面,咱們騙不過法院。”
“有治好的,也有沒治好的,這才是醫療該有的樣子。承諾都能治好的,不是醫生,而是騙子。”
“兩方面的證據都提供,不僅不會對他不利,反倒恰巧證明了他是在行醫,不是詐騙。同時,由于公安沒有對藥品進行鑒定,欠缺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要素。因此,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這樣,先第一步變更罪名、打掉詐騙,第二步打掉非法行醫“罪”。“我承認,他有非法行醫的行為,也承認有構成犯罪的可能。但在案證據,因缺少藥品鑒定意見,不足以證明構成犯罪。”兩步走下來,既尊重了事實、保持了律師該有的尊嚴,更做到了有效和有利辯護。
這是例一,從中體現的是,要客觀的、公允的解釋事實。
二是,職務犯罪的案子。我看有人辦了個職務犯罪的案子,辯護意見寫的很長,還專門取了個大氣的名字“不能讓誰誰在包公故里蒙冤受屈”。
發到網上,應該是自我感覺很滿意了。能發到網上的東西,也應該是歡迎提出意見的。
我看,辯護意見的第一條就是:被告是個人大代表,監委留置期間,未經人大及其常委會許可,因此留置違法,應全案推反;同時,雖然監察法沒有規定經許可才能留置,但應當參照刑訴法關于拘留逮捕應經許可的規定,予以認定。
我當時就提出,監察法和刑訴法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也是專門規定的不同辦案程序,不能相互參照。否則,監委也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了。同時,即便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未經許可而拘留逮捕,只能說辦案程序有瑕疵,沒給人大及其常委會留面子,不能推翻全案。不是所有的違法,都有法律責任。有些倡導性的法律規定,法律專門沒寫法律責任。經許可的拘留逮捕,就是這樣。
發給朋友征求意見,有人提出:“主要看從哪個角度說。從律師的角度,人家是對的;從法律的角度,你是對的。”
法律不存在解釋角度的區分,那種從律師角度提出的意見,不可能被采納。硬要從自己的角度曲解法律,既不會被采納,更不會被尊重。
這是例二,由此想講的是,要準確、恰當、精準的解釋法律。
三是,律師提出意見的規矩在哪里?
我最反對的是,利用媒體炒作案件。寫了篇給“刑辯天團”也就是刑辯地板普法的稿子,有馬仔過來給我發私信說:“你是醋意十足,希望你也能接到這么大的案子。”還有的說:“你是蹭他們的案子。”
對第一個問題,我的回復是:“我做的案子,隨便拿出來一個,就夠他們吹一輩子的牛逼!”對第二個問題是:“哦,還只允許你們自己說,不允許別人說了?炒出來,就是為了讓別人說的。決不允許曲解法律,誤導公眾,歪曲司法!”寫出來、炒出來,還只能自己說。別人不說,就是他們全對;別人說了,就是別人蹭他們的案子。就這幾個歪嘴和尚,值得蹭嗎?凡是他們接觸過的案子,當事人再來找我,我一直給閉門羹吃。“不見,別來了。”“對司法的認識,對律師的認識,停留在這個水平,這種當事人不配我做他的案子。”
但仔細看會發現,兩個對答中,反映的是同樣一個道理:“醋意”和“蹭”有沒有證據?律師說話的規矩在哪里?
我想,主要是兩點:
一是,必須拿實了再說話。小洞天金礦的案子,我放了很久才寫。是因為,最終的判決結果沒有出來。此前判的有沒有錯,必須通過司法程序坐實。判決結果出來以前,我不會就這個案子說一句話。因為,我說的不算。
也有人問,“拿不實怎么辦?”“拿不實,憋著!”“把精力用到拿實的要點上去。拿不實,靠想象、靠猜測,是沒有進攻性和殺傷力的。單靠一張嘴兩頭說,能成什么事兒?
二是,必須在程序內說話。小洞天金礦的案子,走了這么多家法院,經歷了那么多的承辦人和辦案機關,我們沒有寫過一封匿名信。所有的觀點和意見,均是在程序內提出的。即便是遇到暗中破壞的力量,比如最高法院那個書記員,也通過“陰謀陽謀化”,在司法程序內“趟平”了。
法律規定了訴訟程序,舍棄程序而另辟上訪告狀渠道,不僅解決不了老問題,反而制造了新矛盾。
四是,律師的訴訟策略怎么定?
我此前曾專門寫過“沒有致命的本事,咱不說要命的狠話”。也曾說過“律所與公檢法是中美關系,既有對抗和競爭,又有合作和共贏”。對抗、競爭是“打”,合作、共贏是“和”。公章在人家手上放著,打來打去,最終目的是“講和”。所以,既要打得出去,更要收得回來。
“打得出去收不回來”的愣頭青,顯得倒是挺勇敢,但留下一堆“斷壁殘垣”,把委托人的事兒弄砸了。
正因為這點,我反對炒作案件。“你給我說過的話,我給你放到網上。”別說律師與公檢法之間,就是兩個朋友甚至夫妻之間,發生這種情況,也會絕交。
也正因為這點,我認為不存在什么“大案”、“小案”的區分。大案是為公眾所知,而真正的大事兒,當事人都是想保密的。所謂的“大案”,是不良律師炒作出來,以毀當事人、破壞共同體為代價,成自己名氣的。
五是,律師與客戶的關系怎么維護?
我就特別生猛,而且對誰都一樣。記得前些年,我姑姑家的表弟在農村超生。那是超生還處罰的年代。縣上管計劃生育的,是我一個朋友。我姑姑找到我說:“現在他們把你把你表弟弄到鎮上,關起來了。能不能少關幾天?”
“不行,這是他該得到的懲罰。”
“我去替他行不?”
“不行,超生的是他,不是你。”
“罰款給人家說說,少交點?”
“不行,你這既想多生孩子,又想少交罰款。合著既娶媳婦又過年,好事兒都讓你們一個人占了!”
“我不會說話,說了也沒用。讓人家犯錯誤呢!”
這實際也類似客戶與律師關系。我常聽到,律師給當事人承諾這承諾那,好像公檢法是他家開的似的。更常看到,律師單從客戶有理的角度說話。
天底下,哪只有一面的理啊。硬幣都有兩面,缺一面的是假幣;人都有優缺點,缺一面的是死人;案子更是都有有理和沒理的地方,缺一面,是人為炒作和誤導公眾的假案。
客戶來找我,我就先聽他說正反兩面。少一面的就是劣質客戶。我常給他們說:“騙沒用,騙過我更沒用。要論騙,已經在里面的該出來給我辯護。他這都至少是涉嫌犯罪了,我能騙得過他?”
把兩面的理兒說清楚了,后面的信任也就建立起來了。在此基礎上,開展工作大刀闊斧,訴訟進展和效果也就大步前進了。
也是基于這點理由,我反對炒作案件。能炒出來的案子,都是只說一面有理。否則,就不能占據輿論上風,讓輿論去干擾辦案。但世上不存在只一面有理的案子啊!
六是,律師與公檢法的關系怎么處理?
這個問題,實際就是怎么樣把理說進公檢法、說進辦案結果,以及怎么有效辯護的問題。
對這點,我看主席他老人家關于統戰工作的論述,就很實質的概括了。他老人家說,統戰嘛,就是把自己的人搞的多多的、把敵人的人搞的少少的。
訴訟程序中,公檢法派出來的工作人員都是來干工作、具體辦案子的;程序之中,律師沒有敵人。把老人家的話,活學活用的用在訴訟程序中,該是“把認同自己道理的人搞的多多的,把不認同自己道理的人搞的少少的。”用你的道理,讓公安手下留情,讓檢察員不夠堅持和針鋒相對,讓法院充分考慮和酌情采納,這就是有效辯護。
也許有人會問,把我們的人搞的多多的,不就正好是炒作案件嗎?輿論起來了,都說我們有理、都罵公檢法,我們的人最多,統一戰線也就建成了!
這是錯誤的觀點。
程序中的人,是參與訴訟的人。旁觀的不算。
更重要的是,媒體能炒出來的案子,都是“缺另一面”的假案。人再多,也不可能弄假成真。
“辦假案,是要終身負責的!”不僅公檢法要負責任,律師也要負責。把這個責任壓實,圈子也就干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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