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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掛靠,則不構成犯罪,這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在司法實務中,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的行為究竟是不是掛靠。
典型的掛靠如下:
1.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簽訂了書面的掛靠協議;
2.買賣合同是以被掛靠方名義與交易相對人簽訂;
3.貨款是交易相對人打到被掛靠方的公賬上;
4.貨物是以被掛靠方的名義交付給交易相對人;
5.發票是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開具給交易相對人。
如果符合上述五個條件,就是典型的掛靠,在司法實務當中,一般不會產生爭議。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掛靠,往往只是符合上述條件的一部分,而不是完全符合上述五個條件,從而產生爭議。
一般情況下,發票流、貨物流都是符合掛靠條件的,常見情形就是合同流、資金流、掛靠協議不符合典型掛靠的條件。
第一種情況,沒有掛靠協議,沒有合同流,資金流是先流向掛靠方。這種情況,容易被認定為掛靠方銷售產品給受票方,然后由被掛靠方代開發票。
第二種情況,沒有掛靠協議,沒有購銷合同,但資金流是先流向被掛靠方,扣掉相關費用后,再打給掛靠方。這種情況,被認定為掛靠的可能性還是挺大的,因為掛靠關系、購銷關系也可以通過口頭形式存大,或者通過行為默認這兩種關系的存在。
第三種情況,沒有掛靠協議,資金流是流向掛靠方,但被掛靠方與受票方之間簽訂了購銷協議。這種情況,很容易被認定為代開發票。因為購銷合同極容易被認定為是事后被簽的,或者是一種掩飾代開發票行為的手段。
第四種情況,沒有掛靠協議,但存在購銷合同,資金流也是先打給被掛靠方,扣掉相關費用后,再打給掛靠方。這種情況,極其可能認定為掛靠關系。理由跟第二種情況一樣。
第五種情況,有掛靠協議,但沒有購銷合同,資金流也是打給了掛靠方。這種情況,極其可能被認定為代開發票。因為掛靠協議可能被認定為事后補簽的,或者只一種掩飾代開發票行為的手段。
第六種情況,有掛靠協議,資金流是先打給被掛靠方,扣掉相關費用后,再打給掛靠方,但是沒有購銷合同。這種情況,極其可能認定為掛靠關系。理由跟第二種情況一樣。
第七種情況,有掛靠協議,也有購銷合同,但資金流是打給了掛靠方。這種情況,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代開,因為掛靠協議、購銷合同可能被認定為事后補簽的,或者只一種掩飾代開發票行為的手段。
第八種情況,有掛靠協議,有購銷合同,資金流是先打給被掛靠方,扣掉相關費用后,再打給掛靠方。這種情況,極其可能認定為掛靠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認定是否存在掛靠關系的時候,最重要的是資金流,如果資金是由受票方打給被掛靠方,再由被掛靠方扣掉相關費用后,打給掛靠方,那怕沒有掛靠協議、沒有購銷合同,司法機關極其可能認定為掛靠關系。如果資金流存在問題的,那怕有掛靠協議、購銷合同,司法機關也可能認定不存在掛靠關系。
需要指出來的是,很多時候,相關人員為了避免引起稅務稽查,在資金流是先打給掛靠方,掛靠方再支付相關費用給被掛靠方的情況下,受票方還會重新打款給被掛靠方,然后被掛靠方再打給其他人,通過其他人回流給受票方,制造出三流一致的假象出來。存在這種情況的,一旦被查到資金回流,基本上都會被認定為代開。
在第二、第四、第六、第八種情況中,認定屬于掛靠的概率比較大,但是世事無絕對,有一種情形是非常危險的,那就是被掛靠方是個空殼公司,以及開票費(掛靠費、管理費、點子費)低于增值稅的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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