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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裁決確定的違約金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實際付清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之日止,其實質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屬性,亦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期間重疊,以該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缺乏法律依據。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第1條。
【基本案情】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遵義中院)依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遵義仲裁委員會(2020)遵仲裁字第【】號裁決書,受理執(zhí)行蔡某與某釀酒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申請執(zhí)行人蔡某提出執(zhí)行異議:請求法院依法執(zhí)行由被執(zhí)行人向異議人支付利息部分的加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院查明】
遵義中院經審理查明,該院依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遵義仲裁委員會(2020)遵仲裁字第【】號裁決書,受理執(zhí)行蔡某與某釀酒公司合同糾紛一案,該案的執(zhí)行案號是(2021)黔03執(zhí)【】號。
遵義仲裁委員會(2020)遵仲裁字第【】號裁決書主文載明:一、被申請人某釀酒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蔡某支付14800000元;二、被申請人某釀酒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蔡某支付以14800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請人某釀酒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蔡某支付律師費120000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24491.5元,共計149491.5元;該仲裁裁決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某釀酒公司送達。
某釀酒公司在2020年12月26日支付了14800000元,但因其余義務未履行,本案異議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于2021年4月30日通知雙方核實,并制作筆錄,在筆錄中,雙方對本金14800000元已履行完畢不持異議,但異議人認為裁決書確定的第二項,即利息部分未履行,法院應依法執(zhí)行,并應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執(zhí)行人員明確告知申請執(zhí)行人,認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部分不應得到支持。為此,申請執(zhí)行人認為應得到支持,特提出執(zhí)行異議。
【法院認為】
遵義中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黔03執(zhí)異【】號執(zhí)行裁定,蔡某關于要求被執(zhí)行人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異議請求成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黔執(zhí)復【】號執(zhí)行裁定,撤銷遵義中院(2021)黔03執(zhí)異【】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蔡某的異議請求。蔡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執(zhí)監(jiān)【】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蔡某的申訴請求。
【裁判過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依據遵義仲裁委員會(2020)遵仲裁字第【】號裁決書第二項,即“二、被申請人某釀酒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蔡某支付以14800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該裁決確定的違約金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實際付清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之日止,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期間重疊,性質相同,以該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缺乏法律依據。
綜合本案情況,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違約金,亦已能夠彌補申訴人的相應損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黔執(zhí)復【】號執(zhí)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蔡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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