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財政部關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意見的通告
財辦資〔2024〕19號
為推動企業財務制度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關于企業出資方式、利潤分配等法律規定有效銜接,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財政部草擬了《財政部關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12月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中“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資產管理司(郵編: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反饋財務通知意見”。
反饋意見時,請注明單位名稱(個人請注明姓名)和聯系電話。單位和個人信息僅用于匯總、整理、溝通修改意見,不對外公開。
附件:
財政部關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對企業出資形式、利潤分配等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現就相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問題
(一)企業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以未分配利潤負數沖減至零為限,依次沖減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沖減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后,資本公積金余額不得為負。
(二)使用特定股東專享或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取得權屬方或用途設定方的同意。
(三)企業董事會應當制定公積金彌補虧損方案,說明 虧損的主要構成、彌補虧損的原因、金額和方式等,形成董事會決議,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
二、關于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問題
(一)企業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接受股東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并作為設立或增資事項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二)股東擬出資的股權、債權資產權益實現可能存在瑕疵的,企業應當取得專業法律意見。
三、關于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處理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組織形式、組織結構及其活動準則的,其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如為結余,轉為法定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如為赤字,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沖減后仍有赤字的,轉入未分配利潤,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結余,繼續作為負債管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之日前企業對上述問題已進行相關財務處理的,應調整至滿足本通知要求。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向我部反映。
起草說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對企業出資方式、利潤分配等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為推動法律貫徹實施,實現企業財務制度與法律規定的有效銜接,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我們對兩部法律中需由企業財務制度進一步細化的規定進行了梳理,對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非貨幣資產出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處理等3個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座談交流等工作基礎上,形成了本通知。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問題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將“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修改為“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即允許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并對彌補虧損的順序作出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等制定具體規則。
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可以使企業甩掉虧損包袱,有利于吸引投資者,盤活企業經營。但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打 破了資本和利潤的界限,彌補虧損后進行利潤分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人的權益保障。 如不對其范圍、程序等規定進行細化,容易成為財務操縱的手段,甚至便利股東抽逃出資。 為保障相關方權益,防范企業財務風險,本通知在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礎上,對有關財務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可用于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的范圍。
隨著企業組織結構、交易形式等創新發展,資本公積金的內容復雜多樣,不僅包括股東投入產生的溢價部分,還包括企業并購重組等過程中對所有者權益的調整、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資產價值調整或利得損失等。為避免企業使用資本公積金中虛擬的、尚未實現的或后續會發生重大調整的部分彌補虧損從而操縱利潤分配、變相抽逃出資,將可用于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的范圍限定為“股東投入形成的金額確定、由全體股東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
同時,為避免企業通過年中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調節利潤,掩蓋年度經營情況,明確“以本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依據”,將彌補虧損的時間節點置于每年度經營完成后,盡量使企業利潤分配與年度經營狀況相匹配;為避免企業通過超額沖減未分配利潤變相向股東分配公積金甚至減少注冊資本,造成抽逃出資,明確“以未分配利潤負數沖減至零為限”;為保證資本公積金持續穩定,明確“彌補虧損后,資本公積金余額不得為負”。
(二)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程序。
考慮到前款已經對可用于彌補虧損的資本公積金的范圍進行了限定,且僅就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單一事項而言,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調整,不影響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尚未對債權人造成實質影響,因此未設置通知債權人或進行公告的要求。對于內部決策程序,與其它彌補虧損程序一致,由董事會制定方案,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同時細化規定了方案的必要內容。
此外,為保護特殊股東權益,尊重企業自治,對于資本公積金中屬于特定股東專享或具有限定用途的部分,另外規定了應當取得權屬方或用途設定方同意的前置程序。
二、關于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問題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將“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修改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即明確股東可以以債權出資,進一步豐富了出資方式的多樣性。但通過調研了解的情況看,相較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出資方式,出資人享有支配權,無需依靠外界因素即可以實現控制,而債權的實現并非以出資人個人意志所決定,以債權特別是普通第三人的債權出資,面對較高的真實性風險、不確定性風險和價值不固定性風 險,容易造成虛假出資,侵害中小股東、債權人利益。
為防范企業出資風險,本通知在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的基礎上,明確“接受股東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并作為增資事項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同時明確“股東擬出資的股權、債權資產權益實現可能存在瑕疵的,企業應當取得專業法律意見”,要求企業在接受債權出資時充分考慮債權剩余履行期限、訴訟時效、抵消事由或抵消權等多種因素,綜合評估債權實現難度、期限、條件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保持專業性和謹慎性。
三、關于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處理問題
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法》)施行,規定合營企業應根據章程規定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以下合稱“三項基金”)。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頒布,《合營企業法》同時廢止。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 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 五年過渡期滿后,對于調整后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及三項基金余額處理,本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財務規定。
為保持財務安排與企業組織結構的一致性,在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基礎上,明確外商投資企業由提取三項基金轉為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同時,考慮到儲備基金與企業發展基金性質上屬于盈余公積金,且在滿足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必須提取,本質上屬于法定盈余公積金,明確其余額轉為法定盈余公積金管理。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性質與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存在不同,提取后作為用于提升職工福利的資金來源,本質為企業負債,按照《財政部關于 <公司法> 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等規定,明確繼續作為負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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