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常熟
一掌在握,盡在常熟;不為嘩眾取寵,只為記錄常熟。
據江蘇電力部門
近日
《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
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下發
要求規范省內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
嚴格落實充電電價政策
明碼標價保證收費透明
并推動電網直接供電改造
依法加強電價收費監管
《通知》強調,各類供電主體(包括但不限于電網企業、非電網供電主體、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等)為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供電,無論采用何種供電方式,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建設運維充電設施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第三方運營商等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后在12個月內應保持不變;峰谷分時電價在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高峰時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時。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應將政策的優惠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得通過提高執行谷段電價時段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漲價。居民住宅小區以外(含商住樓、公寓、集體宿舍等)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場所對應的電價政策執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通知》要求,電動自行車戶外利用充電設施充電的費用包括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個費用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通知》提出,對尚未實現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居民住宅小區,鼓勵產權單位向電網企業整體移交供電設施并籌措改造資金、預留改造空間,為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直接供電創造條件;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直供電改造方案編制,輔助做好資金預測,及時完成裝表接電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
《通知》中明確
2025年1月1日以后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原則上
應當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
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
推高充電成本
《通知》原文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 省市場監管局
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
蘇發改價格發〔2024〕1100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嚴格落實充電電價政策
(一)各類供電主體(包括但不限于電網企業、非電網供電主體、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等)為居民住宅小區內(以居民小區圍墻為界,如未建圍墻,則以居民小區建筑區劃紅線為界)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供電,無論采用何種供電方式,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建設運維充電設施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第三方運營商等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后在12個月內應保持不變;峰谷分時電價在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高峰時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時(具體見附件)。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應將政策的優惠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得通過提高執行谷段電價時段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漲價。居民住宅小區以外(含商住樓、公寓、集體宿舍等)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場所對應的電價政策執行。
(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地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盡快推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升級改造充電設施,為實現按充電電量計量創造條件。
二、明碼標價保證收費透明
電動自行車戶外利用充電設施充電的費用包括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個費用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充電服務費包括場地租金、設施設備折舊、人工費和合理回報,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等與經營者協商確定,協商時應充分考慮集中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確定公允的服務費標準。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短信、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及時發送充電時長、充電電量、充電單價、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金額等信息,確保收費結算清晰透明。
三、推動電網直接供電改造
對尚未實現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現有居民住宅小區,鼓勵產權單位向電網企業整體移交供電設施并籌措改造資金、預留改造空間,為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直接供電創造條件;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直供電改造方案編制,輔助做好資金預測,及時完成裝表接電工作。確實無法直供電改造的,非電網供電主體應主動向電網企業申請分表,該分表僅計量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合表電價(可選擇執行分時)。難以加裝分表的,非電網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申請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核定電量,按居民合表電價計收電費且不執行分時。
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原則上應當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推高充電成本。涉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建設的電網接入工程按照國家、省和地方現有政策執行。
四、依法加強電價收費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投訴舉報等情況,加強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指導各成員單位主動規范自身充電收費行為,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
附件: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電價表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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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電力行業協會 交匯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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