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讀一判,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日固定學習會。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們于2024年12月4日集體學習的案例。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們學習分享的案例,將隱去主體及案號信息。給您帶來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可以點擊底部菜單欄,聯系我們。
【正文】
【裁判要旨】
漁船所有人作為會員與某漁業互保協會訂立漁船互助保險合同后,漁船所有人是否有權獲得互保金,應當根據漁船是否在互保期間內發生了互保事故、是否存在除外責任的情形來確定。
漁船所有人因自愿退出海洋捕撈業而獲得的政府補助金,是政府為推進減船轉產、鼓勵企業或漁民轉入其他行業而給予的鼓勵金,數額與減船功率相關,與漁船價值無關,故補助金并非對互保事故引起的漁船損失的賠償或補償,某漁業互保協會無權以漁船所有人已獲得減船轉產補助金為由拒絕支付互保金。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
《農業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
【法院查明】
2017年,喬某春在某漁業互保協會為“遼大中漁X”捕撈船投保并支付了互保費5700元。某漁業互保協會向喬某春出具了《漁船互助保險憑證》。憑證載明,喬某春為某漁業互保協會會員,承保船舶為“遼大中漁X”捕撈船,船舶價值30萬元,互保金額15萬元,互保費5700元,互保期限為2017年9月23日00:00起至2018年9月22日24:00止,互保責任為綜合互保責任(包括全損互保責任、第三者碰撞互保責任和部分損失賠償互保責任)。
憑證背面的漁船互保條款第三條“互保責任”規定:“(一)全損互保責任:1、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互保漁船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2、……”第六條“除外責任”的第一項為“船舶不適航”。第七條第九項規定:“會員自互保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向本會經辦機構提出索賠,或不提供必要文件和證明的,視為自動放棄權益處理。”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了會員索賠時應提供的材料。
2017年10月29日晚21點,“遼大中漁X”船在N33°00′/E 125°45′處站錨,天氣惡劣導致船后艙進水,11名船員獲救后船舶沉沒滅失。大連中山漁港監督于同年11月出具了事故調查報告、結案報告和滅失證明。事故調查報告載明:“……(一)事故原因:根據船員筆錄分析,由于當時天氣惡劣,船后艙密閉不嚴,海水涌入,使船只失去浮力,最后導致船舶沉沒。(二)事故性質:根據船員筆錄及天氣網記載,當時風浪太大,使船后艙進水,失去浮力,此次事故屬于一起自然災害事故。”喬某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供其中8名船員的船員證、大連市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出具的《關于宋某凱、倪某禮漁業船員證書情況說明》和《關于宋某凱、倪某禮發證情況的說明》,證明事故發生時其中兩人具備三級船長資質,一人具備一級輪機長資質,其余五人具備漁業船員資質。
2017年,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大連市捕撈漁船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載明“……國家以贖買漁船的方式支持漁民和企業自愿退出海洋捕撈業,所有人自愿簽訂退出協議,不再從事捕撈。申請淘汰漁船須真實存在、證件齊全、船證相符。漁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魚礁后,由各涉海區市縣(先導區)漁業主管部門為漁民或企業開具《海域捕撈漁船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滅失漁船由漁港監督部門開具《漁業船舶滅失證明》),并注銷船舶證書證件,功率指標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收回上繳國家……為加大推進減船轉產力度,對減船轉產的企業或漁民按照減船功率給予8000元/千瓦的補助……”2017年11月24日,喬某春向大連市漁政監督管理局遞交了自愿減船轉產申請書,其中申請理由一欄寫明“船海損,已滅失”。
同日,喬某春簽署了漁船減船轉產承諾書和漁民減船轉產協議書,承諾不利用報廢拆解漁船功率指標制造漁船及不非法從事捕撈業,保證今后不再購置、新建捕撈漁船從事漁業捕撈生產。喬某春獲得漁船減船轉產補助金96.8萬元。2018年8月20日,大連市中山區漁政管理所出具了漁船滅失證明,載明漁船滅失原因為船艙進水沉沒滅失。相關行政機關陸續出具了船舶注銷/中止登記證明書和船舶證書注銷證明。
喬某春自2018年3月起多次向某漁業互保協會索賠互保金,某漁業互保協會拒絕支付,理由如下:1.喬某春已經以漁船滅失為由申請了漁船減船轉產補助金,并注銷了船舶證書,故無權再行獲得互保金,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2.根據保險法律規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取得對保險標的的處分權。現保險標的已被轉化為漁船減船轉產補助金并由喬某春所有,故某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保險人沒有再行支付互保金的義務。3.補償原則是海上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喬某春因漁船滅失已獲得遠超漁船價值的減船轉產補助金,故無權再行主張互保金。4.即使喬某春未獲得漁船減產補助金,其也無法獲得互保金,因為:漁船人員配置不合格、船后艙密閉不嚴,船舶不適航,屬于漁船互保條款約定的除外責任情形;喬某春未按照漁船互保條款的約定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交索賠的必要文件和證明,視為其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喬某春與某漁業互保協會訂立了合法、有效的漁船互助保險合同。喬某春已支付了互保費,其漁船在互保期間內發生互保事故發生損失后,某漁業互保協會應及時向喬某春支付互保金。涉案漁船因自然災害而沉沒滅失,該事故屬于漁業互助保險合同“互保責任”約定的“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互保漁船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情形,即在互保期間內發生互保事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喬某春在已經獲得減船轉產補助金的情況下,是否有權獲得互保金;2.喬某春是否在漁業互助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某漁業互保協會索賠;3.是否存在“船舶不適航”的除外責任情形。
一、喬某春在已經獲得減船轉產補助金的情況下,是否有權獲得互保金:《大連市捕撈漁船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載明,發放減船轉產補助金的原因是為支持漁民和企業自愿退出海洋捕撈業;申請人的漁船沒有滅失的,須拆解或改作人工魚礁并由相關行政機關開具《海域捕撈漁船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申請人的漁船滅失的,由漁港監督部門開具《漁業船舶滅失證明》;補助的數額按照8000元/千瓦的標準、根據減船功率確定。喬某春遞交減船轉產申請書時,寫明船舶的狀態為因海損而滅失,在此種情況下,相關行政部門審核后仍準許喬某春減船轉產并向其發放補助金。
可見,減船轉產補助金不是對涉案漁船滅失的補償,亦不包含對涉案漁船滅失的補償,因為涉案漁船在申請減船轉產前已經滅失且滅失與減船轉產無因果關系;喬某春獲得補助金是因為其自愿退出海洋捕撈業,不是因為其漁船滅失;補助金的數額僅與減船功率有關,與申請減船轉產時漁船是否滅失及船舶價值無關。某漁業互保協會提出的喬某春因漁船滅失而獲得漁船減產補助金、保險標的已轉化為減船轉產補助金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某漁業互保協會主張國家是以“贖買漁船”的方式支持漁民和企業自愿退出海洋捕撈業,故發放補助金后涉案漁船歸國家所有,喬某春喪失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故無權主張互保金。涉案漁船系因自然災害而滅失,喬某春于船舶滅失時失去船舶所有權。在申請減船轉產補助金時,喬某春已申報涉案漁船為滅失狀態,已滅失的物體不存在所有權,更不能產生所有權的轉移,故減船轉產補助金的發放不能導致涉案漁船歸國家所有、喬某春喪失所有權,某漁業互保協會的上述主張不成立。
綜上,減船轉產補助金與互保金沒有關聯性,既沒有替代關系亦沒有重合關系;喬某春獲得減船轉產補助金既不是基于轉讓船舶所有權,亦不是基于船舶滅失,與其索賠互保金所依據的事實不同;喬某春并非從某漁業互保協會獲得減船轉產補助金,其獲得減船轉產補助金的合法性及數額的大小與某漁業互保協會無關。某漁業互保協會從未向喬某春支付互保金,其提出的喬某春已獲得減船轉產補助金、再獲得互保金將不當得利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喬某春是否有權獲得互保金,僅依據其與某漁業互保協會之間的漁業互助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及相關事實進行判斷。
二、喬某春是否在漁業互助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某漁業互保協會索賠:《漁船互助保險憑證》背面的漁船互保條款第七條第九項規定,會員應自互保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索賠。涉案漁船于2017年10月29日發生事故,喬某春自2018年3月起多次向某漁業互保協會索賠,故喬某春在漁船互保條款約定的索賠期限內向某漁業互保協會提起了索賠,喬某春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亦涵蓋了索賠應提交的材料,某漁業互保協會不能以喬某春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持相關資料索賠為由拒絕賠償。
三、是否存在“船舶不適航”的除外責任情形:某漁業互保協會主張涉案漁船人員配置不合格、船后艙密閉不嚴,屬于漁船互保條款約定的除外責任中的“船舶不適航”,故某漁業互保協會不應向喬某春支付互保金。涉案漁船長20米,主機總功率121千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附件4海洋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的規定,該船應配備三級船長1名、助理船副1名、三級輪機長1名。
事故發生時船上有11名船員。喬某春提供了其中8名船員的船員證、大連市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出具的《關于宋某凱、倪某禮漁業船員證書情況說明》和《關于宋某凱、倪某禮發證情況的說明》,證明8人中2人具備三級船長資質,1人具備一級輪機長資質,其余5人具備漁業船員資質,符合最低配員標準的規定。某漁業互保協會未舉證證明這11名船員的資質不合格,故其提出的人員配置不合格的主張不成立。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營運檢驗報告均載明“遼大中漁15X”船經檢驗合格,可以證明船舶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是適航的;主管機關大連中山漁港監督調查后認定海損事故屬于自然災害事故,而非由于船后艙密閉不嚴導致的沉船事故,故船后艙密閉不嚴不能證明船舶不適航。
綜上,某漁業互保協會未證明漁船不適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涉案漁船在互保期間內因發生互保事故而沉沒滅失,不存在漁船互保條款 “除外責任”約定的情形,某漁業互保協會應按照《漁船互助保險憑證》的記載,向喬某春支付互保金15萬元。
【裁判過程】
大連海事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遼72民初【】號民事判決:
某漁業互保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喬某春支付互保金15萬元。
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