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公布司馬南偷稅案件處理情況。
經查,司馬南在2019年至2023年期間,通過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手段,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共計462.43萬元。此外,其實控企業北京某影視策劃中心通過虛列成本費用,違規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等方式,少繳企業所得稅75.32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司馬南及其實控企業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共計926.94萬元,已全部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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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范冰冰及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累計偷稅漏稅2.55億,罰款5.96億,滯納金0.33億,共計需補交8.84億元。根據“首罰不刑”,范冰冰付出8個多億代價,但其本人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當時網上一片討伐之聲。
“首罰不刑”的說法,來自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 第四款之規定: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那么,司馬南在繳納偷稅款+罰款+滯納金之后,是否就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不用像吳亦凡那樣進去踩縫紉機呢?
如果從逃稅罪角度,按照首罰不刑,從現有報道來看,他是符合條件的,應該不用擔心坐牢。
但從涉稅犯罪來看,還有個大殺器,那就是虛開發票罪,在涉稅犯罪中,最多的是發票相關犯罪。
司馬南控制的公司存在 虛列成本費用來逃稅的行為,而很多虛列成本費用,可能是涉及虛開發票行為的。當然,從公告來看,司馬南公司虛列成本費用不大,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概率很低。但這事也敲響了一個警鐘,即使是首罰且繳納稅款罰款,也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來看看另外一個會計師事務所案例:
這個案例中,雖然稅款罰款都交了,且有自首情節,但當事人被判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
根據輕稅 公眾號統計裁判文書網的數據, 2001年至2023年10月,公開的危害稅收征管罪裁判文書總數 量 52569 件。
稅收犯罪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簡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主,占72.3%(38891件);其次為虛開發票罪 (即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占8.7%(4685件),兩項合計占8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占6.0%(3204件);逃稅罪/偷稅罪占4.9%(26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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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討厭司馬南,但那是因為他的言論,一碼歸一碼,他作為一個納稅人,補稅加罰款這些,他已經承擔了。
假如他公司真的存在虛開發票行為,筆者也并不希望他因為虛開發票而進去,而是期望能對虛開發票的涉稅犯罪進行修訂,如果沒有導致國家稅款損失,僅僅因為虛開發票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刑罰過重;如果虛開發票導致稅款損失,那完全可以按照逃稅罪來追究責任。
從罪罰相當原則,應該考慮廢止(或修訂)虛開發票罪,對很多企業來說,一不小心可能就處罰虛開發票行為,當然,對這些虛開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可以的,但是否給予刑事處罰,還是要看虛開行為本身的危害性。另外,對虛開的嚴刑峻法對經濟發展是否有利,也是需要加以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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