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之前寫過一篇文章,呼吁下調稅收滯納金比例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滯納金改成“遲納金”,比例仍然維持在萬分之五,值此修訂之際,覺得比例過高的,不妨去反饋意見反饋的人多了,或多或少還是會考慮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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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改成“遲納金”,可能也是為了規避《行政強制法》里關于滯納金的規定帶來的爭議。
一直以來,對于稅款滯納金能否超過本金,存在極大爭議,法院判決對此也有差異,兩種觀點都有支持。
筆者認為,稅款滯納金不適用《行政強制法》的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理由倒不是什么“特別法”優于“一般法”,而是繳納稅款的義務本身就不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繳納稅款的義務是來自稅法,并不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那么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或罰款,自然也不適用《行政強制法》,如果稅款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那么對逃稅行為的罰款是否也不能超過1倍呢?
《行政強制法》是對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行為加收罰款或滯納金,而逾期交稅本身就不是“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稅收征收管理法》里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根本就不是《行政強制法》第45條所說的加收罰款或滯納金。
筆者的觀點,稅收滯納金(或遲納金)還是屬于利息性質,是對資金占用的時間性補償。對多交的稅款,相當于稅局占用納稅人資金,退還時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既然如此,對于遲交的稅款,則不妨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稅局相當于賺個銀行貸款的錢,也基本可以了,或者降到按日萬分之二左右,相對合理一點。目前年化18.25%,遠超4倍LPR,還是有點高了。至于處罰當事人,可以同時提高罰款倍數來實現懲罰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五十九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狀態:已發布 結束日期: 2025-04-27發表我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健全稅收征管法律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按照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部署,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基礎上,研究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5年4月2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頁主菜單“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在《財政法規管理系統》(網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棗林前街68號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郵政編碼100053);或者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稅政司(郵政編碼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對照表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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