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于華醫網
又一省宣布,將對院外處方強化監管。
近日,山東衛健委公開發布《山東省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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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句尤為引人關注:醫療機構應當將外配處方統一納入本院藥事管理范圍,按照醫療機構藥品遴選制度和程序,由臨床科室申請、藥事與醫務等管理部門審核、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最終審批,建立外配處方藥物管理目錄并動態調整。
這意味著,院外處方管理開始全面“院內化”,院外處方以后要有進院的門檻了。
外配處方,難度大了!
哪些處方可以外流,《管理規定》明確了三種情形:
(一)患者因病情需要,在醫療機構門(急)診就診期間需使用本機構未配備的藥品;
(二)患者主動要求,需在醫療機構門(急)診就診期間到本機構外購買藥品;
(三)醫師根據病情需要,為門(急)診或住院患者開具已經納入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本醫療機構暫時未能配備的藥品或特殊治療方案的藥品。
如前所述,所有外配處方都要納入外配處方目錄并進行管理,對于未納入外配處方藥品管理目錄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批流程和管理措施,并通過信息化方式對此類處方進行全流程監管。
為了更好進行信息化管理,《管理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在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IS)加入外配處方藥物目錄并定期更新,支持開具外配處方功能。所有外配處方應統一使用HIS系統或集成至HIS系統開具,經本機構具有審方資質的藥師審核通過后使用。
如果說進院、醫師審核都在增加醫生出具外配處方難度的話,那么對患者的解釋說明,是醫生額外增加的工作。
《管理規定》表示,醫師在開具外配處方前應向患者進行充分告知,解釋當前外配處方的政策要求,取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后方可開具。
當然,對于外配處方,醫療機構責任也有增加,文件要求醫院應當完善本機構外配處方管理制度,明確外配處方開具的原則、要求、范圍、流程及注意事項等,規范醫師開具外配處方,確保滿足臨床診療和患者就醫需求。同時,醫院應當加強醫師關于處方開具相關管理要求的培訓。
醫生注意:監管力度大,
這些藥品嚴禁開具外配處方
為了強化監管,山東衛健委還將出臺外配處方統一的格式,在明確處方同時,將處方監管到人,誰處方的、誰審核的一目了然。同時,處方的反面還有外配處方的相關政策宣傳,讓患者了解,醫生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了。
為了防止外流處方為利益引導下的處方,經濟性、必要性被特別點出。《管理規定》強調,醫師開具外配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簡便、適當的原則,嚴格掌握適應癥、配伍禁忌和用量。
在外配處方管理部分,《管理規定》還指出:除已經納入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外,嚴禁醫師為住院患者開具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已有同類或藥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應、非臨床必需(如輔助性藥物)等藥品的外配處方。住院患者確需使用本院未配備的藥品時,應按照醫療機構藥品臨時采購程序為患者配備相應藥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院外購買藥品。
《管理規定》還要求,外配處方應嚴格執行通用名處方制度,嚴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薦具體企業的藥品,不得引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
此外,在監管方面,《管理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將外配處方藥品納入院內使用藥品一并監管,建立完善處方使用監測、評價、預警、干預機制,定期對開具處方的臨床科室、醫師,以及開具的藥品品規、數量、金額等實行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將外配處方點評納入醫院處方點評范圍,圍繞外配處方用藥指征、選用情況、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藥品等方面開展處方點評,定期通報外配處方使用情況。對不合理使用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及個人,及時預警并干預不合理用藥行為。
多地整治違規外配處方
2023年10月,浙江衛健委曾發布《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明確從院外處方定義、到院外處方目錄產生,再到處方和監管,對院外處方的整個流程進行了規范,并指出醫師在開具外配處方時應加強知情告知,與患者進行充分溝通,并尊重患者的選擇權。醫師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處方到指定藥品零售企業購藥,不得在外配處方上書寫與診斷治療無關的信息。
2024年1月四川省衛健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的通知》,要求醫師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處方到指定藥品零售企業購藥,不得在外配處方上書寫或標識與診斷治療無關的信息,除特殊情形外,處方上不得出現商品名。
除浙江、四川外,截至目前,已有北京、重慶、廣東、山西、黑龍江、青海等省份就公立醫院外購藥物的管理進行規范和整治。
2023年3月,浙江省某市曾公布相關管理整治工作情況。從這一整治工作來看,處方外配過程中,處方不規范、個別醫生與藥店之間存在利益聯系,可能是飛檢針對的重點。
當時,該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第八紀檢監察組會同該市市場監管局,抽查了市區3個街道6家藥店持有的部分外配處方箋,發現存在醫院處方箋編號登記不到位、醫生開具處方箋形式不規范等問題。該市衛健局黨建室負責人當時對媒體介紹,該市兩家醫院有4名醫生因故意引導患者到指定藥店使用外配處方、違規使用非本單位處方箋規避監督等行為,分別受到解聘、通報批評并扣罰績效考核獎處理。
其中,針對醫生安排患者去指定藥店購藥并收取回扣等問題,多個省市已開展過專項整治。
2023年5月以來,青海省衛健委開展“全省醫療機構醫生安排患者去指定藥店購藥”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重點針對部分醫生要求患者去指定藥店購藥并收受“回扣”等行為,采取排查、整治、規范相結合的方式,以重點科室、重點人員、重點藥品、重點線索為突破口,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專項整治結束后,相關工作轉向常態化,在行業內形成監管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的長效機制。
此前,廣東、福建等地也出臺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一經發現仍有醫療機構存在違規指定零售藥店購藥、牟取不正當利益、加重患者負擔等情況,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021年11月,廣東省衛健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外購藥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外購藥物管理,建立外購藥品使用目錄,醫師不得開具目錄外藥品外購處方,不得指定藥房。
近年,在新醫改政策的持續推進下,院外市場得到越來越多的發展機會。與此同時,隨著醫藥行業反腐持續深入,院外市場已被納入監管。
目前,多地布局醫療、醫保和零售藥店三方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店消費信息的三方共享。患者憑醫院流轉處方和智能提示信息,可自主決定在院外藥店購藥,處方流、資金流、信息流全面暴露在“陽光”之下。
來源:“華醫網”微信公眾號,華醫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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