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的家庭總是存在很多風險。
2024年底,我們有位女當事人急匆匆地要離婚,但她這個訴訟離婚,法院鐵定不會判離。
女方說,她和男方是2001年結婚的,現在都二十多年了。當年男方自己做生意,全國各地跑來跑去,他們結婚后聚少離多。但真相是,結婚幾年后,男方在外面有了女人,一開始是幾個月回一趟家,后來干脆就不回家了。她已經至少十年沒有見到他了,打電話他不接,發信息他不回。
后來她了解到,男方外面的那個“家庭”已經存在十八年了,兩個私生子都已經出國留學了。
我說,都這樣子了,為什么不早點辦離婚?
她說,曾經男方要求離婚,但是男方除了和自己生了一個女兒,別的什么都沒給過,她希望男方能一筆賠償金,然后兩人好聚好散。但是男方雖然有錢,卻是一毛不拔。
她咽不下這口氣。既然拿不到賠償,她就死活不同意離婚。她心里想,總不能白白便宜了這對男女。反正她占著位置不出局,外面的女人就不能進入正室。
沒想到,男方直接懶得理她,繼續在外逍遙快活。就這樣,雙方分居一晃十幾年。
從法律上來講,事實分居這么久,符合一次判離的條件。
但是,最近男方的表哥找到女方,說男方生病了,是癌癥,看樣子沒多久了,要求回歸家庭。
女方不接受,和男方大吵一架,她的意見是,男方在外面有家,男方的錢都給了那個家,那個家有義務照顧男方,和她沒關系。
但是男方外面的那個女人,在男方確診后就找不到了,而兩個私生子遠在大洋彼岸,打電話給他們,沒一個接聽。
為什么會這么慘?主要問題并不在于男方得了絕癥,而是因為男方這五年來的生意一直在虧損,早就沒錢了。因為經濟糾紛導致被強制執行,要不是得了重大疾病,連房子都要被收走了。
當然,有錢沒錢和女方沒啥關系。女方要求盡快起訴離婚,擺脫這種尷尬的關系。
我告訴她:“法院不會判離,因為從法律上來講,配偶得了重大疾病,另一方需要承擔扶養義務。”
女方說:“那他背叛了我這么多年,法律怎么懲戒他?”
我說:“我理解您的感受,但是他現在這情況,錢也沒了,人也不行了,您得面對這個現實。”
女方堅持要離婚。
我說:“那行,您先把結婚證發給我們,馬上給您做材料提交法院立案。”
“沒了。”女方說:“結婚證早就被我撕了……”
于是,我只好讓劉律師去民政部門,幫她開結婚證明。
但是沒能開出結婚證明,因為民政局查來查去,查不到她的結婚信息,實際上,根本找不到她當年的婚姻登記檔案。
奇了個大怪。
女方說:“沒有婚姻登記檔案,是好事吧?我是不是就不用離婚了?”
我說:“不行,現在他們找不到檔案,萬一后續哪天又找到了呢?這樣的事情并不是沒發生過。”
女方說:“那怎么辦?”
我要求女方詳細回憶一下當年怎么辦的結婚。
女方說:“當年我們那個地方辦結婚證,不一定都是男女兩個人去鎮上的民政辦,有一些是父母去給辦的,比如我的結婚證就是父親拿回家的。”
于是,我們盡快聯系了女方父親,問當初結婚證是怎么去鎮民政辦拿的。她父親說,他并沒有去民政辦,當初是給了鎮上的鄭黑漆二百塊錢,讓鄭黑漆去辦的。因為鎮上很多人都找鄭黑漆辦,所以他也找了他。
我讓她父親盡快把鄭黑漆找出來問清楚,但是他說:“鄭黑漆好酒,五年前喝死了。”
這可咋辦?后來,我讓她父親好好想想,認識的人當中,還有誰找鄭黑漆辦過結婚證。她父親想也沒想,說:“本村楊大棒家的兒子當年結婚,也是找鄭黑漆辦的結婚證,后來也是楊大棒給我推薦的鄭黑漆。”
獲得這些信息后,我基本可以確定怎么回事了。
于是,我和劉律師一起開車遠赴女當事人的老家,找到她父親,又一起去了楊大棒家。在一眾人面前,我說出了我的懷疑。他們翻箱倒柜地開始找當年的結婚證……
后來經過最終確認,結果如我所料,楊大棒的兒子和兒媳在民政部門也不存在婚姻登記檔案。
那結婚證是假的。
既然女方和男方不存在法律上的事實婚姻,也就不存在離婚一說了。雙方從根本上就是一個同居關系。
男方沒能如愿回歸家庭,但在他最后的治療期間,他和女方唯一的女兒,還是去醫院照料了他全程。
沒錢,沒人,后事簡簡單單,一直到下葬,女方也沒去瞧他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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