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監控視頻,兩版“事實”陳述,七萬元賠償爭議——青島行人相撞案,為何越澄清越“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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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兩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發爭議,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回應,關于“安全距離”表述存在使用不恰當的問題。法院還提供了事發現場公共場所視頻,并詳細介紹案發情節。
本以為隨著視頻的公布,此輿情會進入結束期。沒想到的是,該視頻在網絡上再次發酵,為研究輿情成因增加了新范本。
01
監控曝光引發二次輿情
此事件最早緣起于一則普法案例:青島一老人因突然轉身與后方行人相撞,法院調解認定雙方均有過錯,而后方行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賠償老人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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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被廣泛傳播后,引發公眾質疑,甚至令很多法律界專業人士表示不解。一是法律未明確行人安全距離標準,引發公眾對司法裁量邊界的討論;二是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異常行為”承擔更高注意義務;后方行人難以預見突發轉身,次責比例或偏高。調解結果有“息事寧人”之嫌,顯失法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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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央視《法治在線》聯系到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法院回應,關于“安全距離”,表述存在使用不恰當的問題。法院還提供了事發現場公共場所視頻,并詳細介紹案發情節:該案例發生于2023年5月19日,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事發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真實案情與普法案例介紹的案情以及網傳的案情存在較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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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網傳撞人的是男性,實際上是女性,在發布的普法視頻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劉某和王某指代,并未體現二人性別。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從現場監控視頻看,原告并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只是緩慢轉身站住,此時原被告之間尚有一定距離。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表述不當。真實案情中,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況的問題。
隨著監控視頻的公布,新的輿情產生了。
02
案例很相似,結果大不同
很多輿情,是因為信息不對等等原因導致的。一般情況下,隨著更多事實的公布或情況通報的發布,輿情就會迅速消失。當然,也有例外。
輿情秉持屬地管理原則,哪里出事哪里發布通報。如果事關重大,本地發布信息不足以服眾時,往往會提級發布。若提級發布還缺乏力度,則需要由媒體介入。媒體的層級越高,權威性就越強,越有利于信息擴散。
比如這次,就是以央視《法治在線》采訪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的形式進行了發布。
可為什么如此高層級的媒體報道出了真實情況,公眾依然不買賬呢?
一方面有人質疑此監控視頻和前面提到的普法案例到底是不是一個案子;另一方面,如果視頻是真實的,其所反映出的現實情況,與調解結果差距太大。
視頻中,年長女性在路上只是緩慢轉身站住,沒有移動,而后面的年輕女性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將其撞倒。這是不是有點像機動車行駛,前車剎停準備掉頭,后車不管不顧直接撞上去,你說這是誰的責任呢?但以上案例,調解了半天,撞人者倒是次責,這就讓人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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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事情曾在重慶發生過。據重慶南岸區人民法院官網顯示,2023年3月4日14時許,李某與妻子在南岸區彈子石輪渡碼頭附近的濱江步道行走時,被倒退取景拍攝的游客楊某撞倒,導致左側股骨轉子間骨折,屬九級傷殘,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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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楊某賠償李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5萬余元。
兩起事件都是由行人走路時相撞引發,都是由于被告的不小心,導致原告受傷。可為什么結果卻大相徑庭呢?
03
一場“低級錯誤”引發的蝴蝶效應
我注意到,由“兩行人相撞案”引發的輿情,其信源主要來自兩個:一個是青島廣播電視臺《法治青島》欄目,一個是青島中院的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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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內容相差不大,前者還采訪到李滄區法院的立案庭庭長韓繼升,他也因此深陷輿論漩渦。
《法治青島》欄目首播于2024年6月4日,由青島政法委和市廣播電視臺聯合打造,旨在發揮電視媒體融合傳播優勢,在全社會營造尊崇法治踐行法治的濃厚氛圍。《法治青島》為周播欄目,設置多個特色板塊,宣傳法治青島、平安青島建設成果,展示典型普法案例,講述先進人物故事。
按照網友提供的截圖,在青島中院的微信公眾號上查到2024年11月11日的推文,發現該文章已經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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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更早的信源,是來自“青島李滄法院”的新媒體賬號。該賬號于2024年10月31日17:00發布了一篇名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丨李滄法院:走路時二人相撞,責任如何承擔?》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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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與青島中院文章對比發現,除了當事人由甲乙替換為王某劉某外,其他地方并無關鍵改動。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區級法院把相關文字報到上級法院,上級在做調整后發了出來。
04
普法反效果是如何產生的?
就一段路人相撞的視頻,引發了一前一后兩起重大輿情:第一階段是質疑被告判得重,第二階段是質疑被告判得輕。其背后,各有原因。
以往,我說輿情的誘因,往往是四個因素,即信息不對等,表達不充分,傳播不及時,觸達不精準。但這個案例中,會發現哪個也不沾邊。那就再加一條,叫表述不準確。
新聞也好,普法也罷,能進行藝術加工嗎?當然不行。我們上小學都學過看圖說話,如果按照該視頻,讓一個五年級小學生來寫事情經過,相信他也寫不出這樣曲解事實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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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寫作水平不如小學生,那又是什么?故意造假,增加案例的矛盾沖突?把本來是兩名女性當事人以漫畫的形式改成男性,讓諸多媒體躺槍?機關單位要求最基本的寫作素養就是還原事實。如果這個都做不到,還有什么資格搞宣傳呢?
這么明顯的有違常理的內容,但凡李滄區法院、青島中院、青島廣播電視臺有人多問一句,也不至于造成今天的結果。
如果說第一階段輿情是寫作水平問題,那么第二階段輿情就是調解能力問題。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只能從既有案例中做出對比。
縱觀此事件,之所以多次成為熱點,恰恰反映出公眾面對此類司空見慣的小事時的不知所措:如果這樣的事攤到我頭上,該怎么辦?在法律事件的公共傳播中,法院該如何與社會情緒“對上話”,維護法律權威和自身公信力?處理不好,會成為社會焦慮的放大器;處理得好,將是公眾情緒的安慰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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