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女子為買房將40余克的金項鏈和10余克的金戒指作為定金交給男子。事后,男子違約,被女子訴至法院。1月30日,極目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青海省天峻縣人民法院判決男子返還上述財物,如不能返還,則折價賠償。關于折價賠償的金額,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判決書載明,涉該案黃金飾品的價值應當按照交付時的價值確定,而非女子主張時間節點的金價。由于黃金價格上漲,兩者價格相差220余元/克,涉及金額12000余元。
![]()
圖文無關 來源:視覺中國
2024年2月27日,女子浪某和男子尕某某經口頭協商,由尕某某協助浪某購買一套房產。經尕某某要求,浪某將其所有的黃金項鏈一條(42.75克)及黃金戒指一枚(12.55克)作為定金交付給尕某某。事后,尕某某未履行協助購房義務,浪某購買房產,亦未返還上述財物。
浪某向法院請求,判令尕某某返還原告上述金項鏈和金戒指或等值現金(按照2025年4月30日的黃金市場價格856元/克,為47336.8元),并承擔浪某的訴訟指導費2800元。法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兩人之間通過口頭協商達成的定金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浪某已實際向被告交付了黃金飾品作為購房定金,履行了合同義務。尕某某在收取定金后,未能履行協助購房的合同義務,且經浪某催告后仍未返還定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據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現浪某僅主張返還定金原物或等值現金,系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未超出法律規定的保護范圍,法院予以支持。
庭審中,法院認為,定金合同中,定金的數額應以實際交付時的價值為準。本案中,雙方于2024年2月27日交付定金時,雖未書面明確約定黃金飾品的具體價值,但浪某原提供的某黃金品牌發票能夠證明該黃金在購買時的價值基礎。女子主張按近一年后的2025年4月30日金價計算,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黃金作為貴金屬,其市場價格存在波動性,這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疇。原告主張以違約行為發生后的某個時間點(2025年4月30日)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實質上是將定金返還責任與損害賠償相混淆。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定金標的物為特定黃金飾品,并非金錢債務,其價值應當以交付時雙方認可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按照交付時的價值返還更符合公平原則。2024年2月27日該品牌黃金價格為628元/克,原告主張按2025年4月30日金價計算黃金價值,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男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浪某的黃金項鏈(42.75克)及黃金戒指(12.55克)。如不能返還,則折價賠償人民幣34728.4元【(42.75克+12.55克)×628元/克】。尕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浪某支付2800元維權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來源:極目新聞(記者:柳琛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