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車是掌握駕駛技能的必經(jīng)之路
然而學員在駕考過程中
發(fā)生交通事故
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文某駕駛教練車,車載莊某(安全員),行駛在科目三考試路段時,與楊某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楊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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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文某、莊某共負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文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yè)險。因協(xié)商賠償未果,楊某將文某、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因侵權(quán)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文某系科目三駕照考試人員,莊某作為文某的安全員,應承擔對楊某損失的賠償責任。案涉教練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以外的部分,另由莊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guān)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guān)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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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三考試中
安全員作為考試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需全程保持高度警惕
確保考試車輛及公共道路安全
學員應秉持誠信原則
在考試過程中
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考試規(guī)則
來源:橫峰縣人民法院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fā)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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