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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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新書面對“萬陽櫥柜”心潮難平
耿新書是山東萬陽廚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陽廚業)法定代表人,是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興福鎮2800多家商用廚具企業老板中的一員,300多億元的年產值,“也有我的一份貢獻”。
但是,最近一段時間,耿新書很煩——2020年,耿新書42歲那一年,遭遇了一場官司,沒想到一打就是五年,至今還未結束。
把耿新書告上法庭的,不是別人,而是他本村一個親戚,“沒想到,作為一個長輩,他會告我,他經濟實力雄厚,社會關系廣闊,我和他根本不在一個等量級上”。
“感覺像做夢一樣”的耿新書,“被迫踏上打官司這條路,通過打官司,品嘗了酸甜苦辣,看到了很多,也領悟了很多”。
在全國經濟下滑的情況下,2025年4月17日召開的博興縣切實解決執行難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以及2025年5月20日正式實施的《民營經濟促進法》,讓作為博興縣民營經濟一員的耿新書,看到了一線希望,“希望在法院和政府幫助下,盡快案結事了,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企業不被垮掉”。
排除妨害案,申請抗訴未獲支持
2025年5月2日,人們都沉浸在五一假期的快樂之中,耿新書走出了拘留所——因為未申報財產,4月17日,他被博興法院決定司法拘留15日。
耿新書被法院司法拘留,緣于本村他的姑表姨父王某德和他的一場官司。
就是因為這場官司,2024年7月,他妻子和他離婚了。唯一的住宅,離婚時給了兒子。如今,他住在了萬陽廚業廠房北側的鐵皮房里。
2007 年,耿新書所在的東毛村村委會,為了籌集修路資金,于當年 2 月、6 月和 10 月進行了三次出讓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拔地”競拍活動,出價最高者獲得競拍土地永久使用權,拔地原則是“先交錢,后拔地”。
耿新書告訴筆者,在 2007 年 2 月村委會“拔地”活動中,對于村委會東鄰12.7畝土地,耿新書給村委會交了16萬元的拔地款,“當我出到12萬時,時任村委會主任王某德,為了得到這塊地,私下讓我退出,放棄競拍,他答應我,等代他競拍的村民謝某春競拍下來這12.7畝土地后,從中給我分割一塊東西20米、南北90米大小的土地,讓我無償使用”。后來,王某德順利以 12.1 萬元低價拿到這塊土地,“他欠下我這樣一個人情。”
2007 年三次“拔地”后,村里剩余了包括案涉1200平方米土地在內的部分土地沒人競拍,之后,這些沒有競拍出去的土地,村委會都種上了樹木。
耿新書接著介紹說,但是,王某德低價拿到土地后,沒有兌現諾言,2014年1月,耿新書再次找到時任村主任王某德,要求兌現承諾,“王某德不舍得把村委會東鄰12.7畝土地分割給我使用,但他表示村委會大力支持年輕人創業,讓我無償使用1200平方米那塊閑置的案涉土地建廠創業”。
耿新書投資近百萬元,歷時兩年多時間,于2015年把廠房建設完畢并開始營業。繳納了數萬元耕地占用稅和有關罰款的萬陽廚業,經過五年時間的艱苦經營,逐漸打開了市場,開始盈利。
耿新書沒想到,2020年11月,王某德將他和妻子及萬陽廚業訴至博興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萬陽廚業排除妨害,清除案涉土地上的地上物,返還案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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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案博興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2021年7月29日,博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萬陽廚業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1200平方米訴爭土地上的地上物清除并返還給原告王某德。
排除妨害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和再審,耿新書都輸了。
“但我一直不服,法院根據王某德提供的一張篡改過日期、加蓋未備案的假公章的9萬元所謂拔地收據,以及法官對兩位村民的談話筆錄,就認定案涉土地是王某德的。我申請對這張9萬元收據進行司法鑒定,均未準許,判決書對此也未作任何解釋。對這樣的判決,我一萬個不服”。
于是,耿新書申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2024年6月27日,濱州市檢察院受理了抗訴申請,后決定延期審查。
2025年3月21日,耿新書到濱州市檢察院遞交《延長審查期限申請》時,該院給他送達了2024年11月19日做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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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濱州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的理由有兩個:
第1, 該案并非土地權屬糾紛,申請人主張該案系土地權屬糾紛,該主張不能成立;
第2, 申請人稱王某德提交的競價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相關證據系偽造,所加蓋的印章不真實,但王某德主張與該村委會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關系,且該村委會并未否認王某德的權利來源,申請人也沒有有效證件可以證明該合同無效,故申請人主張王某德對案涉土地不享有使用權,理由不能成立。
耿新書說:“拿到這個決定書,我鼻子都氣歪了,檢察院這兩條所謂理由,和法院的理由如出一轍,對我們提交的那么多證據,卻未作任何評價!”
租金案,博興法院正在審理中
就在耿新書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期間,王某德再次將耿新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萬陽廚業和耿新書及耿新書妻子向其支付案涉土地租金83萬余元、土地占用費近28萬元共計1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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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案王某德訴求
王某德起訴之前,2024年4月18日,博興法院依據王某德當日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做出民事裁定,凍結萬陽廚業、耿新書及其妻子銀行存款 114 萬元或查封其相應數額的財產、權益。
7月12日,博興法院行政庭首次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庭審中,耿新書申請法官“向興福鎮政府調取王某德交納案涉土地9萬元土地費存根以及向博興縣農村信用聯社調取村委會將該筆土地費存入銀行的存款憑證或現金收款憑證”、“將該案移交民庭審理”等問題未獲支持,申請該案主審法官回避。
該案主審法官回避該案后,7月18日,法院變更行政庭庭長主審該租金案。
因行政庭庭長工作調動,租金案再次更換法官。
2025年3月20日,租金案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
萬陽廚業、耿新書及其前妻在庭審中答辯指出:
第一,案涉土地所有權人和出租人是東毛村委會,萬陽廚業是案涉土地第一承租人,本案原告王某德不是案涉土地出租人,無權向答辯人主張案涉土地租金。
第二,案涉土地的租金和占用費,應由出租人東毛村委會向萬陽廚業主張,王某德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第三,即使認為原告王某德是案涉土地出租人,答辯人應當支付的租金和占用費金額應為零元。
退一步來說,即使認為王某德是案涉土地的出租人,從 2014 年起萬陽廚業開始租用案涉土地時,時任村委會主任的王某德并沒有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至今已有 9 年多年時間。且在這 9 年多時間里,王某德也沒要求過答辯人支付租金,由此,應當視為租金約定為零元,那么,答辯人應當支付的租金金額應為零元。
案涉土地出租人實際上是東毛村委會,同樣是閑置的村委會土地,雖然在 2007 年沒有通過競拍拔地租賃出去,但閑置到 2014 年租賃給了萬陽廚業,那么,同樣是租賃給本村村民閑置的村委會土地,租金標準應當一視同仁,以 2007 年租賃的租金標準來計算案涉土地的租金——以王某德2007年2月租賃12.7畝(8466.709平方米)村委會收取了12.1萬元永久使用的最高金額標準計算,案涉土地面積 1200 平方米,租金金額應為 17148 元。即使把 2007 年至 2014 年的通脹率計算進來,租金金額應為21040.01元。
第四,即使認為原告王某德是案涉土地出租人,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案涉土地租金和占用費金額計算標準應以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準。
第五,案涉土地租金的訴訟時效應從2014年起算,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答辯人有權依法不用支付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租金和占用費。
第六,答辯人耿新書及其前妻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庭審中,耿新書向法庭遞交了書面申請,請求對排除妨害案和租金案共同的一份關鍵證據——王某德持有的案涉1200平方米土地9萬元拔地款收據字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坐在旁聽席上的王某德表示,9萬元收據原件在興福鎮派出所保存。
3月26日,耿新書獲悉,9萬元收據原件確實保存于公安案卷檔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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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案9萬元收據司法鑒定申請書
目前,該租金案正在對案涉1200平方米土地進行價值評估,目前評估機構尚未出具評估報告。9萬元收據鑒定申請,是否被準許,法院尚未答復。
立案監督,檢察院未予答復
耿新書認為,王某德一直沒有提供他任職期間特別是交納9萬元拔地款的相關會計憑證,申請法院調取也未獲準,“這些憑證,被他銷毀了”。
2024年7月22日,耿新書向博興縣公安局控告王某德涉嫌虛假訴訟,職務侵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博興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于次日受理。
9月23日,博興警方向耿新書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對其控告以王某德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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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興縣公安局2024年9月20日不予立案通知書
10月17日,耿新書就博興警方不立案問題,向博興縣檢察院遞交《立案監督申請書》,“截至到2025年5月30日,七個多月過去了,我也沒有收到博興檢察院的受理通知書,更未收到處理結果通知書”。
控告侵占宅基地,警方:村委會已收回,不予立案
耿新書最新發現“王某德涉嫌職務侵占宅基地17年之久”,遂向博興公安局提出控告。2024年12月9日,博興公安局受理了耿新書的控告。
耿新書在控告書中指出:2007年,王某德利用村委會主任職務之便,侵占了271.25平方米的村宅基地(東西15.5米、南北17.5米),雖經鎮政府和村委會多次催促退還,但王某德至今也未退還,侵占村集體宅基地至今。
耿新書介紹,這個宅基地位于東毛村西北角。北鄰王某德車間,東鄰謝某田家,西鄰謝英某家,南邊是大街。當時這個宅基地給了謝某江,后來王某德又要回去了。
“我曾向中央第九督導組進行舉報,引起有關方面高度重視。政府答復我說,鎮政府已責令東毛村委會收回王某德侵占的這塊宅基地”,耿新書說,“2024年,東毛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和黨員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收回這塊宅基地。但時至今日,村委會也沒能將這塊宅基地收回”。
耿新書認為,王某德利用村委會主任職務之便,從2007年侵占這塊宅基地至今拒絕退還,涉嫌構成職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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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興縣公安局2024年12月13日不予立案通知書
12月13日,博興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以王某德“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
12月14日,耿新書到博興縣公安局領取《不予立案通知書》時被告知“村委會已收回宅基地”。
宅基地是否收回?村委會鎮政府答復
領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剛走出公安局大門,耿新書便立即給現任村支書打電話,核實宅基地是否被收回,“村支書的回答,模棱兩可”。
耿新書認為,自己作為東毛村的一位村民,有權了解并知曉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務情況,為此,他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對“王某德從2007年占的這塊宅基地”是否歸還、有無支付土地占用費等問題予以答復。
2025年3月14日,東毛村委會給予了書面答復:
——對“現在這塊宅基地王某德是否已歸還村委會”的答復是,“2024年4月份東毛村委給王某德下達了書面收回通知”。
——對“為什么讓王某德歸還該宅基地”的答復是,“上級部門調查核實王某德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通知東毛村委收回”。
——對“宅基地四周鐵瓦是誰設立的、這塊宅基地誰在使用、誰在管理”的答復是,“現此處宅基地已由東毛村委收回村集體所有。關于鐵瓦問題,下一步東毛村委將核實確認處理”。
——對“村委會是否要求王某德支付宅基地占用費及金額”問題的答復是,“東毛村委將召開黨員、村民代表大會,具體進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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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毛村委會關于宅基地問題的答復
耿新書認為,東毛村委會的這個答復,對“王某德侵占的這塊宅基地到底收沒收回;如果收回了,是什么時間收回的;宅基地四周鐵瓦是誰的,誰圍擋的,里面的鋼構是誰的”等實質性要害問題,等于沒有回答。
3月18日,耿新書就上述幾個實質要害問題,向興福鎮政府申請信息公開。
4月10日,興福鎮政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書面告知耿新書,“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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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福鎮政府關于宅基地問題的告知書
耿新書對上述問題進一步分析認為:“雖然村委會的答復模棱兩可、答非所問,但通過答復可以肯定的事實是,王某德在2024年4月以前一直在侵占這塊宅基地。”
針對這塊宅基地,耿新書還是有不少疑問:
——2024年召開村務會議要求王某德歸還其侵占的宅基地,這個村務會議是幾月幾號召開的?哪些人參加了會議?有沒有會議紀要?
——“2024年4月份村委會給王某德下達了書面收回通知”,這個書面通知在哪里?誰給王某德送達的?怎么證明送達給了王某德?
——“上級部門調查核實王某德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通知東毛村委收回”,上級部門是哪年哪月哪天通知東毛村委會收回該宅基地的?上級部門是縣政府還是鎮政府?
——該宅基地已由東毛村委收回的話,具體是哪年哪月哪天收回的?有什么證據證明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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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新書控告所指王某德侵占的宅基地
——該宅基地四周鐵瓦是誰的?誰圍擋的?里面的鋼構是誰的?該宅基地現在是否還被王某德實際占有使用?
——如果該宅基地真的被收回了,也應該是在2024年4月以后收回的,那么在2024年4月宅基地收回之前,王某德一直侵占該宅基地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王某德是否構成職務侵占?公安機關憑什么說“沒有犯罪事實”?收回了就不構成職務侵占了嗎?收回之前侵占的事實不構成職務侵占嗎?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是不是應該對該事實責令公安重新立案調查?
耿新書的“心結”
耿新書不僅對宅基地有關問題存在疑問,而且對排除妨害案等問題也存在諸多疑問,正是因為有這么多的疑問,他的“心結”一直解不開:
第一,王某德提交的案涉1200平方米土地9萬元收據鑒定問題。
在排除妨害案審理過程中,我向法院提交書面鑒定申請,申請鑒定這張收據的書寫日期、簽名及公章問題,開庭時也提請法官進行鑒定,開完庭也找過法官,法官也答應做鑒定了,可是,最后卻又不做了,不鑒定也不說明理由,判決書中對鑒定問題也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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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德20D7年10月17日9萬元假公章收據
這張加蓋未經備案的“三橫”鎮字假公章收據的日期,涂改非常明顯,把“2017”年改成“20D7”年,我認為這是想把“2017”年改成“2007”年,結果卻改成了“20D7”年,這么明顯的事兒,法院為什么不做鑒定?
2025年3月20日,在租金案開庭時,我再次提交了鑒定申請,申請對這張9萬元收據人工手寫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目前法院尚未答復是否做鑒定。
第二,我村村民紀某峰2007年10月11日的4萬元“拔地”款收據,村民手中的是經過依法備案的“一豎”鎮字真公章收據,而王某德提交的卻是“三橫”鎮字假公章收據——同一塊土地,同一天時間,同一個錢數,為什么會出現兩張不同東毛村委會真假公章的收據?有關部門能給個合理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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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紀某峰2007年10月11日4萬元真公章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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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德提交的村民紀某峰2007年10月11日4萬元假公章收據
第三,王某德侵占村委會宅基地問題,我向公安控告他職務侵占,公安不立案,對我說東毛村委會收回了,我向東毛村委會和興福鎮政府申請信息公開,給我的回復并未確定東毛村委會已收回該宅基地。這個問題怎么解釋?
第四,關于檢察院抗訴問題。我向檢察院交了10多份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檢察院沒支持抗訴,也沒給我任何合理的理由,只是認為走了拔地流程,錢交了,那么我想問的是,謝某生在公安局做筆錄,講得很清楚,他2007年8月就因個人生意不去村里工作了,收據上收款人是謝某生,但實際上并不是謝某生收的。這9萬元交給誰了?誰收的這9萬元?既然已交錢,為什么會出現假公章和涂改的收據?有關部門不該調查給村民一個說法嗎?
第五,既然王某德交了拔地款,為什么王某德作為村委會主任的任期內沒有賬目記錄和賬目明細?涉及到拔地、修路等數百萬元資金,關乎到全體村民的利益,卻沒有賬目,合理嗎?合法嗎?
王某德作為時任村委會主任,為什么不設立村委會對公賬戶?他個人銀行賬戶卻成為了村委會賬戶,他自己存取自由,是不是可以任意“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益”?他個人賬戶作為村委會賬戶,是不是“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他任期內財務會計資料到現在都沒有公開,拿不出來,卻以所謂的交給了“死人”的說法來搪塞,是不是屬于“偽造、變造、隱匿、毀壞財務會計資料”?使用未經備案的假公章偽造收據,是不是違反了“規范使用印章”的規定?
王某德任期內這么多年沒有賬目記錄和明細,背后有沒有貪腐問題?有關部門不該聯合調查給個合理說法嗎?
第六,既然真交了錢,為什么收據上加蓋的卻是假公章?真公章也在王某德手里,為什么收據上不加蓋真公章?我還發現,我搜集到的樓區收據中——所有真公章收據上都有王某德本人簽名、沒有加蓋謝某生個人名章;所有假公章收據包括王某德個人所謂的拔地收據上,都沒有王某德個人簽名、都加蓋了謝某生個人名章。
第七,案涉1200平方米土地,王某德起訴向我要租金和土地占用費110多萬元。我2014年開始建廠房,2015年建完,用了一年多時間,光違建通知就給我下了很多次,我交了很多罰款,那個時候王某德不說地是他的,現在變成建設用地了,他卻偽造證據欺騙法官,通過訴訟把土地拿回去,然后又起訴向我索要租金和土地占用費110多萬元,想通過強制執行把我投資近百萬元建的廠房一分錢不給我就據為己有,太貪了吧?這不是把我逼上絕路嗎?有這么干的嗎?
第八,法院執行問題。排除妨害案的執行標的是土地,不是土地上的廠房等附屬物。案涉土地我沒拿回家,廠房也在,法院來執行,以我沒報告財產為由,把我拘留了15天。排除妨害案既沒有執行金額,我也沒有任何阻擋,為什么拘留我15天?執行是來化解矛盾的,不是來制造矛盾的,更不是來加劇矛盾的。
耿新書說,這五年來,他被官司壓得“喘不過氣來”,妻離子散,差點家破人亡,“我心里堆積了這么多的‘結’,誰能解開?誰來解開?什么時候能解開?”
建議:源頭治理,推動糾紛實質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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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新書離婚后居住于萬陽廚業廠房北側鐵皮房
對于耿新書遭遇的排除妨害案和租金案,2024年7月26日,筆者以《博興:原村主任被指偽造收據虛假訴訟侵占土地,檢察院公安局受理》為題發文,介紹了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及耿新書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向警方控告的經過。
如今,案件的走向,越來越明朗。
對排除妨害案申請抗訴,濱州市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刑事控告,警方不立案;申請立案監督,博興檢察院未予答復。
排除妨害案,王某德申請強制執行,博興法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于3月31日向萬陽廚業和耿新書發出《執行通知書》。因耿新書未申報財產,4月17日,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
租金案,博興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開庭審理,目前正在進行案涉土地價值評估。雖然提交了對王某德9萬元收據進行司法鑒定的書面申請,但尚未收到法院是否決定鑒定的答復。
面對這些官司,對于耿新書來說,難以承受之重,“我感覺我是在和泰森打拳,盡管不是一個重量級的,但是,我敢打,也打了,也確實,很累”。
其實,無論是王某德,還是耿新書,雖然年齡不同,閱歷不同,實力不同,但是他們都屬于當地民營經濟的一個分子,都在為當地經濟發展做貢獻。
任何一家民營企業,都是地方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手心手背都是肉”,無論是興福鎮,還是博興縣,都在為當地經濟發展努力創造更良好的營商環境。
無論是2025年5月20日正式實施的《民營經濟促進法》,還是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中國營商環境發展報告(2025)》,均提到了“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根據相關報道,興福鎮和博興法院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方面,已積累了不少的經驗和做法。
興福鎮通過廚業聚焦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不僅帶動了博興經濟發展,而且社會治理也受到好評。
據《看興福》公眾號2024年8月6日文章,興福鎮“充分發揮‘一站式’矛調中心整合資源的優勢,進一步規范完善調處機制,暢通群眾訴求渠道,積極探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新路徑,切實把‘一站式’矛調中心打造成為民服務的主陣地。不斷創新完善治理服務機制,著力打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此前的2023年8月22日,博興全縣基層社會治理觀摩團到興福鎮觀摩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興福鎮的社會治理工作,受到觀摩團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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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土地萬陽廚業廠房一角
博興法院一直以來十分重視執行和解工作,堅持從根本上化干波為玉帛。
博興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彬彬,在執行過程中,想盡辦法對被執行人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分析,找準被執行人“病灶”,最后“治愈”其“病”,也獲得被執行人的好評,通過一次次的執行,“攢”出群眾滿滿的司法獲得感、幸福感,并獲得“濱州最美法官”提名獎。
其實,根據耿新書的介紹,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博興法院,也都在努力想從根本上化解他和王某德之間的糾紛。
2025年3月25日,王彬彬作為王某德與萬陽廚業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的執行法官,將耿新書和王某德及其夫人約到縣法院南門口進行協商。
耿新書要求“把村委會東鄰王某德答應我的1800平方米土地給我也可以”,王某德要求耿新書“把案涉土地先倒出來再說”。
這次調解沒有成功。
4月17日,博興縣切實解決執行難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強調,在推進執行和解、拓展執行外延、預防執前糾紛、“立審執”協調上再發力,強化執行聯動、源頭治理,更好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
筆者認為,排除妨害案執行過程中,雖然3月25日沒有調解成功,但是該案具備和解或者調解的基礎和條件。
王某德與耿新書之間糾紛的“病因”是,根據耿新書的介紹,耿新書應王某德請求放棄村委會東鄰12.7畝土地的競拍,是因為王某德承諾拿到該地塊后從中分出1800平方米給耿新書無償使用,“但他并未兌現承諾,作為時任村委會主任的王某德,才將村里閑置的案涉1200平方米土地給我無償使用,以此還我放棄拔地成全他找人拔地成功的人情,來兌現他當時的承諾”。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王某德的這個承諾,耿新書不會放棄拔地,他就會競拍到村委會東鄰12.7畝土地,就不會有此后的一系列的矛盾糾紛和官司了。
如今,一個現實情況是,如果案涉土地被強制執行,萬陽廚業將無處經營,企業或將“面臨死亡”,“因為這場官司,妻離子散,傾家蕩產,我沒有資金再租場地開辦企業了”。
從源頭上治理,推動耿新書、王某德雙方糾紛實質化解,就是如何解決萬陽廚業騰退案涉土地之后萬陽廚業的用地問題——找到這個“病灶”,解決這個“病因”,訴源治理,就能“藥到病除”,就能避免“辦理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對于博興和興福任何一家企業來說,“一個都不能少”是最好的選擇——因為,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是一個時代命題。
就騰退案涉土地后萬陽廚業用地問題,東毛村委會和興福鎮政府與博興法院一道,可以共同做好調解或執行和解再予以司法確認,或者進行執行調解,從根本上解決雙方矛盾糾紛實質化解。
另外一個問題是,排除妨害案執行的標的是案涉土地,并不包括地上廠房等附屬物。耿新書平整土地建設廠房當年花費近百萬,如果強制執行,那就需要拆除廠房,既造成萬陽廚業巨大經濟損失,亦對王某德本人無任何益處。
那么,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雙方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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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興縣切實解決執行難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報道截圖
以筆者之見,為了避免雖然案件走完了法律程序但導致官司的“因”尚未解決進而可能引發曠日持久甚至更大糾紛和更嚴重后果的問題發生,可以訴源治理,從源頭上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根據2025年4月17日博興縣切實解決執行難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精神,可以在推進排除妨害案執行和解過程中,拓展該案執行外延,不僅可以聯動東毛村委會和興福鎮政府解決案件執行后萬陽廚業用地問題,也可以“審執”協調上再發力,協調排除妨害案執行和解與正在審理的租金案聯動,對萬陽廚業廠房等地上附屬物依法進行評估,與租金案土地評估價值對沖折抵,租金案調解結案、排除妨害案執行和解或調解,兩案互動,審執聯動,既能源頭治理,又能更好地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既能最大程度地減少各方損失,又能避免一個企業因官司垮掉,還節約了司法資源。
當然,這僅是筆者一孔之見,一個建議而已,案件最終走向如何,相信博興法院一定會依法妥善處理。(文/盛學友)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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