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蒲xx起訴被告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償還欠款1300萬元及利息234萬元(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9月30日,月利率2%,后續按此利率計至還清,二審階段已達到2600萬),并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擔保費。
蒲xx稱,2013年5月,案外人李x、劉xx等人向其借款1000 萬元,后因無法按時還款,劉xx在2014年6月30日委托李x向被告追償1300萬元用于還款,被告于2014年9月21日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2014年12月底前還清欠款。2016年3月28日,雙方及劉xx簽訂《還款協議》,劉xx將對被告的1300萬元債權轉讓給蒲xx,被告承諾2017年12 月31日前還清欠款,還以自有商品房備案作為擔保,但被告未履行。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蒲xx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利息(從2018年1月1日起按年息 10% 計算至還清之日止),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委托張小虎律師提出上訴,認為一審認定為借款合同糾紛錯誤,應為債權轉讓協議糾紛,且一審認定李x代替被告對外融資錯誤,李x與被告不存在代理關系,款項也未交付給被告。
律師觀點
張小虎律師依法接受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后,開展了全面細致的代理工作:通過多次會見當事人、詳細查閱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案情,為庭審做了充分準備,一審及終審作出以下觀點:
1.原告在原審中主張本案是債權轉讓,現在變更為民間借貸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
2.(2019)云民9xx號民事裁定書已經確定本案屬于債權轉讓協議糾紛,發回重審后,本案一審仍然以借款合同糾紛審理,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李x身份特殊,推定李x代替xx房地產有限公司對外向蒲xx融資,亦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終審高級人民法院完全采納了我方的主張,認定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案涉款項還款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不當,終審予以糾正。
判決如下:
一、撤銷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蒲xx的全部訴訟請求。
另外,一審案件受理費113840元、保全費5000元,由蒲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3840元由蒲xx負擔。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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