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有個案子壓了一年,終于捂不住了。
2024年5月8日,28歲的實習醫生羅帥宇在湘雅二院宿舍樓墜亡。警方初步認定其為自殺,但家屬在后續調查中發現了諸多疑點:墜樓現場距離宿舍樓有7米之遠,且現場有打斗痕跡,羅帥宇的包內還裝有2.5萬元現金,這些細節都與自殺行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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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家屬在羅帥宇電腦中恢復了大量數據,是大量關于醫院內部醫療腐敗的舉報材料,涉及醫生劉翔峰的過度醫療、偽造病例、非法器官交易等問題。
在羅帥宇墜亡后,湘雅二院提出給予家屬85.3萬元的補償,但條件是家屬必須簽署一份《保密協議》,承認羅帥宇是自殺,并且放棄在網絡上發聲。
這份《保密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一般要看以下幾點。
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羅帥宇事件中,家屬在面對醫院提出的高額補償時,大概率處于一種心理壓力較大并極度悲傷的狀態,尤其是在沒有尸檢結果、真相不明的情況下,醫院利用家屬對真相的渴望和經濟需求,要求簽署《保密協議》,這種行為構成極大可能顯失公平。
是否存在脅迫或欺詐
如果醫院在簽訂協議時,故意隱瞞羅帥宇身后舉報材料的存在,或者通過其他手段誤導家屬,使其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簽署協議,那么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欺詐。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此外,如果醫院以不歸還遺物或者威脅家屬的方式,強迫其簽署協議,這可能構成脅迫。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協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在羅帥宇事件中,家屬簽署的《保密協議》可能涉及對醫療腐敗行為的掩蓋,這顯然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醫院通過高額補償換取家屬的沉默,這種行為不僅無法真正解決事件背后的腐敗問題,還可能導致更多不公和傷害,讓其他患者繼續面臨潛在的巨大風險。
所以,在法治社會下,這種《保密協議》屬于廢紙一張。
但顯而易見,這并不是什么補償金,而是一筆封口費。
那么醫院支付這筆巨額封口費,怎么入的賬?錢的來源是哪里?誰買的單?
現在聽說漲價到1500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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