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配偶打賞異性主播的錢能否要回來?今天說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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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43歲女子阿琳(以下人物均為化名)自述是一名家庭主婦,和丈夫阿云結婚12年。阿云稱,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妻子瞞著他為一名22歲的男主播打賞了超過七百萬元。
當地法院審理認為,男主播并非直接從阿琳處取得相關款項,與阿琳形成合同關系的是某短視頻平臺,故駁回了阿云的訴訟請求。
看清楚沒有,駁回了返還打賞請求。這個和司法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原配要求小三返還財產是大不同的。一定要注意。
但這個案件并非以上描述的那么簡單。實際上打賞行為是否伴隨婚外情等違背公序良俗行為也是關鍵。比如看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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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打賞案例中,法院認為,現楊某作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確認打賞無效,并請求孫某返還財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可見,并非打賞就不可返還的,而是看打賞的目的、動機。如打賞是為了“情緒價值”,一般是不會返還的;如打賞行為伴隨婚外情,則違背了公序良俗,打賞行為可能無效,導致返還(部分返還收益)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個條款在現實生活中很實用,要爛熟于心,入心、入腦、入靈魂。
我們再看一個“一分為二”的打賞女主播案例,該案例網上有打賞,線下有贈與。
劉某(女)與金某(男)系夫妻關系。2021年3月份,金某通過某科技公司開發的直播軟件認識了主播吳某(女)。金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充值用于打賞主播吳某,后兩人逐步從線上互動發展到線下見面,并成為固定情人。除了通過直播軟件打賞,金某還為吳某購買金手鏈、服裝、化妝品等。劉某認為,金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遂向平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金某、吳某、某科技公司返還其受侵犯的夫妻共同財產。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金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注冊充值成為某直播軟件用戶,即與某科技公司產生合法有效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金某為直播內容和打賞服務給其帶來的精神價值而付費,是一種消費行為,該網絡服務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故原告劉某主張返還打賞款項的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這是對網上打賞的處理。
還有線下贈與的部分呢?被告金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吳某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在線下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吳某,有違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無效,原告劉某有權要求返還。最終,平度法院判決被告吳某向原告劉某返還64731元,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該案件中,法院是將網上打賞和線下贈與分開處理的。審理法官認為,網絡直播作為新興的文化行業,促進了線上線下經濟的融合,帶來了更豐富的文化生活。主播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觀眾的打賞,不屬于贈與合同關系,而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下,打賞者不能要求返還打賞財產。但是,打賞者與主播發展為婚外情關系并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主播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為無效,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主播返還贈與財產。
網上打賞和線下贈與的處理不一樣,網上打賞和網上私下贈與也是不同處理的,這里的網上私下贈與是指未通過主播平臺打賞的情形,見西安的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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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文說“如打賞行為伴隨婚外情,則違背了公序良俗,打賞行為可能無效,”這里有“可能”二字,道理就在如此,不是所以的案件處理完全一樣的,基于婚外情的打賞返還,不同的法官處理起來未必就一樣。
很多人咨詢律師,總想問一個確定的結果,法律問題哪有什么確定的結果?這世界上除了死亡是確定的,什么東西都不是確定的。
為了將打賞情人主播的行為分析更深入,我再舉一個案例,這案例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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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已婚男子打賞女主播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男子的妻子起訴女主播要求返還丈夫打賞、轉賬的錢款22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女主播返還部分贈與財產。該案中的已婚男子與女主播在直播間相識一段時間后,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法院以此為時間節點,對前后“打賞”的性質做出了不同認定。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與郭某確立“戀愛”關系之前的打賞行為完全合法,無需返還。“戀愛”后的打賞屬贈與,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返還。
法官介紹,本案從已婚男士與女主播確立“戀愛”關系為時間節點,分別認定確立“戀愛”關系之前的打賞行為系自主消費行為,且該行為有效,配偶一方無權請求返還;確立“戀愛”關系之后的打賞行為系贈與行為,且該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配偶一方有權請求返還。由此準確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并作出相應的判決。
筆者認為,新沂法院的“一分為二”比較科學、合理、公平,有較強的實用性和推廣性。
必須明確,總而言之,配偶網上打賞的返還和原配要求小三返還財產的情況有很大不同,在法律適用上也更復雜。打賞返還上存在很大的變數和不確定性,不要認為打賞金額巨大就具備了返還的條件,不是的。
實際上,我們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簡稱《婚姻解釋二》)也可見端倪,《婚姻解釋二》第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這一條款,可以大致揣度出,打賞損失的問題還是你們的家庭糾紛、家務事啊,和主播平臺(包括主播)關系不大,想返還打賞的錢很不容易的。畢竟人家主播也是付出勞動的,這是勞動報酬,也是給打賞人帶來強大情緒價值的……
至于說這個勞動報酬高,看怎么說呢,看和誰比,國足比賽屢屢倒數,提供不出任何情緒價值,人家還有魄力有勇氣拿數百萬年薪呢,是不是?人比人,氣死人,不提了,越提越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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