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有哪些具體要求?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提出以下明確要求:
一是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其中,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國家撥給經費的各社會團體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二是按照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并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三是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來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問答 》、陜西高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