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填報志愿結束,下一步就等著“放榜”了。在這期間,人的心態是不一樣的,考得好的、或期望不高的,自然心態平和,坐等結果即可。最煎熬的是那種“卡點”“卡線”的考生,想讀好大學,又擔心上不了,于是就焦慮上了。“平息焦慮”成了有些人眼中的“市場需求”,于是開始打著“有關系”、能“辦名校”的服務提供者就出現了。
打著幌子收錢不辦事的情況在各個領域都存在,給人的第一感覺這種行為就是詐騙,但,并不盡然。且看案例:
案情簡介
張某的兒子高考成績一般,想要進入名校有一定困難。張某經多方打探后結識了李某。李某稱自己“有門路”,可以通過“內部關系”幫助張某的兒子辦理某211高校的錄取名額,但需要張某支付一筆“打點費”。張某便與李某以口頭形式建立委托合同關系,由張某向李某支付“委托服務費”共計30萬元,由李某辦理錄取事宜。
然而,李某在收到張某支付的款項后,始終未辦理好承諾的事項。隨著開學日期的臨近,張某聯系李某,要求其退還收取的錢款。
兩人經過協商,李某向張某寫下欠條,載明其將在某個期限前將30萬元悉數還給張某。但是,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李某因無還款能力而未能償還。
律師點評
對李某的行為進行定性取決于兩點:
1、李某的“門路”是否真的存在,且李某是否真為辦理錄取事宜與“門路”進行了實質對接;
2、辦事未果后,李某對“打點費”的態度。
首先,如果李某的“門路”確實存在,且李某也就承諾事項和“門路”進行了實質對接,那么就無法認定李某存在“虛構事實”的客觀行為,當然,李某需要保留此類證據,而現實中,因為操作的違法性,為了避免觸碰行、受賄等法律紅線,此類證據一般都不保留,留下隱患。
其次,辦事未果后,就本案而言,李某打了“欠條”,即李某認可辦事未果要“退錢”,而且留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憑據,那么就無法認定李某對“打點費”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也就無法將其行為認定為詐騙。
此種情況,當事人只好憑借欠條,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對方主張返還權益。
律師提醒
為了讓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家長們各出“奇招”,“花錢買學籍”“花錢入名校”等不良社會現象層出不窮,這種做法操作不當就有可能觸犯刑律。于家長而言,出錢購買他人職權行為,可能構成行賄犯罪;于受托人而言,處理受托事項欠缺證據意識,很可能觸犯詐騙、行受賄共犯等刑事風險。各方均應強化風險意識和證據意識,遠離雷區,不踏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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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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