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若有人心存僥幸拒不履行,
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后果。
近日,新豐法院審結
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2020年,余某向黃某借款55萬元未歸還,黃某向新豐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雙方對還款方案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2月,因余某仍未按時還款,黃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凍結余某的工資賬戶,強制劃扣賬戶內資金用于償還債務。因余某兒子欠債,2022年年底,余某在未還清本人債務的情況下,與其單位簽訂《代為還款協議書》,約定以其在某單位的工資收入,減除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費后,分期為其兒子償還債務。
在償還4期后,2023年7月,余某所在工作單位改革為某公司,余某繼續向其公司出具《承諾書》,將同年6月的工資收入按照之前約定繼續為其兒子償還債務。法院發現該情況后,要求余某告知其公司不得將其工資轉付,但余某仍未將該要求告知其公司。2023年9月,法院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后,檢察院就余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作為民事訴訟被執行人,要求單位轉移其工資收入到其他銀行賬戶,致使民事裁定無法執行,存在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況,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余某主動償還欠款10萬余元,根據余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判處余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法官提醒: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廣大群眾應當認識到,生效的判決絕不是一紙空文。對于拒不執行的行為,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維護司法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文字:鄧洋 彭東枝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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