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名片關注“律師觀察Lab”,樂著懂點法??
聲明:原文發布于7月26日,于7月28日被投訴刪除,現重新發布。
武漢大學女生控訴男同學在圖書館內“性騷擾”敗訴的案件,各位應該都看到了吧。
不了解案件經過的,可以自行查閱相關了解詳情。
![]()
女生控訴文
在法院昨日作出判決后,原告楊某延續此前在公開控訴文中披露男生個人信息的做法,再次將未作任何匿名處理的完整一審判決書上傳至互聯網,原、被告及證人等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全部公開,雖然已經刪除,但還是被網友保存了下來。
![]()
![]()
原告感慨“這判決也沒給我留活路”。
在司法程序已塵埃落定的背景下,這樣的發言,似乎更像是在為情緒尋求補償,而不是在尊重法律的結果。
她曾自信滿滿地發帖記錄“維權”過程,如今卻感慨判決沒有給她留一條生路。令人遺憾的是,有些人并不真正期待一個公正的裁判,而更希望裁判結果能服務于自己的“劇本”。
![]()
![]()
正因為她的這一次沖動的“公開”,公眾才得以在第一時間了解案件判決的完整內容。
根據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男生肖某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主要理由有兩點:
第一,原告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男生當時存在性騷擾行為;
第二,本案不符合“針對特定受害人”的構成要件。
下面我們將依據女生公開的判決,對法院的認定不構成性騷擾的理由進行分析。
1.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肖某實施性騷擾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楊某提交了跨度約1小時的4段視頻,內容顯示被告在桌下將左手放在兩腿之間,手部有輕微且不規律的動作。
法院認為,從視頻中肖某的手部動作,無法得出其存在“自慰”行為的結論。
(2)原告楊某提交了被告肖某的道歉信及錄音。
錄音中,肖某最初表示:“我真的對不起,如果你剛才跟我說,一定幫你馬上刪了”,并在道歉信中寫下“拍了姐姐,侵犯隱私權”等內容,之后又陳述“沒拍”,并寫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未指明具體時間。錄音中,原告楊某也始終未明確因何事要求肖某道歉。
法院認為,道歉信和錄音內容前后矛盾,無法達到證明目的。
(3)公安機關對被告肖某的詢問筆錄及在場證人黃某的詢問筆錄。
肖某報警后,在筆錄中稱:女生在圖書館大聲指責他,要求寫道歉信,他出于息事寧人寫下內容,但自己并未意識到有任何惡心的行為。證人黃某在筆錄中表示,未看到被告有具體的騷擾動作,也未聽到任何騷擾性言語。
道歉信的內容與公安筆錄存在明顯出入,法院據此認為,無法得出被告存在“自慰”行為的結論。
(4)被告肖某提交了其就醫咨詢記錄、患處照片及購買藥品記錄等材料。
法院認為,案發時正值夏季,肖某母親確于當天中午托人購藥,故被告因皮膚瘙癢而抓撓患處,具有高度可能性。
(5)武漢大學作出的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中認定肖某存在“不雅行為”,但未認定為“自慰”或“性騷擾”。
綜上,原告楊某主張被告肖某存在“自慰”行為的意見,法院未予采納。故被告肖某的行為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與性相關的騷擾行為。
2.本案不具備針對特定受害人的性騷擾構成要件
“性騷擾必須以特定的受害人為對象”——這是法院在本部分開頭即作出的明確判斷。
如果行為本身未指向特定對象,即便該行為可能令某人或部分人感到不適,也不應被認定為性騷擾。該構成要件亦是判斷是否“違背他人意愿”的前提基礎。
具體到本案,事發地點為圖書館的開放式自習區域,過道上始終有學生往來。被告肖某面對的并非僅為原告楊某。在整個事件持續約兩小時的時間內,雙方未發生任何形式的接觸。原告楊某亦陳述,系因察覺桌面晃動,懷疑被告存在“自慰”行為,才開始取證;而被告肖某則自始至終未與原告進行任何交流。
期間,原被告均曾數次離開座位后返回。被告在書桌下進行的動作較為隱蔽,無法體現其存在意圖使原告察覺的主觀故意。
因此,法院認為無法認定肖某系針對楊某作出性暗示或性挑逗行為。
3.總結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肖某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理由:
其一,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肖某實施了性騷擾行為。包括視頻、道歉信、錄音內容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均無法證實被告存在“自慰”行為;同時,被告提交的醫療記錄亦顯示其存在皮膚病癥狀,具備因瘙癢抓撓的高度可能性。
其二,本案不具備“針對特定受害人”的構成要件。案發地點為開放式圖書館,雙方未發生任何接觸或交流,被告的行為亦無證據表明具有使原告感知的主觀意圖,無法認定其行為系對原告實施性挑逗或性暗示。
基于上述兩點,法院最終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意義上的性騷擾。
律師觀察
有幾點提醒大家。
1.“息事寧人”沒那么簡單
此前我曾撰寫多篇關于,其中一篇便提到,在未明確告知具體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要求男乘客“主動交代”——這種做法,與本案中被告肖某手寫“道歉信”的情形如出一轍。
很多讀者問我,如果自己遇到類似情況該怎么辦?
要牢記一個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切勿落入“自證陷阱”。
不要試圖自己證明自己無罪,也不要試圖“主動認錯”以求息事寧人。你最清楚自己有沒有做違法的事,如果沒有,就不要為了避免麻煩而寫下什么“認錯書”“悔過書”或“道歉信”。你想著平息風波,對方可能卻想著將你釘在恥辱柱上。
你寫下的每一句話、簽署的每一份文件,都可能成為對方在法庭上指控你的有力證據。
2.不要迷信權威
武漢大學在尚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為了應對輿情壓力,迅速對被告作出“記過”處分。但事實證明,這一決定并不基于完整調查與充分證據,而是出于維穩和公關的需要——犧牲的,是個體的名譽與身心健康。
如今法院明確認定涉案男生不構成性騷擾,司法判決具有明確的證據規則和裁判標準,遠比高校內部處理機制更為嚴謹。
那么,請問武漢大學將如何回應這一失誤?又將如何彌補當事人所遭受的二次傷害與長期影響?
很多人容易陷入一個誤區:以為高校作出的處分就是“蓋棺定論”,甚至等同于法律結論。
進而對涉事男生進行網暴。
![]()
但實際上,高校的行政處理權并不等同于司法權。高校紀律處分強調的是“內部管理”,依據的通常是校規校紀,程序和標準都遠低于司法體系的審查強度。在輿論壓力下作出的緊急決策,更容易犧牲程序公正、事實查明與當事人權利。
前段時間,大連工業大學處罰女學生的爭議曾引發群嘲,被不少人批評為“不入流高校”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可現實是,即使是985名校、全國重點,也未必具備足夠的治理理性與程序意識。連武漢大學這樣的高等學府,在面對爭議時也可能選擇“先定性、后補證”,以犧牲個體換取整體“聲譽”。
這也再次提醒我們:不要輕信所謂權威所給出的“處理結果”,尤其是在事實未查明、證據尚存爭議時。
高校的權威,建立在其對知識和理性的尊重之上;一旦在輿情面前喪失獨立判斷,權威也就不再具備應有的正當性。
“世界是個草臺班子”這句話的含金量,還在持續上升——它提醒我們,在面對體制與話語權時,更應保持獨立判斷與法律意識。
3.慎用“指南”,警惕誤導
如今在小紅書、抖音、快手等社交平臺上,充斥著大量由用戶自制的“法律指南”,例如“性騷擾取證詳盡攻略”等。
![]()
然而,真實的司法審查標準,遠高于這些“攻略”所描繪的水準。
以本案為例,原告楊某拍攝了4段視頻、獲取了道歉信,正是這些指南中頻頻強調的“關鍵證據”。可在法院看來,這些材料并不足以構成對被告不利的法律證據。
更何況,許多人只學了一半,另一半卻全然忽略——比如指南不會告訴你:隨意發布涉案他人信息,極有可能反噬自己。
![]()
本案原告不僅在事件初期發布信息,還在敗訴后再次公開未做隱私處理的判決書,其法律后果仍在發酵之中。
4.回歸法治的常識,抵御情緒的浪潮
一樁未被證實的指控,一紙未經審慎調查的處分,一場瞬間點燃的網絡狂歡,幾乎將一個普通男大學生徹底吞噬。這起“性騷擾敗訴案”,不僅是一起具體的司法糾紛,更是一次對我們社會法治意識、程序觀念與公共理性的集體拷問。
性騷擾當然應當被嚴肅對待,但前提是證據確鑿、程序正當、定性準確。我們不能以“聲援受害者”的名義,剝奪他人最基本的權利保障;也不能在“相信她”與“網暴他”之間,用情緒取代證據,用流量碾壓正義。
在網絡傳播日益加速的今天,我們更應警惕“公共情緒化對法治理性的反噬”。不迷信權威、不盲信社交媒體的“法律指南”、不在程序之外“速戰速決”,這是對每一位公民基本的尊重,也是社會免于恐慌、誤判與冤錯的最后底線。
在真相未明時保持克制,在喧囂中堅持法治,這是每一個理性社會的必修課。
-完-
??點擊名片關注“律師觀察Lab”,樂著懂點法??
300萬+次閱讀,成千上萬的讀者選擇“律師觀察Lab”,關注公眾號“律師觀察Lab”,黃賭毒的犯罪知識會以更加抽象的方式侵入你的大腦。
點贊、評論并分享給朋友,讓更多人加入我們,一起漲姿勢。
聲明: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交流,不作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法律支持,歡迎聯系以獲取專業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