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鳴新聞首席記者 駱聞
2024年3月23日,位于甘肅蘭州某小區因高空拋物糾紛引發7歲男孩從16樓跳下墜亡。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因疏于管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終審判決賠償26萬余元。
眾鳴新聞注意到,2025年6月26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該案的判決書。
判決書內容顯示,2024年2月23日下午17時許,李某杰、王某某、王某某、閆某某、趙某某幾個小朋友在蘭州城關區某小區某號樓下玩耍時,撿到白酒的外包裝盒和底座,乘坐電梯至3號樓30樓位置,往下扔白酒外包裝盒和底座。因被告之一葉某航稱自己眼睛被掉下的物品打到,被告李某豪、李某軒、葉某航與李某杰等引發爭執,后被告李某豪、李某軒跑到小區門口將該高空拋物的行為向案涉小區門口的保安報告。期間李某杰與其母親有過電話通話,當天18時18分左右李某杰進入案涉小區2號樓乘坐電梯到16樓,爬上走廊中間護欄外,未聽其母親勸阻墜亡。
2024年3月24日,蘭州警方詢問案涉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陳述2024年3月23日18時許,其在大門崗上班,有孩子過來告訴有人從樓上扔啤酒瓶子,因其要負責給人和車開門走不開,其說通知巡邏崗但還未通知,報告扔東西的孩子又跑來說有人跳樓了,其立即打電話告知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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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來源于網絡與文無關
2024年3月26日,蘭州警方作出《非正常死亡通知書》,經法醫鑒定,死者李某杰系非正常死亡。
事發后,李某杰的父母將李某豪、李某乙、齊某、李某軒等人及案涉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各種損失90余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李某杰已滿7周歲,是一年級學生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理解能力,對風險也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在發生糾紛后并未求助其父母及小區物業人員,而是爬上走廊中間護欄,其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李某杰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其外出期間,原告作為監護人應充分履行監護責任,在孩子外出期間未及時對孩子動向予以關注,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其他幾名被告李某豪、李某軒、葉某航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爭執中并未實施過激行為,故不承擔責任。
至于被告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經營者有義務對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并消除安全隱患,小區各棟樓內的消防通道屬于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范圍,雖然按照消防相關法律規定,消防通道不能關閉,但該通道并非住戶日常通行通道,且屬于相對危險場地,故在消防通道不宜保持敞開狀態下,應對該區域的管理承擔更嚴格的安全防范警示義務。涉案過道長期暴露在室外,物業管理公司雖在墻面張貼警示標語,但不足以排除安全隱患,也沒有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同時案涉單元大門門禁未予開啟人員隨意進出,管理混亂。在案發之前已有孩子攀爬至單元樓門頂現象,但未引起被告物業管理公司的重視,對事發樓層的物業管理存在安全保障義務的不到之處,且在有人報告高空拋物的情況下,仍不能及時進行處理存在過錯,與李某杰墜亡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其屬于分公司無獨立資質,故應由其總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涉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設計建造的消防通道符合建設規范并通過驗收,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承擔40%責任,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合計近40萬元。案件受理費14278元,由原告和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各負擔7139元。
一審宣判后,原告及被告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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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截圖
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上訴認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某豪、李某軒、葉某航針對跳樓小孩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由實際侵權人來承擔侵權責任。公司不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對事故不存在法定責任,消防安全門的打開狀態是符合消防法規定不存在違法違規之處。從李某杰出門到發現其墜亡,均是其自身及監護人私人生活領域,公司根本無法參與其中;且李某杰墜落為一瞬間發生,物業服務人很難及時發現并及時予以阻攔。門禁系統的設置一般是為保障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公司多次在業主群提醒、警示業主不要高空拋物,對于未成年人外出提醒家長注意其安全,并在消防連廊等地也張貼了禁止攀爬等風險提示,在事發第一時間聯系報警、配合警察處理、慰問家屬,公司對李某杰的墜亡沒有責任。本案中的損害結果完全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不存在物業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無需承擔補充責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其他三人對李某杰實施了持續性的圍堵、推搡、以及言語刺激行為,從年齡幼小、身形瘦弱的李某杰的角度出發,在人數、年齡、身高、體型、力量均對比懸殊的情況下,三人的行為足以對其構成威脅甚至恐嚇,致使李某杰情緒崩潰從而跳樓。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案發當天17時許,李某杰等五個伙伴在小區3號樓下,撿到白酒的外包裝盒,乘3號樓電梯至30樓,往下扔白酒的外包裝盒。下樓后碰到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的圍堵,葉某航稱眼睛被掉下來的物品打傷了,要求李某杰等五個伙伴道歉并賠償。李某杰等五個伙伴都不承認,葉某航、李某豪推搡并拉著李某杰說要給保安和李某杰的母親反映,期間李某杰的伙伴們都跑回家了,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圍住李某杰不讓回家,李某杰的媽媽打來了電話,李某杰情緒很激動的跟他的媽媽說自己是冤枉的,李某豪接過電話對李某杰的媽媽說,李某杰扔東西砸到了葉某航的眼睛。在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的持續圍堵、推搡、拉拽下,李某杰哭喊著說自己是冤枉的要跳樓,隨后李某杰跑進了2號樓從大約16樓的連廊上跳了下來,李某杰的媽媽接完電話下樓,看到李某杰從樓上跳了下來。在葉某航、李某豪、李某軒的圍堵李某杰等五個伙伴時,李某豪、李某軒向保安進行了反映并要求處理,從李某杰遭圍堵至跳樓持續了大約15分鐘。
二審法院認為:引發本案的起因是李某杰等的高空拋物行為,李某豪、葉某航、李某軒對李某杰的圍堵、推搡、拉拽的爭執行為是直接原因,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疏于管理且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間接原因。
二審法院經查,李某杰拋物和發生事故的樓均不是自己家住的樓,拋物和發生事故進出樓太隨意,門禁設置如同擺設,拋物和發生事故的地方都是消防連廊,平時就有小朋友翻越消防連廊,物業公司對門禁和消防連廊的管理不到位;在接到反映問題并要求處理時,效率不高,反應不及時,且警示標語缺失,協助宣傳不到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事故30%的責任。
雖然引發本案的起因是李某杰等的高空拋物行為,但是李某豪、葉某航、李某軒在人數、年齡、身高、體型、力量大于李某杰,其圍堵、推搡、拉拽行為使李某杰產生恐懼害怕心理,對高空拋物認知擴大的說教和恐嚇,也使李某杰產生了自責心理,多方面心理因素的疊加,造成了情緒的崩潰,李某豪、葉某航、李某軒的行為有過錯,酌定承擔事故40%的責任,李某豪、李某軒各自承擔10%的責任。
2025年5月8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案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賠償260438.1元,李某乙、齊某、李某亮、許某沙于各自賠償原告86812.7元,葉某、蘇某玲賠償原告1736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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