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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遇到暫時的市場波動、資金周轉壓力等經營困境,導致沒有多余的現金流來發放員工工資,于是公司向員工發送通知稱工資將延遲一個月發放,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
經典案例
2021年2月2日,甲入職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每月30日前支付工資。
2023年3月24日,A公司以全國行業市場需求不足,產能嚴重過剩,向全體員工發送《通知》,載明從2023年第二季度減少公司生產量,減量期間職工工資及社保將按期正常發放,如遇資金困難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但2023年4月、5月A公司均未按時給甲發放工資。6月8日,甲以A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為由被迫提出離職。6月12日,A公司向甲發放4月、5月工資。后甲向A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A公司拒絕支付,雙方協商未果,甲提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甲的仲裁請求,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公司應于每月30日前支付工資,其延遲發放工資的決定沒有通過工會同意,而且公司6月12日才支付4月、5月工資,已經超過延期支付工資不得超過30日的期限,故該情形屬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報酬,判決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即便因經營困難確需延遲支付工資,也需要經過工會同意的民主程序,而且若未嚴格把控延遲期限,超出法定或自行承諾的時限,仍可能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情形,不僅要補足工資,還可能面臨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遇到經營困難時,應如何合規遲延發放工資呢?我們建議:
1、約定寬松、彈性的工資支付時間
為避免未及時發放工資的情況發生,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主動規避將工資支付時間限定為某一固定日期,而是盡量約定更為寬松、彈性的支付區間。例如,可明確約定每月5日至10日期間支付上月工資,或按自然月的上半月、下半月劃分支付時段。同時,在條款中注明“遇特殊情況可在區間內靈活調整具體支付日期”,并確保該約定清晰寫入勞動合同文本。
2、遇經營困難,組織職工代表討論并形成書面意見
當企業遭遇經營困難需延遲發放工資時,應第一時間與員工開展坦誠溝通,清晰說明困難的具體情況、預計延遲的時長及后續支付計劃。在此基礎上,建議與員工簽訂書面延期支付協議,明確延期開始時間、具體支付日期及雙方權利義務;若涉及人員較多,可通過工會或職代會履行協商程序,組織職工代表討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同時以公告、郵件等形式向全體員工履行告知義務,全程留存協商記錄、協議文本、告知憑證等證據材料。
3、各地規定不一致,應參考當地不同政策
企業延遲發放工資的期限必須嚴格遵循當地法規要求,不得突破地方規定的上限。由于各地對延遲期限的具體界定存在差異,企業需提前查閱所在地的工資支付條例或辦法:例如北京要求延期最長不超過30日,且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上海規定延期需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并告知全體勞動者,且需在一個月內支付;深圳則要求經勞動者本人或本單位工會書面同意,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更多關于向員工發放工資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勞動法研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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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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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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