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江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系第二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查獲時乙醇含量已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7月13日23時許,何某某醉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印江自治縣峨嶺街道代家寨路段處行駛至該縣龍津街道北環橋路段處時,被印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7.42mg/100mL。
值得關注的是,何某某并非初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2025年3月,他就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罰款1200元,然而何某某不思悔改,短短4個月后他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充分暴露出其對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被查獲心存僥幸,以及對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麻木和漠視。法院也正是鑒于何某某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對其從重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該案再次警示大家,切勿心存僥幸,務必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守住安全底線,維護公共安全。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任江濤 供稿 | 吳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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