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為母親冀廷梅辯護的法官畢祺祺涉嫌洗錢罪被刑拘,后罪名變更為挪用資金罪,8月7日檢察院批準逮捕。畢祺祺被批捕一事,是由大象新聞(河南的一個官媒)發布出來的,對此,畢祺祺的辯護人王興律師很有看法,他說:“我們從偵查機關處沒有被告知任何案件信息,但這些媒體自媒體卻能掌握案件的具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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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這篇文章不說偵查信息泄露的問題,也不說認定冀廷梅等人涉黑的理由是他們向商戶收的多項費用是“強迫交易”,但政府“托管”接手后卻可以繼續收取這些費用的問題,就說一下對畢祺祺罪名從刑拘時洗錢罪變更為挪用資金罪(后面可能還會變)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從河南一個律師的嘴里說出來的。
河南賈律師認為:在法院尚未對冀廷梅案判決為涉黑組織的前提下,當地公安和檢察機關在提請逮捕時,對其挪用資金并未確定為涉黑資產,對畢祺祺案件的定性屬于保底做法。這樣既有利于推進該案的偵查訴訟,下一步還可以根據冀廷梅案是否被做出涉黑判決再改變案件定性,如果認定冀廷梅等人為涉黑組織,畢祺祺轉移挪用資金的就屬于涉黑資產,該案就構成洗錢犯罪。
對畢祺祺罪名從由洗錢罪變更為挪用資金罪,后面可能再變更為洗錢罪,南陽司法機關反復變更罪名而且為后面的罪名預留升級空間,實際上是無法確定畢祺祺對資金使用的主觀意圖,這直接動搖指控邏輯根基。因為《刑法》規定的挪用資金罪本質是暫時挪用,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為目的,暫時使用后歸還。
檢察院既然以挪用資金罪批捕,又預留升級洗錢罪(重罪)空間,這與其批捕的挪用資金罪邏輯自相矛盾。
而且,畢祺祺挪用的資金屬于政府托管下的玉之友公司,此時資金性質處于監管狀態,與涉黑資產無法律上的關聯性。
對畢祺祺罪名搖擺實為掩蓋關鍵證據缺失,同時也暴露了司法機關對畢祺祺涉嫌犯罪的不自信,以輕罪批捕作為偵查權宜之計。
“對畢祺祺案件的定性屬于保底做法”“根據冀廷梅案是否被做出涉黑判決再改變案件定性”的說法荒謬至極。這“罪名保底”做法讓司法機關對畢祺祺的指控淪為一個權宜之計,隨時準備根據別的案件的進展進行更換罪名,可是,畢祺祺的行為性質在其實施之時既已形成,他的同一行為卻因冀廷梅案是否涉黑被賦予不同法律評價:如果冀廷梅案不涉黑,僅構成挪用資金罪,如果冀廷梅案涉黑,那么升級為洗錢罪,畢祺祺的主觀意圖竟由他人案件結果決定,這很荒唐。
畢祺祺的法律責任應基于其自身行為及主觀認知,而非冀廷梅案的判決結果。
如果畢祺祺行為當時僅符合挪用資金要件,卻因冀廷梅案后續可能被認定為涉黑而升級罪名,實際上是用“結果倒推行為性質”,違背了犯罪行為必須獨立評價的刑法基本原則。
偵查機關在對畢祺祺提請逮捕時,只能依據已查明的事實與證據,然后根據刑法對該事實的評價來適用罪名,而不是在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就預先選定一個低配版罪名作為臨時墊腳石。
司法機關隨時準備根據冀廷梅案件的進展進行更換罪名,導致畢祺祺被迫卷入一場案件結果等待賽中,他行為的最終定性取決于冀廷梅案的結果。如果冀廷梅案最終被認定涉黑,畢祺祺案的所謂升格指控也極易忽視洗錢罪本身獨立的構成要件是否確實充分,造成錯誤的拔高定罪,既不符合挪用資金罪,也不充分滿足洗錢罪卻被強行定罪。
對畢祺祺的指控必須基于其行為時的主觀故意與客觀事實,而非對另案結果的賭注式等待,這樣令人不得不對南陽的司法機關產生“先抓人再找罪”、“一案兩吃”的合理懷疑,而且正值冀廷梅案開庭在即,此舉有故意阻擋畢祺祺出庭為母辯護的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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