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仲裁司法審查典型案例,其中,韶關中院的“某置業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入選。

某置業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對仲裁程序不符合約定的異議應及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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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涉當事人之間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韶關仲裁委員會由獨任仲裁員進行書面審理。因某置業公司在收到《仲裁員選定(委托指定)書》后未勾選仲裁員,韶關仲裁委員會以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開庭審理了案涉糾紛。案涉仲裁裁決作出后,某置業公司以仲裁庭組成和審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約定,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案涉仲裁裁決。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雖然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組成及審理方式不符合當事人合同約定,但某置業公司在仲裁庭開庭時未對此提出異議并參與了仲裁的審理。某置業公司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再以仲裁庭組成和審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約定,違反法定程序,進而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理據不足。且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組成和審理方式亦未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故駁回某置業公司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典型意義
當事人明知仲裁程序不符合雙方之間的約定,但未對此提出異議的,視為對自身異議權利的放棄,其在裁決作出后以仲裁程序不符合約定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案維護誠實信用原則,保障仲裁高效、快速的制度優勢,有利于穩定當事人對仲裁結果的預期,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對“一裁終局”原則的支持。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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