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案情
甲乙簽訂《影片發行合同》,約定甲委托乙發行其出品的影片,發行費由乙墊付。甲對乙的發行授權包含院線發行、電視播映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授權期為十年。發行合同附件為發行授權書,約定了授權權利、授權期限及專有授權性質。后雙方因乙未足額墊付發行費產生爭議,甲主張維持影片發行合同的效力,解除發行授權書。甲的主張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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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文認為,甲之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發行授權書》系《影片發行合同》的附件,是《影片發行合同》的組成部分,《發行授權書》中約定的授權內容與合同中部分內容相同,具有重復性、一致性,即便《發行授權書》被解除,但《影片發行合同》的內容仍有效,則發行授權書約定的授權權利仍存在,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變化,其是否解除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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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發行授權書》作為《影片發行合同》的附件,其解除需滿足特定條件。參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條“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之規定,合同部分解除以能獨立履行為要件。具體到該案,以《發行授權書》與《影片發行合同》相互獨立為條件。即兩份協議可以雖構成同一法律關系,但各自獨立履行,互不影響。但發行授權是《影片發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履行的基礎,若發行授權相關內容被解除,則《影片發行合同》失去履行的基石,無法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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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按通常的習慣,《影片發行合同》已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無需再另行以附件形式出具授權書,授權書的作用在于被授權方可以向第三方出示,以證明其享有授權權利,因合同涉及商業秘密,不便向第三方展示,故為方便被授權方工作,才出具授權書。因此,授權書的價值主要系對第三方而言,不影響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缺乏存在的獨立性,即便沒有授權書,依據合同,被授權人也可以完成發行相關工作,故而,《發行授權書》缺乏存在的獨立性,具有附屬性質,與《影片發行合同》系主從關系,其解除沒有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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