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法拍房稅費全由買方承擔是否有效?
(2024)最高法執監33號
裁判要旨:
稅費作為一種金錢債務,只要不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交易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稅費的實際繳納和承擔主體,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
在司法拍賣程序中,拍賣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的關于拍賣標的物信息的法律文件,對執行法院、當事人和競買人等各方參與人都具有約束力,競買人參與競買即表明其知道并同意相關條款,自愿接受其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4)最高法執監33號
申訴人(復議申請人、異議人、利害關系人):某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
被執行人:某開發有限公司,葉某甲,葉某乙。
某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疆高院)(2023)新執復5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財產中納稅義務人為賣方的過戶稅費是否應該由申訴人承擔。
申訴人主張案涉財產中納稅義務人為賣方的過戶稅費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此處“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指相應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并沒有禁止其他主體根據相關約定自愿代為繳納稅款。稅費作為一種金錢債務,只要不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交易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稅費的實際繳納和承擔主體,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
在司法拍賣程序中,拍賣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的關于拍賣標的物信息的法律文件,對執行法院、當事人和競買人等各方參與人都具有約束力,競買人參與競買即表明其知道并同意相關條款,自愿接受其約束。
本案中拍賣公告明確“標的物以實際交付時的現狀為準,標的物所有權變更、辦證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全部稅、費等由買受人全額承擔。”且用加粗字體標明,對于稅費承擔及處理方式的表述清楚明晰,不存在爭議、誤解或者混淆的情形。拍賣公告發布于2020年,早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的發布時間,公告內容雖與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不一樣,但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不必然導致相關內容無效。而且,拍賣公告中的稅費承擔條款涉及競買成本,屬于司法拍賣的重大競買條件,直接影響各競買方的競買意愿和最終競買決策。
本案中,申訴人在明知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的情況下,仍然報名參加競買,說明其認可拍賣公告設置的這一競買條件。其在認可并按照拍賣公告設定的條件參加競拍成功后,已經實際接收案涉財產并實際投入生產經營。同時,又主張將納稅義務人為賣方的稅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并優先從拍賣所得款中扣除,實際上改變了競買公告中的稅費承擔方式,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又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認可該稅費承擔條款的其他競買人和潛在競買人而言,顯失公平。綜上,申訴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審判長毛立華
審判員熊勁松
審判員尹曉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圣海
書記員邵凱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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